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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鄉村治理法治化是鄉村發展的必然趨勢。當前,我國治理法治化存在著鄉鎮政府與自治組織職責不清、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與村民的法律素養不高等問題,影響了鄉村治理法治化的進程,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鄉鎮政府與自治組織的職責、著力提升政府工作人員與村民的法律素養應是開展鄉村法治化工作的重中之重。
[關鍵詞]鄉村;治理;法制化;治理機制
1鄉村治理的法治訴求
1.1法治理念滲入鄉村社會是必然趨勢在當今人類的聚集方式中按照地域性可以分為兩種:鄉村和城市。鄉村是一種歷史悠久的、隨著人類產生和發展而一直存在的聚集居住方式,現今,不斷被加速的城市化進程建設最初也是在鄉村的基礎之上完成,我國早期的“推到三座大山”的斗爭也是在“農村包圍城市”的戰略思想中進行的。廣泛存在于廣大鄉村基層政府的“人治”已經無法滿足村民的意識、生活、文化、發展等各方面的要求,所以,通過法律和法治化的治理方法已經是鄉村治理發展道路上的必然性結果。隨著交通的日益便捷、人們獲取信息和知識的渠道愈發的多元化,村民們和外界的交流日益加強,城市中所體現的社會環境和制度和鄉村中的環境有著十分明顯的區別。城鎮中快速發展的市場經濟浪潮,逐漸的擴展到鄉村,這些變化不斷的沖擊著生活在鄉村地區的人們的思想和生活,同時被觸發的還有人類個體性的權利意識和渴望自由的欲望,這種自由的欲望就體現在參與到鄉村建設的決策中來。
1.2法治化的現代治理模式為轉型期鄉村所需要“法治”雖然是鄉村治理的必然選擇手段,但是從“人治”到“法治”,這兩者之間的差距還是很大的,如果生硬的、強制性的進行法治鄉村地區,那么引發的必然是抵觸心理和執行難的問題,根本性的問題并沒有得到解決。封建社會在我國持續了幾千年,而宗族式的鄉村治理方式和權利最大化的“人治”方式在廣大的鄉村地區留下了太過深刻的歷史烙印,在人們心中的概念也已經盤根錯節,“法治”雖好,但也是一個外來的新鮮事物。“法治”的實行和貫徹是需要循序漸進、緩慢進行的,要讓基層政府和生活在鄉村地區的人們逐漸的接受民主化制度的思想教育、增強法律素養,慢慢的理解“法治”的利處,才能夠很順理成章的貫徹鄉村地區的法治治理。
2鄉村治理法治化所面臨的問題與挑戰
2.1鄉鎮政府與自治組織職責不清鄉鎮政府是我國政府行政部門的最基層的行政機關,在我國廣大鄉村地區是法治工作的指導方、執行方和監督方,作為國家政府與基層人民之間的橋梁,向下傳達國家意向,向上表達民情民愿。我國的鄉村地區土地面積廣闊、所涉及的人口數大,村民自治成為提高村民對本地區發展的決策參與度和積極性、更民主化的保障村民的權益。在二十世紀八十年代初,我國開始實行改革開放制度、市場經濟制度,在東南沿海地區的城市中造成很大的影響和改變,而對于擁有超過全國一半人口的鄉村地區,雖然交通和信息的不便捷,但是卻沒能阻擋全面改革的浪潮。曾經以集體勞作的制度宣告退出歷史的舞臺,接替其的是一種能夠有效避免消極工作的“農村家庭聯產承包責任制”。而后在九十年代末期又頒布了《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其中將有關村民自治中,各級政府部門的職責范圍進行了簡要的規定。雖然已經從法律上將鄉鎮政府和村民委員會之間的關系明確了,但是在如今的實際操作中,這兩級政府之間的關系卻沒能夠達到在法律制定時候所期盼的那樣。鄉鎮政府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對村委會的所有決策起到“指導”、“幫助”、“支持”的作用,而并非直接的上下級的隸屬關系,對于鄉鎮政府的意見,村民委員會僅做參考,而并非是無條件的支持。
