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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法律對冷凍胚胎的規定存在空白,導致在產生冷凍胚胎糾紛時無法可依。本文從分析冷凍胚胎法律屬性入手,繼而探析冷凍胚胎的處分和繼承相關問題,提出自己的觀點。針對法律空白的局面,建議將冷凍胚胎納入民法的調整范圍,同時制定專門的管理辦法,明晰冷凍胚胎涉及的具體法律問題,進而保護冷凍胚胎權益。
關鍵詞:冷凍胚胎;法律問題;法規建議
雖然“全國首例冷凍胚胎糾紛案”已然結案,但在法學理論界關于冷凍胚胎法律地位以及法律權益的理論紛爭卻更加激烈。在這起糾紛案中,一、二審法院做出了大相徑庭的判決結果,其根本原因在于法院在審理冷凍胚胎案件時無明確的法律可供援引,相關領域法律規定存在空白。冷凍胚胎作為一種越來越普遍的新事物,相關的法律屬性、權利歸屬值得探討后加以明確。
一、冷凍胚胎法律問題產生背景與研究意義
近年來,人工輔助生育技術應用越來越普遍,試管嬰兒成了很多不孕不育家庭的選擇。在做試管嬰兒過程中,為了提高成功率、降低花銷、減少痛苦,會應用到冷凍胚胎技術。所謂冷凍胚胎技術,是將通過試管培育技術得到的胚胎,存置于零下196℃的液氮環境中,得到長時間保存的技術。2014年,江蘇無錫冷凍胚胎案引發多方熱議。二審法院和一審法院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2017年,浙江舟山凍融胚胎移植案也引起了廣泛的關注。然而,與之相反的是,我國對于此塊領域的法律幾近空白。相關法律法規為衛計委2001年頒布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2003年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這2個法規屬于部門規章,效力等級低于法律、行政法規,同時調整對象僅僅為醫療機構及醫務人員,主要是對輔助生殖技術的應用和標準進行規范。對于冷凍胚胎權益的規定幾乎空白。這才導致了無錫案件一審和二審對于冷凍胚胎的定性無法可依,做出了截然相反的判決。鑒于冷凍胚胎應用越來越多,法律對此缺乏規范,有必要對冷凍胚胎法律問題進行研究、完善。
二、冷凍胚胎現存主要法律問題分析
(一)冷凍胚胎法律屬性關于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在理論界存在三種不同學說。一種為主體說。主體說將冷凍胚胎看作是人,具有法律主體地位。該學說認為冷凍胚胎是精子和卵子結合的后期發展階段,具有發展成人的較大可能性,是人的早期形態,可以將其作為人來保護,賦予其法律主體的地位。將冷凍胚胎歸為法律主體,可以最大程度的保障冷凍胚胎的權益不受非法的侵害。一種為客體說。客體說認為冷凍胚胎為民事法律關系中的客體,屬于物的范疇。該學說認為冷凍胚胎滿足物的主要要素——有形物、能夠為人所支配、能滿足人的生活需要。冷凍胚胎作為物,但因其具有發展成人的極大可能性,具有了人格性,應當作為特殊的物給予保護,不能當做一般的普通物來對待。一種為折中說。認為非人非物,屬于物向人過渡的中間品。折中說認為主體說將冷凍胚胎視為人,與我國自然人民事權利能力的規定相違背,我國采取“獨立呼吸學說”來判斷自然人是否具有權利能力,很顯然,冷凍胚胎并不能獨立呼吸。客體說將冷凍胚胎視為物,忽視了其具有發展成人的可能性,不能很好的保護冷凍胚胎的權益。為了避免主體說、客體說的局限,故提出了折中說。將其作為人物中間品進行特殊保護。筆者同意客體說。理由如下:一是我國現有法律體系認為自然人的權利能力始于出生,終于死亡。自然人的起點始于出生,由此可推論我國法律認為胚胎不是法律主體。同時,我國法律未禁止墮胎也可從反面反映我國法律對于胚胎的法律地位的定性,即胚胎并不是我國法律主體。若采取主體說將與我國現行法律存在矛盾,顛覆很多法律概念及法律規定。故不宜采用主體說。二是若采用折中說,認為胚胎屬于人物中間品,則創立了一個新的法律概念——人物中間品。與我國民法長期以來采用的“人物二分法”相違背。為保持法律穩定性和降低立法成本,若現有民法基本范疇內能涵蓋新事物,應盡量運用現有法律,而非創立新的概念。故不宜采用折中說。三是法律意義上的物,是指民事主體能夠支配的具有一定經濟價值的,且能滿足其需要的客觀實體。冷凍胚胎能夠被權利主體所支配,盡管筆者認為這種支配應當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權利主體仍然享有支配權。冷凍胚胎能夠滿足權利主體的需要,為試管嬰兒做準備,滿足不孕家庭的育兒夢想。同時冷凍胚胎也具備“物”的有形性要素。綜上所述,冷凍胚胎滿足法律上“物”的要素,故宜采用客體說。雖然冷凍胚胎是物,但鑒于其具有發育成人的可能性,應區別于一般物,作為特殊的物來保護,對于權利主體對其的處分、收益等權利應當進行限制,使其獲得最高程度的尊重。
