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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強力推進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第一,強力推進基層基礎建設。使社會治安基層基礎硬件建設得到了有力改善,全面改善了工作和裝備條件。第二,大力加強農村社會治安防控體系建設。通過對河北張家口的調研,各鄉鎮、村在派出所、村治保會的組織下,普遍建立了十戶聯防組、商戶聯防組、企地聯防組等群眾自治組織,開展有針對性的防范工作。如在河北張北縣開展了創建“無案自然村”、“安全村”、“平安鄉鎮”三級聯創活動。在河北懷安縣、宣化縣、萬全縣等縣區也都開展了形式多樣的創建活動。河北陽原縣開展了“紅袖標”工程,在每個村挑選2-4名責任心強、有一定工作經驗的同志擔任聯防隊員,統一佩戴紅袖標,進行輪流巡邏防控,有效維護了鄉村治安的穩定。河北尚義縣設立了54個社會治安片管員公益性崗位,把治安防范做到了每個村。該縣還利用退耕還林經費,組建了護林、巡防一體的級村治安巡防隊。第三,認真開展農村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在一些地區按照“及時排查、各負其責、工作在前、預防為主”的思路,基本上實行了縣、鄉、村三級領導包案掛牌督辦責任制。自上而下成立排查調處組織機構,縣成立領導小組,鄉鎮成立司法調解中心,村成立排查調處委員會,村民小組建立民事調解小組,形成了一級對一級負責、一級受一級監督的良性工作運行機制和橫向到邊、縱向到底的立體化、全方位的矛盾糾紛大調處格局。第四,深入開展“治爆緝槍”專項行動,認真清查和收繳散失在鄉村和農民手中的槍支彈藥和危爆、劇毒物品。
(二)農村普法初見成效,農民合法權益得到維護各地圍繞“三農”問題,積極開展“法進農村”活動,針對各類群體,積極普法,突出抓好“民主法治示范村”活動。為了改善農民進城就業環境,維護農民合法權益,各地還開展了聲勢浩大的農民工維權活動,有力地維護了農民合法權益。
二、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存在的問題
整體而言,中國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取得了一些進步,但離法治社會的要求還相差甚遠。目前,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現狀仍不能過分樂觀,主要存在以下問題:
(一)農民的法律意識仍然十分淡薄,民間社會規范作用突出。北大學者田成有認為,“在每個社會中都需要有各種不同的規范模式,以滿足諸如家庭、家族、社區和政治聯盟這樣一些社會單元的需要,這些規范模式模仿著國家法律的機構和符號形式,在不同程度上利用著法律的記號和功效。它們同樣是一種‘法’,至少是一種‘準法’,宗族制度實質就是具有中國傳統特色的‘準法’。”這些規范模式作為一種社會道德在農村社會中占有一席之地,并形成了民間社會規范。這種規范是農村社會中一種無形的“活動準則”,它包括一些傳統的風俗習慣、禮儀和民間禁忌。這些自發的規范在一定程度上對當地人的生活起著約束作用,每遇糾紛和沖突,往往依憑這些“活動準則”,尋求“私了”或糾纏于行政解決的途徑,不習慣也不善于通過法律途徑來維護自身的權益。
(二)農村事務管理中的“人治”色彩比較濃厚。之所以會產生這種現象,其原因就是舊中國留下的封建專制傳統比較多,民主法制傳統很少。人們對法律的認識,長期局限于就是當權者用來統治人們的工具。人們認為權力就是法律,在農民心中大于法律的封建“人治”色彩,深深扎根于農民的意識之中。一方面導致農民不知道、不習慣、也不敢用法律來維護自己的利益,對法律敬而遠之。另一方面,這種“人治”色彩,導致在“鄉政村治”的總格局中,“附屬行政化”的傾向相當嚴重。所謂“附屬行政化”的傾向,是指村民自治在一定程度上名存實亡,鄉鎮政府仍把村委會當作自己直接的下屬行政組織,沿用傳統的領導方法進行指揮管理,或繼續控制村委會的人事權,對經村民民主選舉產生的干部隨意調動、任免;或對屬于村委會自治范圍內的生產、經營等村務活動橫加干涉,隨意發號施令。這為“唯上”不“唯民”、“唯上”不“唯法”提供了深厚的土壤,依法管理意識嚴重缺失。
(三)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還很不規范。一些村干部通過賄選、拉票、威脅等不正當的方式當選,有些村干部借村民自治,違背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的民主決策程序、民主管理規定,個人專權,忽視權力監督,權力私人化。發生這種現象的重要原因在于立法滯后,基層黨組織沒有發揮好領導核心和監督作用,一些基層黨政機關缺乏責任意識,基層民主監督還很薄弱。
