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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黃宗羲對中國傳統政體與法制的解析
面對救亡圖存的歷史使命,身處時代變革的風口浪尖,黃宗羲意識到,要想改革,首先要對已有的體制進行深度解析。黃宗羲的剖析主要從皇權專制政體及其相應的法律制度兩個方面展開。
(一)家國同體
在西方開始公元紀年二百多年以前,古老的東方土地上就產生了一個大一統的中央集權國家。當時的華夏大地,黃土高原北方長期生存的游牧民族以及定期泛濫成災的黃河促使中國要采取中央集權式的官職體系。于是,以政治早熟為特征的中華文明,培育出了第一個集權國家的雛形。這種政治模式要求有一個至高無上的首領來行使一切國家權力,所謂“禮樂征伐自天子出”,其實不止是禮樂征伐,國家的軍事、外交、行政、司法、經貿、教育等事務全部要由皇帝處斷,事無巨細,悉聽于上,皇帝擁有最廣泛也是最高的統治權。“溥天之下,莫非王土;率土之濱,莫非王臣。”
凡是天之所覆,地之所載的全部空間都是皇家的基業,家國不分,國家一體。家國同體意味著整個國就是一個巨大的家,這里面包含著兩層內涵:第一,國家的主體不是公民與法人而是家長與子女,比如皇帝是君父,官員稱臣子。第二,國民之間的關系不是平等主體間的權利義務關系,而是家屬內部的親情倫理秩序。糾紛的處理基本不用法律調整,幾乎全賴道德支持。這樣又會產生兩個后果:首先,國內之事不論大小,不分門類全都相當于“家戶事”。其次,既然所有的問題都不外乎家門內事,自然家長就擁有最高并且是最終的裁判權了。將這兩個結論運用到現實的政治生活中,以皇帝為核心的各級政府就是家長,與之相對的則是平民百姓;家中之事悉聽家長決斷,所以行政權力的邊界也就延伸到社會生活的每一個角落。此種情形下,必然會催生出一個職權范圍巨大的強勢政府,將觸角覆及國家生活的各個方面,代替皇帝行使權力。雖然名義上是“政府”,但是由于授權的來源———皇權已經囊括一切,故而此時政府的“行政權力”實際包括了立法、司法和行政權力的總合,所以在中國古代幾千年的專制社會里,行政幾乎是唯一的、全部的國家事務。
家國同體的實質其實也可以簡化為四個字“朕即國家”,皇權涉及社會生活的各個層面,幾乎沒有其他的力量可以與之抗衡。人存政舉,人亡政息。黃宗羲認為:三代以前是以“天下為主,君為客”,而如今是“君為主,天下為客”。這種體制最大的弊端:“以天下之利盡歸于己,天下之害盡歸于人。”在“君為主,天下為客”的背景下,就只有臣民而沒有公民,只有王土而沒有私財。從某種程度上講,這個國家的一切,甚至于老百姓的人身都已成為皇權的客體,皇權就是帝國的心臟。國家的命運在很大程度上取決于皇帝個人的意志,這對于一個龐大的帝國而言,是十分危險的。
(二)法自君出
既然這種家國同體的政治結構的第一要務是維系皇權,那么此種體制下包括法律制度在內的一切資源配置和規則設計也必然是圍繞這個主題進行的。黃宗羲認為,三代以前的法是天下之法、是好法,因為那時的法律是為了天下萬民的利益而設立,目的是服務于老百姓;而三代之后,當君主專制制度建立之后,所頒布的法律就都是君主個人意志的體現,“三代以上之法,固未嘗為一己而立也”。這樣的法律就是一家之法、是惡法。中國自漢朝確立了外儒內法的統治策略以及罷黜百家、獨尊儒術的文化政策之后,其后的歷代統治者都是在用法家的手段來鞏固和保障政治的秩序同時以儒家的學說來標榜和美化自己統治的方式。明儒暗法,王霸雜陳。正所謂“德禮為政教之本,刑罰為政教之用,猶昏曉陽秋相須而成者也。”
法律是維護禮教的工具,也是滿足君主意圖的主要手段。作為立法者的君主,必然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其用法律擴張自己利益的同時,老百姓的權益就會遭受損失。所以對于天下之人而言,君主一家之法是惡法,是非法之法。“三代以上之法,藏天下于天下也,三代以后之法,藏天下于筐篋者也,利不欲其遺于下,福必欲其斂于上,……天下人共知其筐篋之所在,吾亦鰓鰓然日惟筐篋之是虞,故其法不得不密,法愈密而天下之亂即生于法之中,所謂非法之法也。”君與民爭利,位勢懸殊自不待言,天長日久,勢必導致民怨叢生,國無寧日。一家之法存在很多弊端和危害:首先,有法難行。人人都為“其利欲之私以壞之(法律)”,因為立法的正當性無法保證,法律的權威便會形同虛設。人人皆為一己之利而藐視法律,破壞法律,導致有法難依,有令難循。第二,法律繁密。君主為了達到其“利欲之私”,憑借手中握有的權力可以對法律進行隨意的增刪變更,所謂“前王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創之,后王或不勝其利欲之私以壞之。”法律完全成為君主滿足自己欲望的工具,然而人心似海、欲壑難平,這樣的法律肯定會數量巨大而且越來越多。
