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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過程中存在著的市場主體誠信失衡、相關信用制度缺陷、信用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要發展信用經濟,就要明確規范征信評信的法律制度,進一步規范信用管理法律制度,進而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權制度以及信用限制,并有必要建立一個全新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
關鍵詞:信用征信;信用權;法律制度
健全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完善社會主義市場經濟體制一項重要的制度建設。成熟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是在市場經濟條件下,以信用為基礎所形成的比較完備、系統的法律規范和制度,是市場經濟國家經濟健康運行的基礎,也是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持續有效發展的重要保證。但是,目前我國現有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還存在許多不足,有待通過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為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提供基本保障。
一、完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的重要意義
隨著我國的市場化和信息化程度的提高,與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發展緊密相聯的社會信用的作用機制也開始發揮重要作用,尤其是社會經濟發展國際化程度的進一步提高,使市場主體的信用程度成為了維系國內國際市場經濟中各主體之間經濟關系的重要紐帶。相對完善的社會信用法律制度有助于考核和評價市場經濟中各主體的信用程度和維系市場經濟信用關系的正常發展,進而促進社會經濟的健康發展。
信用法律制度直接影響到經濟主體行為的規范性、有序性、有效性,涉及經濟主體經濟活動的具體法律問題以及其社會效益經濟效益的成效。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有助于國民經濟增長。信用交易增長會拉動經濟增長和擴大就業,尤其在買方市場條件下,依靠擴大信用交易來擴大市場,可推動整個社會經濟可持續增長。信用法律制度的宗旨在于消除信用活動中的失信,違紀行為,是實現國民經濟增長的一個重要的制度保證。信用法律制度的法律價值一方面在于證實經濟主體的資信情況,另一方面在于開發、利用經濟主體的信用資源,并通過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行為,實現經濟主體經濟行為效益的最大化,從而完善一個優良健康的信用發展外部環境,對整個社會的可持續發展具有積極的推動作用。
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能為經濟主體創造公平競爭的環境,保證經濟主體合作的順利進行并加速優勢資源的合理配置。由于存在信息的不對稱、行為理性的有限性等因素,經濟主體自身難以解決這些問題,必須依靠法律制度來規范經濟主體的信用,提供一系列的信用行為規則,使經濟主體能在合作互利的情況下正常運作。信用法律制度的完善,使經濟主體的經濟行為、經濟活動等信用資料保證有效公開,為其提供基本情況,為社會資源的有效配置提供依據,降低經濟行為主體交易的成本,提高效率。通過法律上的懲罰制度,使那些信用差的經濟主體難以生存,淘汰出市場經濟的競爭機制。充分發揮信用法律制度在規范、引導、促進、保障社會經濟發展的作用,促使經濟主體自覺維護市場秩序,形成和諧的信用環境。
在經濟全球化的今天,我國的信用環境并沒有得到根本的改變,政府、企業、個人的信用程度仍未得到大的改觀,嚴重制約我國經濟主體在國際市場上的競爭力,我國出口商品的市場份額受到明顯的擠壓。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健全的重要性和迫切性決定了我國在信用法律制度建設中,僅靠道德層面的行業自律是遠遠不夠的,還必須在法律層面上加以完善,才能推動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的健康發展。
