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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體公民在法治建設中的作用
1.個體公民是法治建設的內驅力建設社會主義現代法治國家僅僅依靠法律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是遠遠不夠的,更重要的是表現為全民的自覺參與。從我國法治建設的歷史來看,法律社會化程度普遍很低,法律難以從功利層面向更深層次的心理和信仰層面推進,從而造成了中國人法律生活的缺乏,使得法律不被社會的核心即社會大眾所認同、接受和發自內心的服從,這便讓法律很難為民所用,中國社會也難以真正實現法治。因此,法治難以真正實現主要原因便在于我國缺乏推動法治建設最根本的社會力量即個體公民自覺推動法治建設的力量,即使有強大的外部力量的推動,也終究是乏力的。
2.個體公民的法治思想推動法治建設持續發展個體公民的公民意識、法治心理和法治態度以及他們的法律信仰共同構成公民的法治思想,而這種法治思想是推動法治建設的根本驅力所在。正如亞里士多德在評估古希臘政治變遷時所指出的:即使是完善的法制,而且為全體公民所贊同,要是公民們的情操尚未經習俗和教化而符合整體的基本精神,這終究是不行的。公民法治思想的提高和增強,才能確保法的永恒,才能樹立起法在國家和社會中的至上權威,才能促進法治的深層文化根基的形成,社會主義法治也才能成為社會現實。
二、個體公民的微法治環境建構
微法治環境是相對于宏觀法治環境而言的一種法治環境,它與個體公民緊密聯系在一起,是法治環境中直接影響個體公民的主要因素,主要由公民社會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構成。由于,人民群眾的思想、觀念的轉變以及公民文化的形成都不能靠強制的方法,主要得靠人們自身在社會實踐中去提高法律意識和公民意識、轉變法律觀念和形成法治思想和公民文化,而只有建立和完善公民的微法治環境才能有效地引導公民積極的參與法治建設,形成公民社會的法律文化和法治思想,有力的推動法治建設向前發展。
因此,個體公民微法治環境的建構,意義重大。從前面分析的我國法治現狀和個體公民的法治心理和素質的現狀來看,對于個體公民微法治環境的建構,建議主要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1.首先要健全民主機制在法治建設中,一方面應建立民眾參與立法的有效機制,讓民眾真正身體力行的參與進來。人們往往對自己創造的東西感到驕傲,而對別人強加來的東西會產生反感,只有人們對法律產生一種主人的意識,才會真正信服法律。另外,按照哈貝馬斯的溝通行為理論,通過“民主的立法程序”產生的法被稱作“程序主義法范式”,只有這樣的法律,每個人既是立法者,同時又是守法者,才具有實質合法性。法律本身是合法的,才能讓人們愿意服從。另一方面,應加強政府部門依法行政。在任何國家,政府在司法過程中都發揮著一種表率作用。如果負責立法、執法和司法的政府部門本身的行為都不合法,讓公民如何信任和遵守法律,同時,政府行為一般是以公正的民主立法程序為前提,這意味著政府的其他權力也應受到人民的有效約束,而這兩方面的實現都有賴于民主機制的健全。
2.注重提高公民的社會責任感,提升公民意識,增強公民文化公民意識是從法律規范走向現實法治秩序的重要橋梁。每一個公民的權利得到尊重,才能使公民意識在人們心中生根發芽。為了提高公民對國家和社會的認同感,增強公民意識,我們須重視公民教育,為公民意識的形成奠定一個良好的基礎,并將公民文化納入社會主義文化的建設之中。在公民教育和公民文化的建設之中注重強化社會成員對政治、經濟、文化和社會主義法律制度的合理性與合法性的評判能力和認同感,從而極大地調動全體社會成員在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和法治國家中的積極性和創造性,確立理性的價值追求和價值選擇,并增強公民對民主法治社會的治理能力,這是加強公民教育、培育公民文化的重要意義所在,也是法治建設的重要目標。
3.創新與完善法律救濟公民的權利時常被侵犯,但站起來采取行動的仍然是少部分人。對于公民來說,除非涉及到他們自已的切身利益,否則,他們根本不關心法治建設事務,還有一種情況是認為自己的關心與參與起不到任何作用而漠不關心。公民有了權利意識和社會責任感,但卻感覺難以實現時,他們便會止步不前,甚至退后。在當下的中國,民眾的權利意識正隨著權利話語的凸顯以及維權事件的頻繁發生而逐漸覺醒,如果能在此關鍵時刻抓住機會建立健全制度化的救濟機制,暢通公民的利益表達渠道和權利救濟渠道,提高底層勞動者尤其是弱勢群體在利益綜合體以及政策制定中的博弈能力,必將對法治建設起到很大的推動作用。法治的實現,就像一項精巧但龐大的系統工程,需要所有人共同努力才能順利完成。也許,我們感覺不到法治的進程,但法治的觀念和秩序卻正在形成。
作者:汪清波單位:四川省社會科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