二、黃宗羲的改革設計
對中國傳統皇權專制政體存在的問題,黃宗羲可謂洞若觀火。至于如何打破家國同體同構、皇帝萬世一系的政治格局,改革過去腐朽陳舊的政治制度,黃宗羲從如下三個方面提出了自己的主張。
(一)除一姓之私,立天下之法
根據前文黃宗羲的分析,之所以會有社會的貧富不均,根源在于以往皆是“君為主,天下為客”,百姓終日辛勤勞作、備受剝削,卻只能勉強度日;而以皇帝為代表的統治階級占盡天下之利,坐享富貴、衣食無憂。要改變這種局面,就要變一姓之天下為天下人之天下。基于此黃宗羲進一步指出:第一,應該對傳統的“忠君”理論進行反思。既然改良的目標是建立“天下為主君為客”的新型社會,那么臣子就應該以萬民之憂樂為念,以天下蒼生為念,而不是以一姓之興亡為念。“故我之出而仕,為天下也,非為君也。”第二,對于“失道”的君主,可以放伐。君主應當是民眾的公仆,他必須以興天下之利、除天下之害為己任。所以百姓和君主的利益是一致的,這才是天下之大公。既然君主的職責是為民眾百姓服務,那么如果君主失道妄為,自然應當放伐廢除。對于帝制時代法律的屬性,黃宗羲也有清醒的認識,任何局部的調整或改良都無法改變“一家之法”作為“惡法”的本質,如果政體轉變為“天下為主君為客”,那么維護一姓之私利的“一家之法”就必須要廢除,繼而頒行新法,以維護天下人的公利為己任。同時黃宗羲還認為制度的作用優于人,他提出了是“有治法,而后有治人”的觀點,這與傳統儒家的“有治人,無治法”的觀點迥然不同。黃宗羲指出“非法之法桎梏天下人之手足,”即使有“能治之人”也會因制度的牽制而“不能有度外之功名”。因為君主專制政體下,法律自身的合法性存在瑕疵,整個制度環境都是惡劣的,即使有優秀的統治者出現,也會受到環境的束縛,無法改變制度,有所作為。如果想要扭轉這種局面,就得建立一套合理健全的法律制度,權責明確,程序規范,使人的自主性得到保障,同時肆意妄為的行為也能得到有效的規制。
(二)分權限權、文人議政
關于政府職能的配置和政治體制的運作,黃宗羲從三個方面進行了闡述:宰相輔政、學校議政、方鎮御邊。黃宗羲認為“:官者,分身之君也。”在傳統的政治模式中,官僚階級其實就是皇帝的人,皇權政治的本質在于,皇帝雇傭文人士大夫來打理自己的家產。在幾千年專制體制的發展過程中,雇主與雇員之間的關系一直是相互依靠又相互制衡的。皇權與相權此消彼長的斗爭延續了兩千多年,直至朱元璋廢相時,宰相制度才徹底終結,皇帝一人同時擔任國家元首與政府首腦,大權獨攬,乾綱獨斷。其實在黃宗羲看來君與臣沒有實質的不同,只有名分的區別,“臣之與君,名異而實同。”大家都是為了天下民眾的福祉而工作。為了實現君臣共治,就要恢復宰相制度,“天子批紅,天子不能盡,則宰相批之,下六部施行。”
因為宰相的背后是數量龐大的文官隊伍,還有以他們為代表的普天下的文人士大夫,重樹相權的目的就是為了制約皇權。學校議政是黃宗羲提出的另一項政治改革的舉措,“天子之所是未必是,天子之所非未必非,天子亦遂不敢自為非是,而公其非是于學校”。按照黃宗羲的要求,下起州縣上至中央的各級官員,必須定期到學官處接受質詢與評議。當今的“問責”制度與此非常類似,這種“公其非是于學校”的舉措是一種“近代代議制的意識,這議論是隱藏在‘學校’這一圣王之法的古裳之下。”這一做法的初衷是“必使治天下之具皆出于學校,”它體現了當時以黃宗羲為代表的傳統知識分子對自身社會職責和歷史使命的認知,象征著這一集體參政意識的覺醒。此外,關于國家結構黃宗羲也有著自己的思考,他認為自秦漢以來中國君主專制政體的特點就是大一統,體現在國家結構上就是中央集權,而且越到后期集權的程度越重,地方的自主性越差。黃宗羲分析了歷代郡縣制和分封制的優勢與問題,他指出最好的辦法是將二者有機結合,地方設立方鎮,與中央進行一定程度的分權,這樣既能減少權力過分集中帶來的弊病,又能發揮地方各級政府的主動性與靈活性。