2.2鄉鎮政府工作人員與村民的法律素養需要提升在鄉村地區開展法治化的治理方式,極易因為傳統治理方式和法治方式之間的矛盾,在基層政府和基層民眾中產生抗拒心理。一旦產生抗拒心理,任何的法治化的行為設計和規章制度都沒有辦法真實有效的實行,變成一紙空文也并非不可能。傳統治理方式和新的法治化治理方式之間存在著極大的差異性、也存在明顯的矛盾性,這是必然的,如果兩種治理方式沒有什么差異,我們何苦勞心勞力的進行制度改革呢?想要從根本上讓鄉村地區法治化治理的進度加快,就必須要讓這個地區的人們了解法治化、從而認同法治化。首先需要從基層政府部門的工作人員開始進行培養。目前在鄉村地區的政府工作人員群體中存在精英化程度低、法律素養低、法律知識和意識不完整、處理方法欠缺涉法考慮的問題。“人往高處走,水往低處流”這個是亙古不變的道理,城市成長的接受高等教育的人群不愿意進入欠發達的鄉村地區工作,而生長在鄉村地區并且接受了良好教育的人群也愿意進入到發達的城市中工作,最后,留在鄉村地區工作的都是一些本地出生、長大的、接受過一定教育的人。城市和鄉村地區的發展速度和狀態就在這種精英化的差距中逐漸變得極端化,城市的發展越來越好、速度越來越快,而鄉村地區確是心有余而力不足。鄉村地區基層的工作環境缺少積極的態度,越是年齡大的工作人員,越是如此,文化水平不足、法律意識淡薄、法律知識儲備量低、能力欠缺、學習法律的意愿缺乏等等,都是法治化治理鄉村道路上的障礙。
3促進鄉村治理法治化進程的建議
3.1進一步從法律上明確鄉鎮政府與自治組織的職責既然要進行鄉村治理的法治化建設,那么首先必須要將法治化在法律上確立下來,作為法治化建設的執行方:基層的各級政府部門和組織的職責和職能范圍必須要明確。鄉鎮政府在日常的行政工作中對村委會的所有決策起到“指導”、“幫助”、“支持”的作用,而并非直接的上下級的隸屬關系,對于鄉鎮政府的意見,村民委員會僅做參考,而并非是無條件的支持。建立監督制度、設立監督部門,這個部門和地方鄉鎮部門不存在隸屬關系和利害關系,是一個完全獨立于地方各方面的部門,同時其擁有監督地方法治化工作的權利。設立追責、處罰制度。上到基層鄉鎮政府、下到參與民主選舉的村民,每個人都必須按照法律的規章制度行事,所有的行為都必須受到法律的監管,一旦發生非法的行為(例如在村民自治中賄選、村委工作不公開透明等),將由監督部門依法進行執法。
3.2提升政府工作人員與村民的法律素養法律意識和法律知識是進行鄉村法治化治理的基礎,缺少法律素養的農民群體將永遠處于社會的弱勢群體中,缺少法律素養的基層政府工作人員將在日常工作中將法律規范置于無物境地。提升政府工作人員和村民的法律知識水平、培養他們樹立良好的法律意識,是法治化鄉村治理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在宣傳內容上,我國法律條款眾多,沒有必要將所有條款的每一條都細致的宣傳,即使是法律工作者也很難在短時間內將法律條款理解透徹,更何況是一些世代生活在鄉村地區、文化程度低的人群呢?有針對性的將一些與鄉村發展、國家政策的相關法律法規、某些行政審批的程序和條件等等在鄉村地區做深入的宣傳,在村里由村委會組織村民集體開會學習,將一些有特點的案例以及處理方式生動的分析講解給村民;在基層政府部門中,也需要定期的進行法律知識宣講和行政能力的訓練培訓。也許這種宣傳的方式的效果呈現的略顯緩慢,但是卻需要各方面的堅持不懈的努力,宣傳的作用是潛移默化的,也需要基層政府部門的以身作則,身教勝于言教,鄉村地區的法律意識和行為習慣會逐漸的發生轉變。
4結語
可以說,日益陌生化、異質化和流動化的村莊,比以往任何時候都需要權威性的國家法律體系來維持秩序,鄉村社會變遷正在接應現代法律的環境。鄉村的法治化建設是必然的,也是新時展的要求使然。法治化的建設為鄉村的全面發展奠定了堅實的基礎,能夠促進鄉村的經濟、文化、交通、通信、教育等各方面的發展。雖然鄉村地區在文化程度、法律意識等各方面存在著很多法治化治理的阻礙,但是隨著法治化步伐的加快,我們能夠在實踐中尋找到完善法治化進程的有效措施。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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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金亦威;周學鋒 單位:浙江海洋大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