(二)冷凍胚胎的繼承與處分冷凍胚胎的主要法律爭議除對其法律屬性的認定外,即是其處分權以及繼承權相關問題。冷凍胚胎能否作為繼承的標的?目前學術界有兩種觀點。一種觀點是冷凍胚胎既然是物,自然能被當做繼承的標的予以繼承。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冷凍胚胎是特殊的物,不能如普通的物一般被任意繼承或處分,其具有發展成人的可能性,若被繼承,可能會出現代孕等違法行為。筆者認為將冷凍胚胎作為繼承的標的具有必要性和現實可能性。我國《繼承法》第3條明確規定了遺產的范圍。雖然冷凍胚胎并未在列舉的遺產之列,但繼承法列舉遺產的目的是為了保障公民的合法財產得到具有法律保護的延續,并不僅限于此,故第三條第七項有一個兜底條款,既“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冷凍胚胎可作為“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被繼承,理由如下。冷凍胚胎作為特殊的物,雖然具有發展成人的可能性,但其也具有財產性,冷凍胚胎的產生、保管等都消耗大量的財力,因此不能因其具有人格屬性而否定其不能作為財產被繼承。將冷凍胚胎界定為特殊的物,是為了在現行法律基礎上最大限度的保護冷凍胚胎的權益,因此比一般物更應當得到法律的保護。根據法律“舉輕以明重”的原理,被繼承人的一般物都應當作為繼承標的被法律承認和保護,何況是應當被特殊保護的物?故冷凍胚胎可以作為繼承標的。冷凍胚胎作為一種特殊的物,所有權人基于所有權的權能,對其享有處分權。處分權是所有權人對其財產在法律許可范圍內的處理的權利。鑒于冷凍胚胎不同于一般的物,其具有發展成人的可能性,所以所有權人對其的處分權應當受到合理的限制,不能將冷凍胚胎當成收益的手段。筆者認為對冷凍胚胎可按以下三種方式處分:一是繼續保存。若所有權人死亡,繼承人繼承冷凍胚胎后可繼續委托醫療機構保存。二是丟棄。保管冷凍胚胎需要花費大量財力,對于成功受孕的家庭,不再需要剩余的冷凍胚胎,可選擇將其丟棄。三是用于科研。對于剩余的冷凍胚胎,權利人可選擇將其用于科學實驗,冷凍胚胎具有極大的科研價值,可推動醫學等學科發展,造福人類。在權利人自愿的情況下,此種處分方式應當被鼓勵。醫療機構本身對冷凍胚胎不具有處分權,但經所有權人委托授權可取得處分權。由于冷凍胚胎保存對環境有極高的要求,所有權人只有通過與醫療機構簽訂協議書的方式委托醫療機構代為保管,如在協議書中,雙方對冷凍胚胎的處分達成一致,只要不違反法律的禁止性規定,所有權人也可將處分權委托授權給醫療機構。當發生協議書規定情形時,醫療機構可按協議書約定予以處分。
三、完善冷凍胚胎法律法規建議
(一)將冷凍胚胎納入《民法》調整范圍,明確其法律屬性及地位我國關于冷凍胚胎的法律規定目前僅有2001年8月1日衛生部頒布施行的《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和2003年10月1日修訂施行《人類輔助生殖技術規范》、《人類輔助生殖技術和人類精子庫倫理原則》。其法律層次均為部門規章,效力等級低,保護力度不夠。這些部門規章主要針對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審批、實施流程和實施輔助生殖技術人員的限定等方面進行規定,并沒有涉及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權利歸屬、繼承等具體問題,以致法院在解決冷凍胚胎爭議時,無法可依。鑒于冷凍胚胎有發展成人的可能性,應當給予僅次于人的法律保護,筆者建議將冷凍胚胎納入民法調整范圍。在民法上明確其為特殊的物,確定其法律地位,給予較高程度的肯定與保護。在明確冷凍胚胎的法律屬性后,對于冷凍胚胎這一特殊的物的所有權、被繼承權也給予具體的規定,以便在發生相應案例時有法可依。
(二)制定《冷凍胚胎管理辦法》,對冷凍胚胎涉及的具體問題進行規定隨著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的發展,冷凍胚胎技術日漸成熟,應用也越來越廣泛。雖然《人類輔助生殖技術管理辦法》對輔助生殖技術進行了規范,但此管理辦法主要是從管理醫療機構及其從業人員的角度對輔助生殖技術應用進行規范。對于冷凍胚胎保護基本不能適用。所以才導致了屢次出現冷凍胚胎糾紛而無法可依的尷尬局面。所以,有必要制定《冷凍胚胎管理辦法》。制定此辦法,一要明確該辦法的制定目的、意義及適用對象。其制定目的區別于現有輔助生殖技術法規,是為了更好的保障冷凍胚胎權利人的權益。二要對冷凍胚胎進行法律定義,及依據《民法》對其法律屬性進一步明晰;冷凍胚胎作為法律客體被保護,應再其醫學概念的基礎上,根據法律要求明確其法律定義。三要規定冷凍胚胎保護的法律原則;四要對進行冷凍胚胎過程中產生的具體問題進行規定。比如醫療機構保管冷凍胚胎雙方要簽訂合同、合同必須包含的內容(如保存期限、保管費用),以及合同中如未明確,法律以保護胚胎權利的角度做出規定。五要完善剩余冷凍胚胎的處理方式。我國目前只有三種,繼續保存、廢棄或用于科學研究。筆者認為目前的處理方式有待完善。可參照國外,建立冷凍胚胎收養制度。六要對所有權人死后人工生殖行為進行規范。夫妻一方死亡,原則上所有權轉移到另一方。雙方死亡,則可作為繼承標的被繼承。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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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劉敏、彭玲.中國首例冷凍胚胎權屬糾紛案評析.醫學與法學.2015(5)
作者:張雪琳 單位:四川建筑職業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