(三)提倡工商皆本、改良經濟結構
明代中后期的經濟結構和市場環境已經發生了巨大的變化,黃宗羲對經濟問題非常重視。因為經濟問題關系到國運命脈和百姓生存,同時也是政治制度的基礎,沒有相應經濟支撐的政治改革很難徹底進行。黃宗羲順應潮流、審時度勢,提倡革新思想、鼓勵工商業發展,具體的主張包括以下三方面。
1.工商皆本,富民保民。“重農抑商”一直是中國古代社會對工商業的基本態度,因為中國自古是一個以農業為主要經濟形態的國家,商業被認為是末業受到歧視。然而到了明代中后期,隨著資本主義萌芽的出現,社會經濟格局發生了質的變化,市民階級的力量逐漸增強,再一味固守重農輕商的原則、打壓工商業的發展,就會妨礙國家經濟的進步。黃宗羲將“來百工則財用足”作為論證的依據,提出“夫工固圣王之所欲來,商又使其愿出于途者,蓋皆本也。”反對官與民爭利的舊制度,鼓勵新興工商業的發展。
2.恢復井田,為民“制產”。對于老百姓最關心的土地問題,黃宗羲從利民的角度出發,主張是恢復井田制,以緩解土地嚴重兼并的狀況,減輕地主對農民的盤剝。黃宗羲認為周代實行的井田制是君王用自己的土地來養活民眾,百姓是獲益的;然而秦建國之后,表面上土地轉為私有,實際是君主非但不養民,反而靠征稅寄生于百姓的土地之上。這種土地制度的實質是利一人而弊天下,所以必須改革。
3.去除暴斂,重定賦稅。黃宗羲認為,歷朝各代征收賦稅皆有增無減,稅率過高而又世代沿襲,逼得底層百姓生存難以為繼。因此,國家的征稅標準原則上應當恢復到三代以前的水平,“國用自無不足,又何事于暴稅”,國家能夠滿足基本的財政需求,民眾的生活也沒有那么大的壓力。此外,賦稅的繳納方式也要改革,將糧食折換成銀錢繳稅,無形當中增加了農民的負擔,應該讓百姓“任土作貢”。最后一點,征稅的額度不能一概而論,需要先對耕地的優劣程度進行鑒定,然后按土地等級區別征稅。
三、對黃宗羲政治法律思想的評價
作為明末清初最有影響力的學者之一,黃宗羲的理論與學說沖破了千百年來正統政治法律思想的束縛,具有明顯的前瞻性和進步性。中華帝國的政治法律制度發展至明清之際,皇權不斷強化,專制日益加深,社會進步的潛力與能量則日漸消亡。體制上找不到創新的突破點,整個國家只能憑借歷史慣性在朝代更替的周期率中滑行。正是在君主專制政治病入膏肓之際,黃宗羲敏銳的提出自己的改良建議。在論及“一家之法”與“天下之法”的關系時,黃宗羲其實是在考慮法律的正當性與立法權的來源問題。在一個以維護皇權的生存與運行為第一要務的專制體制內,黃宗羲勇于冒天下之大不韙,指出立法權的來源應該出自民眾,必須變“一家之法”為“天下之法”,這種膽識與眼光令人欽佩。在探討君主和人民的關系時,黃宗羲作為一個出生于君主專制時代的傳統士大夫,雖然飽讀圣人詩書,但卻能夠著眼時局,指出專制政治的癥結所在,并提出臣子應以天下為念,而不是一味愚忠于君王,這是對幾千年來“君為臣綱”觀念的一次徹底否定,是具有革命意義的。另外,黃宗羲對待新興工商業的態度,以及其提出的“方鎮御邊”、“學校議政”等主張也頗有進步意義。可以說黃宗羲是君主專制政治行將就木時的一個改革先鋒,他對現實和歷史的批判是激烈的、精彩的、深刻的,其學說與理論凝結著中國古代政治批判思想的精華。
其實從黃宗羲的很多具體制度設計上,我們已經能夠依稀看出一個近代君主立憲制國家的雛形。但同時我們也必須承認,黃宗羲的很多理論設想都是以托古改制的方式構建的。這種論證方法受到中國傳統的“法先王”思維模式的影響,可以說是用傳統來反對傳統,很難最終成功。再加上他的學說體系中愿望多于實踐、假想多于調研,使得許多理論缺乏現實層面的操作性。然而我們也應該注意,評價歷史人物必須要還原歷史的語境,歷史人物必然受到歷史條件的局限,這一點誰都概莫能外。托古改制有缺陷與不足,但應當肯定的地方也很多。黃宗羲能夠指出君主專制政體的種種弊端,同時用自己一系列的政治法律思想為這種制度的改革提出建議,已屬不易。畢竟一種體制的變革不是一朝一夕可以完成的,更不是一兩個學者可以左右的。我們應該懷著一份崇敬之情對待和審視黃宗羲以及他的思想,為今后民主法治國家的建設總結經驗、汲取力量。
作者:張鴻浩單位:中國人民大學法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