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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檢察權的性質
(一)從黨的執政文件看,我國司法機關是由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組成的。黨的十八大報告強調:“進一步深化司法體制改革,堅持和完善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司法制度,確保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法獨立公正行使審判權、檢察權”。由此我們可以看出,雖然在黨的文件中沒有出現“司法權”的概念,但“審判機關”、“檢察機關”與“司法機關”、“審判權”、“檢察權”總是同時出現的。因此在國家機構體系中是存在“國家司法機關”的,國家司法機關包括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二者分別行使審判權和檢察權,國家司法職能包括審判職能和檢察職能。
(二)從國家權力的分化過程看,我國審判權與檢察權來源于傳統司法權的分化。我國憲政體制在對傳統司法權進行拆分的過程中,對國家權力機構體系進行了重新構建,至少考慮了兩方面的因素:一是對傳統司法權的各項職權的性質進行分析,將傳統司法權中審前程序的司法權力歸入檢察權,將審判程序的司法權歸入審判權;二是基于國家權力分立制衡的需要,在對傳統司法權進行拆分之后,將審判權與檢察權一起作為獨立的國家權力,納入與行政權同一層級的國家權力機構體系中,賦予了檢察權在這一層級的國家權力結構體系中新的職責,即接受上一位國家權力的授權,承擔起對行政權、審判權的監督任務。我國的司法體制是一種“二元化”的司法,國家司法機關有審判機關和檢察機關共同組成,司法權是由審判權與檢察權共同構成的統一體。檢察權主要通過主動地進行程序控制,維護司法公正,審判權主要通過被動地進行實體裁判,實現司法公正,二者成為統一的國家司法權的有機組成部分。我國檢察權的職責主要由三部分組成:一是傳統司法權中審前程序的司法權,主要是程序性的裁判權。二是行使對行政權、審判權的法律監督權。三是對守法行為的監督。
二、檢察權的功能
從檢察權功能的層級結構上看,檢察權功能可分為基本功能和輔助功能兩類,基本功能是指檢察權直接滿足一定的主要目標要求的功能。輔助功能是指保證實現檢察權的基本功能所附加的功能。在我國憲政體制下,檢察權在整個社會系統中的基本功能是維護法制的統一,為實現之一基本功能,附加了三個次一層級的功能,即權力控制、權益保障、秩序維護三個輔助功能,形成了我國檢察權的功能結構。從另一角度來看,檢察權的三個輔助功能整合起來,實現檢察權的基本功能,在這個意義上講,維護法制的統一也是我國檢察權的基本功能,權力控制、權益保障、秩序維護也是我國檢察權的部分功能。
三、檢察權的運行特征
檢察權的特征包括:獨立性、國家性、司法性等。檢察權的運行特征是與審判權、行政權相比較而顯示出來的,主要有以下三個特征:程序性、主動性、綜合性。
第一、程序性。行政權、審判權都是一種實體性的權力,基于監督關系的要求,檢察機關對行政權與審判權的監督、控制只能是一種程序性的權力。檢察權的程序性主要體現在以下三個方面:一是檢察權的運行必然引起程序的變更。基于法律監督關系,檢察權運行過程中,作為被監督對象,必須對檢察機關的行為作出一定的反映,為或不為一定的行為;二是檢察權運行只是引起程序的變更。檢察機關不能認為被監督對象的行為違法,而直接對被監督對象違法行為作出的實體權益決定進行變更;三是檢察權決定的內容是“程序”。檢察機關在調查、偵查之后,為履行監督職責作出的處理決定,并非對實體權益作出的處理決定,只是對“程序”作出決定,不涉及當事人的實體權益,這與行政權和審判權有本質的區別。
第二、主動性。在我國二元司法體制下,審判權的運行遵循被動、消極、中立的原則,行使實體性權力;檢察權的運行遵循積極、主動的原則,行使程序性權力。二者相互配合、相互制約,從程序到實體確保了司法的公正。檢察權的積極主動性,是由檢察權根本性質決定的。檢察權的根本性質是法律監督,監督是一個具有主動性的概念。“法律監督”本身蘊涵著兩種行為:一是檢查發現違法行為;二是督促糾正違法行為。這兩種行為都是一種主動性的行為,檢察機關消極和被動地履行法律監督職責是不可能的。檢察權行使職權的手段表現出明顯的主動性。檢察機關行使檢察權、履行法律監督職能的察看、調查、偵查、審查、公訴、提出檢察建議、發出糾正違法通知等手段都具有主動性。
第三、綜合性。檢察權運行的綜合性,是指檢察權在運行過程中,需要綜合運用法律賦予的各種手段,才能完成檢察機關的任務。檢察權是一種法律監督權,是一種全面監督,涉及刑事、民事、行政等各個部門法律,涉及守法、執法和法的適用等法治運行多個環節,涉及公民、企事業單位和國家機關,涉及對一般違法行為和犯罪行為的監督等。監督范圍的寬泛,監督對象的多樣性,監督內容的復雜決定了檢察機關必須綜合運用多種方式和手段,才能實現其履行法律監督職責的任務。
作者:王欣鋼單位:天津市河東區人民檢察院辦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