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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肅理論學刊雜志》2015年第三期
鄂倫春族是中國56個民族之一,20世紀50年代經政府識別而確定。森林孕育了鄂倫春族,狩獵是鄂倫春族最重要的生產活動。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時,整個鄂倫春族仍生活在大小興安嶺的密林深處,以狩獵為生。自1951年開始,政府在鄂倫春族地區逐步推行建立自治旗和獵民鄉鎮,定居,轉產,禁獵,直至目前的以農為主和多種經營,到20世紀末,整個民族(除個別鄉村)基本“禁獵轉產”。據2000年人口普查統計,全國有鄂倫春族8196人,2010年統計有8659人。眾所周知,人類社會的發展是很不平衡的。當社會歷史主流進入資本主義時代以后,世界上仍然有許多民族繼續保留著傳統的狩獵生產。事實證明,由于狩獵民族所處生態環境的特殊性,狩獵經濟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和必要性。狩獵經濟是人類史前共有經濟形態,但是,近現代鄂倫春族的狩獵經濟和史前的狩獵經濟完全是兩個不對等的概念,鄂倫春族保留下來的狩獵經濟則代表了狩獵文明的最高水平。劃分歷史階段必須有一個比較客觀的標準和找出明顯的標志才能有其意義。近代史學家往往是依據馬克思主義的原理將中國歷史劃分出這樣的幾個階段:1.原始社會;2.奴隸社會;3.封建社會;4.資本主義社會;5.社會主義社會(共產主義主義社會)。首先,這樣的劃分是依據生產資料所有制的形式為標準的。在馬克思所處的資本主義社會是普遍現象,可以成立。可是,這一理論必須與中國的歷史實踐相結合,才能體現出經典理論的意義。但是,中國的史學家往往機械的套用馬克思主義的理論,反而把中國的民族歷史搞復雜了。因為,幾千年的中國歷史,還是很少出現像西方國家那樣,由于大規模的生產所引起的社會變革。中國的分久必合,合久必分的天下大勢,帶來的往往是對生產力的巨大的破壞。而中國的經濟文化和繁榮,在相對和平時期是一個漸變過程。所以,以生產關系和生產力的標準來劃分中國歷史時期,其結論必然是模糊的。至今,人們對于中國封建社會開始的歷史時期還存在著爭議,這說明,我們也不知道歷史學家對于“封建”二字的翻譯有誤還是中西概念不同,造成了對于中國封建時代產生了誤解。由此,上世紀50年代,學術界得出“鄂倫春族在解放前仍處于原始社會階段的結論”也不足為奇。但是,這個定論很難自圓其說。而且,在英語單詞中,“原始社會”、“原始民族”是貶義詞,帶有歧視性,即落后的、野蠻的。把這樣的概念賜予鄂倫春族60余年,是對鄂倫春歷史的誤讀,而且,也不利于當代和諧社會的構建。
一、“棄獵歸農”政策的實施加速了鄂倫春族傳統經濟的解體
老一輩學者認為,“新中國成立以前,鄂倫春族處于從原始社會向階級社會過渡的‘村社’階段”。[1]筆者認為,“原始社會”這一表述不夠嚴謹,缺少說服力。狩獵民族的生產方式比較特殊,特殊的生態環境造就了特殊的生產方式,與社會性質并無必然的關系。而且,在近現代歷史上,部分鄂倫春族已經開始從事農業生產,下山定居,飼養家畜,創辦學校,與其他民族進行商品交換。鄂倫春族經營農業,是從十九世紀末和二十世紀初,在周圍民族的影響下,在庫瑪爾路的喀爾通和畢拉爾路的雙河鎮等半山區的個別部落中先后開始的。特別是在周圍達斡爾人和漢人的影響下,在鄂倫春人獵區的邊緣,出現了一些零散的農業。