(四)村務公開的質量有待提高。主要表現在:一是村務、財務公開的時間不規范。有的是按季公開,有的是每半年公開一次,也有的少數行政村一年公開一次,還有的是迫于檢查不得已公開一下。二是村務、財務公開的內容質量不高、不真實。一些村委會將不太重要的或者眾所周知的方面公開,而有關村財務、土地補償費等一些關鍵性或比較敏感的內容不予以公開。三是各項規章制度違法上位法的現象時有發生,甚至制訂違法的“村規民約”。
(五)農村的法律制度還很不完善,主要表現在:一是有的領域還存在立法上的空白,特別是農村社會管理、農村法律援助制度急需健全和完善。二是有些立法層次較低,不少仍停留在行政法規、地方法規和部門規章的層次上,缺乏較高的法律效力,三是急需將近幾年好的政策上升到法律層面。四是在制度執行方面,“形式上、花架的東西多,真正執行的少”,“上墻給領導看的多,下墻給百姓落實的少”。
三、強化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途徑
上述問題已成為中國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瓶頸。因此,必須繼續強化農村民主法治建設,具體途徑如下:
(一)弱化村委會管理職能,強化村委會服務職能村民自治是建設和諧穩定農村的核心,村委會是村民自治機構,“村民自治”不是“村委會自治”,村委會的權力范圍要規范化,不應過多決定公共事務,更不能隨意處分村民的集體財產。在涉及到村民權利的問題上,應該切實落實村民自治的“四個民主”,村委會的職能越單純,村委會選舉中的賄選事件就越少。所以要通過立法,弱化村委會的經濟管理職能,強化公共服務職能,真正實現村民自治。
(二)加大農村民主法治意識的普法宣傳教育力度,增強農村干部和群眾的依法辦事能力和依法維權意識第一,要將最大限度地維護農民的合法權益,作為當前面向農民普法的突破口。法律權威的樹立,最生動、最有說服力的是公民自身受到法律的關懷。第二,要提高各級領導特別是鄉鎮、村兩委干部的民主法治意識,培育各級領導的“權利本位”意識,提高廣大農村的法治化管理水平,以各級領導在農村管理活動中依法執政、依法行政、民主管理的率先垂范來激發農民對民主法治意識的崇尚,信仰。第三,法制宣傳教育是培養正確法律觀的重要舉措。但是需要轉變法制教育導向,變單純的守法教育為公民意識的培養,特別是普法教育、宣傳媒介等更應把引導和強化公民對國家制度、法律制度的合理性、合法性認同,作為重中之重,進而塑造公民積極的守法精神。因此,一方面要培育農民的維權法治化意識;另一方面,要教育農民正確處理權利與義務的關系、民主與法律的關系,摒棄不要法治的所謂“大民主意識”,走依法維權之路。只有“民主法律意識”覺醒,才能推動農村民主法治建設。這是推動農村民主法治建設的重要工作。
(三)構建、暢通、完善矛盾糾紛排查調處工作機制,充分發揮司法所(辦)、綜治辦和人民調解組織的作用,完善人民調解、司法調解、行政調解“三位一體”的調解機制,積極預防和妥善處置群體性事件,建立和完善農民法律援助工作,確保有理無錢的農民工打得起官司,打得贏官司。建立健全財政保障機制,盡快落實農村調解人員的報酬,解決警力和經費不足的問題。
(四)強化基層民主監督制度。作為村民自治制度的內部保障機制,“這是村民當家作主的真實體現”。在實踐中。基層黨組織監督固然重要,但基層黨組織一把手“一肩挑”,與村委會交叉任職,又弱化了基層黨組織的監督作用,而村民代表會議制度又形同虛設,因此,農村民主監督的渠道并不暢通。要實現真正有效的監督制約,一是在法律上成立農民獨立的維權監督組織農會,賦予其以合法地位;二是擴展紀檢部門下派基建干部的范圍,實行紀檢干部駐村制度,第三強化輿論監督,這是解決監督軟化的根本。總之,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是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一項長期的歷史任務,其問題的解決和建設途徑的選擇,事關農村社會的長期穩定與發展,事關全面建成小康社會的實現,因此,望本文的研究與探索能為中國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提供一些淺見。
作者:閻瑋單位:中共張家口市委黨校法政教研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