據史料記載,“同治八年(1869)在墨爾根城附近(今黑龍江省嫩江縣),就有十來戶鄂倫春人耕種農田。”但總的來看,農業只是在個別地方開始,面積很小,耕作很粗放,而且又是狩獵、農業同時經營,農業并沒有在整個鄂倫春族地區普遍出現。鄂倫春族較大規模經營農業,主要還是在“棄獵歸農”的“收撫”政策推動下搞起來的。中華民國初期,政府為了防范沙俄的入侵,鞏固邊疆以及達到便于統治鄂倫春族的政治目的,對鄂倫春族采取了“棄獵歸農”的“收撫”政策。為了使鄂倫春族固守農業,于民國三年(1914),黑龍江省地方當局撥出大量荒地,做為鄂倫春族生計地,并制定了《生計地移墾章程》,責令在五年內完成。[2]同時,為了保證完成開墾計劃,刺激獵民從事農業的積極性,還制定了經營農業補助暫行辦法,如由政府撥給定居建筑費、墾荒費、牛馬以及農具、車輛等。農業一時得到發展。“置城村之后,按戶口之多寡,壯丁之若干,應于農隙講武,操練槍法,教以保衛之道,無事則居家為農,有事則舉戈入伍”。[3]據當時庫瑪爾路統計:到民國十二年(1923年),己建村12個,建房93撮,開熟地450坰,占全路境內獵民戶數的25%左右。據畢拉爾路統計:建村11個,建房48撮,開熟地275坰,務農戶43戶。但是建筑的村屯和開墾的土地,多數集中在佐領等官員手中。如庫瑪爾路鑲黃旗頭佐佐領吳音吉善,于民國七年(1918),在宏戶圖種地80余坰。到民國二十四年(1935),有熟地200余坰,馬70多匹,牛30多頭。由狩獵經濟轉向農業經濟是生產方式的進步。農業生產使鄂倫春人由游獵走向定居,打破了閉關自守的狀況,豐富了鄂倫春人物質生活的內容,促進了鄂倫春族文化與內地文化的聯系。鄂倫春族定居以后,不論在生產和生活方面都發生了深刻的變化。農業的出現,使鄂倫春族的物質生活也有了很大的改善和提高,他們不再以獸肉作為單純的主食了,而是獸肉和糧食并用。同時定居點的出現,使鄂倫春人在一定程度上發展了家畜飼養業,另外,隨著定居而來的是,在宏戶圖有了鄂倫春族小學。民國五年設立了寄宿制的初級、高級小學校四所,招收鄂倫春子弟入學。民國五年招收學生30名;民國九年招收40名;民國十四年招收30名。“九•一八”事變發生后,宏戶圖初級小學便停辦了。總計,宏戶圖初級小學共招生100名,畢業的90名左右,其中升入高小的50名。高小畢業的28名,高小肄業的10余名,初中肄業的1名。當時鄂倫春子弟入學雖然出于被迫,但他們通過學習卻掌握了一定程度的漢字和滿文,客觀上促進了鄂倫春族文化的發展。與此同時,在一部分定居務農的鄂倫春人中,還出現了土地占有的不平衡現象。這一時期,鄂倫春族發展農業生產的目的,已不再是簡單地為自己解決口糧,自己消費的僅占其中的極小部分,絕大部分都是作為商品在市場上出售的。隨著大土地經營者的出現,雇傭關系這一新的因素也在鄂倫春人中間同時出現了。
綜合上述,鄂倫春族在新中國成立前所保留下來的所謂的“原始時代的民族”,更多的是他者的“判斷和認知”,這一結論,忽略了鄂倫春族作為狩獵民族的個體特性。定居、從事農業生產、發展教育、私有制經濟的產生,這是原始社會嗎?所以,應該客觀地分析狩獵經濟的獨特性及其歷史背景,只有這樣才能正確地揭示鄂倫春族在近現代的社會性質。
二、鄂倫春族的狩獵經濟和史前的狩獵經濟并非對等概念
至少在17世紀中葉清朝統治之前,鄂倫春族狩獵的主要工具仍然是弓箭;火槍取代弓箭成為主要的狩獵工具,大體經歷了從17世紀中葉到18世紀中葉的一百年時間。鄂倫春族沒有系統的工業制造體系,無法自行制造槍支,所有鄂倫春獵民使用的槍支都是與外部交換而來。槍支取代弓箭,經歷了很長一個過程。最早傳入鄂倫春地區的槍支是火槍,主要包括“火繩槍”、“火鐮槍”和“炮子槍”。1682年,清朝為了抵抗沙俄的侵略,從烏拉、寧古塔調兵1500人去黑龍江、呼瑪爾兩處,這些軍隊便裝備著“紅衣炮鳥槍”。[5]這支軍隊與鄂倫春人一起參加了雅克薩之戰,鄂倫春人掌握了更多使用火器的方法。隨著火槍技術的發展,較為先進的鳥槍開始流入鄂倫春。真正確定槍支作為鄂倫春主要生產工具的標志,是俄國“別拉彈克”步槍的流入,19世紀末,這種比火槍更加先進的步槍開始傳入鄂倫春地區。步槍較火槍有了極大的進步,不僅攻擊力、射程、射擊精度有了很大的提高,而且體積小、對自然惡劣條件的適應程度更高。在操作方式方面,步槍也有了更新的要求,射擊過程中要考慮距離、彈道、射擊角度、子彈離心力等因素。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陳壯認為,槍械狩獵工具的廣泛應用,使鄂倫春族狩獵方式達到了歷史上從未有過的高度。槍械成為鄂倫春族常見的生產工具,使用時間至少持續了200年。國內外很多學者將鄂倫春的狩獵生產稱為“原始狩獵”是不恰當的。單從狩獵工具和技術來說,鄂倫春族并不是原始、落后的,他和史前的狩獵經濟完全是兩個不對等的概念。[6]鄂倫春人從17世紀開始使用火槍。19世紀使用俄制步槍,在北洋軍閥時期、民國、偽滿洲國時期也近乎使用著最先進的武器,尤其在日俄戰爭期間,大批俄國先進步槍通過各種渠道進入鄂倫春地區。這使鄂倫春獵人的武器裝備優于當時中國正規陸軍部隊,射擊技術也不低于優秀的射擊士兵。“十九世紀到二十世紀初,鄂倫春人使用的現代步槍有七九式、九九式、四四式,步槍的有效射程為400米。”使用這種“高級”生產工具的狩獵方式亦不能被稱為原始狩獵,相反鄂倫春人創造了歷史上罕見的生產方式,既使用工業革命的產品進行傳統狩獵生產。
三、貢賞制度表明近代鄂倫春族始終與中央王朝關系密切
歷史上,貢貂是北方少數民族向中央王朝按期上貢貂皮特產,以示臣服。貢貂制度的形成是在清朝初期,起初亦無明確定制。布特哈八旗制度實施以后,清廷對鄂倫春氏族提出了明確的貢貂要求,規定了貢品的品質、數量和上供周期。貢貂制度是清政府官僚集權制社會的經濟現象,并非是一般商品經濟現象。貢賞之間沒有固定的交換比例,更無價值規律可循。清廷要求鄂倫春氏族貢貂的目的有二:其一,清廷為彰顯其對索倫部的統治地位,各氏族需繳納貢品以示臣服;其二,清廷統治者對貂皮本身使用價值的追求。清廷并非僅單項收受貢品,而是以賜還的形式交于鄂倫春氏族賞品,以示皇權威嚴。鄂倫春氏族地處邊疆,所以頗受清廷關顧。貢貂多屬象征性禮節,而少有經濟意義,而賞品大大多于貢品。布特哈八旗兵役制度之后,貢貂的數量和次數明顯增大,貂皮自有的經濟價值受到清廷的重視,官方諳達(商人)與鄂倫春人的經濟聯系開始主導貿易格局。
貢賞制度本身是官僚集權制經濟的體現,其性質與當時清朝實行的人頭稅、田畝稅類似。與農業稅不同的是,貢貂制度是貢品賞品不等價交換的結果,且賞品的使用價值大于貢品的實際價值。這種現象的初始原因是清廷對鄂倫春氏族的一種經濟安撫政策,但在政策落實過程中官吏的盤剝異化了政策本身,貢賞制度后期逐漸演變成完全的不等價交換,且貢品價值大大高于賞品。這些因素刺激了鄂倫春獵產品商品化的進程,從而加快了商品經濟市場化發展進程。清廷將鐵制品、米面、火槍和布料等用品配發至鄂倫春氏族,這些先進的生產生活用品在布特哈官員的引導使用下,使鄂倫春人的生產能力、生活水平有了極大的提高。鄂倫春人在清朝之前與外來的物品有過接觸,但不普及,能夠像清廷這樣種類多、數量較大的配發生產資料亦屬鄂倫春歷史首次,清廷的配發賞品制度為鄂倫春經濟社會獨有模式存續提供了重要的契機。官方諳達帶來的交換物品較清廷配發的賞品而言種類更多,范圍更廣。各類新奇的物品在此階段開始流入鄂倫春社會,使鄂倫春人眼界大開。清廷為了統治和社會安定,不會把槍支彈藥類的物品配發給鄂倫春人。但諳達則全無顧忌,他們將當時世界最為先進的武器帶給鄂倫春人,直接作用于鄂倫春狩獵的生產。在此階段鄂倫春的狩獵經濟達到了歷史上最高的階段,獵產品的產量和種類也明顯上升。貢賞制度和諳達制度雖然不是完全性質的商品化貿易,但卻開啟了鄂倫春獵產品買賣的市場。
四、狩獵經濟的商品化打破鄂倫春族的經濟體系
鄂倫春氏族在與周邊民族的交往中,商品交換日益頻繁,諳達制度和貢貂制度更加刺激了鄂倫春氏族商品經濟的發展。鄂倫春族整體與外界的交流起始于清朝布特哈衙門時期。自此,鄂倫春氏族的狩獵采集經濟與周圍其他民族的農業、畜牧業、工業經濟聯系在一起,并成為商品交換的直接原因。在清廷取消布特哈衙門和諳達制度之后,大批的商人開始進山與鄂倫春人進行交易。其主要動因是商人對鄂倫春人獵產品經濟價值的追逐。鄂倫春人獵產品的生產效率有限,能夠提供的獵產品數量也較為固定。為了獲取鄂倫春人的獵產品,商人之間展開了一系列的競爭。絕大多數商人采取提高收購價格的方式去爭取鄂倫春人手中的獵產品;在面對不愿意使用貨幣結算的鄂倫春人時,即提高易貨比例。在此作用下,鄂倫春人對外界產品的依賴逐漸加強。同時,鄂倫春氏族與外部其他民族的聯系變得更為緊密。貿易目的的確立是開始交易的前提,鄂倫春人為了取得諳達和商人手中的生活必須品,必須與其進行商品貿易。鄂倫春人為了獲取更多的交換產品必然會加快生產效率,獵產品的生產也逐步從按需所求變為多多益善。這使得獵產品開始具有商品交換的屬性,獵產品的交換價值亦逐步被鄂倫春人所認知。生產力的提高,獵產品的增加,使交換得到了進一步發展。清朝時期,出售的獵品,只有貂皮、狐貍皮、猞猁皮、水獺以及鹿茸、熊膽等獵品;到了民國時期,獵產品進一步商品化,如過去從不出售的鹿胎、鹿尾、犴茸、灰鼠皮、狼皮、鹿皮、狍子皮等都作為商品大量出售;甚至有些鄂倫春人自用的狍皮服裝和樺樹皮制品也開始成為商品。
商品交換直接促進了狩獵經濟的商品化,其最直接的例子就是狩獵工具和狩獵方式的變化。槍械等先進武器作為商品交換到鄂倫春人手中,提高了狩獵生產能力和獵產品的產量,而獵產品的產量提高與諳達商人交予鄂倫春人的商品數量成正比,因而提高了鄂倫春人的生產生活水平。中央民族大學經濟學院碩士研究生陳壯認為,狩獵經濟的商品化,體現在獵產品數量和獵產品質量兩個范疇,其中心目的是提高獵產品在市場中的交換價值。狩獵經濟的商品化對于鄂倫春氏族來說至關重要,認清商品和商品交換的價值屬性對于鄂倫春人來說意義重大。鄂倫春獵產品通過市場走向世界,這使得身處密林深處的鄂倫春人與當時世界最前沿的時裝市場充滿聯系,可以讓鄂倫春氏族一夜之間接觸到世界上最為前沿的產品。這樣鄂倫春族的經濟生活和國際國內市場聯系起來,而不是孤立的、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了。獵產品商品化的結果是,鄂倫春人通過交換,獲得了更為先進的生產工具,先進的狩獵工具必然會提高狩獵效率,從而促進了生產關系的變化。[6]
總之,從鄂倫春族歷史發展脈絡來看,“狩獵文化是落后的,狩獵經濟是原始社會殘余”、“鄂倫春族從原始社會一步跨越到社會主義社會”等學術定論有悖史實,有待商榷,特別是在學術研究中被廣泛使用很不嚴謹。尤其是在經濟全球化的背景下,冠以鄂倫春族的“原始民族”、“原始社會”等“稱謂”可以休矣。
作者:劉曉春 單位:中國社會科學院 民族學與人類學研究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