二、信用法律制度建設現狀及存在的問題
信用法律制度是市場經濟法律制度基本法律制度之一,隨著我國市場國際化程度的提高,市場經濟的觀念和信用觀念已經深入人心。但是,由于我國正處市場經濟轉型的特殊歷史時期,我國信用征信制度的建設還不成熟,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發展初期存在著一定程度的誠信失衡、信用制度缺陷、法律制度不完善等問題。在我圍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過程中存在以下問題:
1缺乏健全的系統的信用法律法規。近幾年,我國的信用法律制度建設已有了一些進展,例如我國的《民法通則》、《合同法》和《反不正當競爭法》都規定了誠實信用的基本原則;《公司法》和《證券法》對于公司“制作虛假的招股說明書”及上市中的“虛假陳述”也有明確的法律責任規定,刑法中對金融詐騙等犯罪也課以重刑,但僅有這些還不足以最大限度地預防和減少不守信用的各類違法犯罪活動。例如實踐中已經發生的多起證券欺詐案,雖然證監會的處罰力度很大,但違規公司承擔的仍然是行政責任(罰款),廣大受損害的投資者并沒有獲得應有的賠償。結果是不法行為人承擔的行政責任與其所獲得的經濟利益嚴重不對稱,導致法律責任和制裁缺乏應有的約束力,各種違法違規行為屢禁不止,證券市場中欺詐現象依然十分嚴重。我國的征信法律制度散見于各種法律法規之中,《注冊會計師法》、《律師法》等都有一些有關征信方面的規定,缺乏系統性。征信制度只表現在財政部、司法部、人民銀行等部門的一些規章和一些沒有廣泛約束力的文件中。缺乏有效的法律懲治制度。
2缺乏成熟的社會信用環境。當前構建我國信用制度的經濟條件雖然已經初步成熟,但是信用制度在我國的發展,仍然要受到其他環境因素的制約。文化環境方面,信用消費觀念短時間內、難以在人們的思想中迅速改變;社會環境方面,由于我國近年來宏觀經濟增速放慢,失業人數居高不下,而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尚不健全,人們的生存危機較大,消費信心明顯不足;此外,與經濟發達國家相比,我國發展信用制度的市場環境還不成熟。缺乏對個人隱私、商業秘密和信用權保護的規定。征信必然涉及到個人隱私和商業秘密。在我國,除《國家保密法》規定外,沒有明確界定在社會經濟活動中不可以向公眾開放的征信數據。也沒有明確哪些數據可以公開以及公開的程序、對象等。
所以,公安、銀行、工商、人事、稅務、統計等部門以及水、電、氣通訊等公用服務行業所掌管的大量的企業信息資源很多沒有公開,增加了征信和企業信息獲取的難度,也對信用評價體系的建立和完善起到了不利作用。
3.缺乏建立市場主體信用制度的相關資料。市場主體信用記錄的基本內容主要由自然人的身份證明、市場主體社會檔案、信用記錄、帳戶和市場主體收入基本狀況及擁有資產狀況的證明資料組成。但在我國現階段市場主體的財務狀況不透明。絕大多數市場主體所能夠提供的信用資料:一是市場主體的身份證明;二是市場主體的人員結構;三是現金和實物資產的基本現狀。前兩項都不具備經濟性質,只有第三項與經濟有關,而它只能提供所擁有資產的價值金額。這些數字既不能證明市場主體收入的多少、來源及資產流轉現狀,更多的是以往的信用記錄,不能反映現有財務狀況的實際現狀??赏陚涞氖袌鲋黧w信用記錄的相關資料卻是建立信用制度的基礎。
4.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評估統一標準。在市場主體信用制度建設中,市場主體征信數據源的內容、信用報告的格式、資質認證、信用等級評估指標以及征信數據庫建設、信用管理軟件開發等方面都涉及標準化問題。一方面,信機構對不同市場主體信用的評估沒有統一標準體系,信息重復操作,相互之間難以衡量,各評估機構作出的評估結果大相徑庭,可比性不強,不利于市場主體信用體系在全國范闈內推廣,也不利于與國際的接軌。另一方面,市場主體信用評估指標體系的設計也存在不合理的地方。重視企業和個人的,缺失政府、金融自身的,總體來看,目前我國缺少一整套科學的、可行的、高權威的、易推廣的各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程序和相應的評分模型,以保證市場主體信用評估的公開、公平和公正。
5.缺乏對市場主體的信用限制制度。信用限制是要由授信人通過自身選擇來完成的由于成本過高與授信人本人擴張業務的內在動力,我國一直沒有建立起信用限制制度,而這恰恰是在今后的經濟活動中必不可缺少的世界出現的金融危機的原因不在于信用擴張過度,而是信用擴張沒有一個有效的制度來加以限制。有些企業盡管存在不當經營,但可以借殼取得經營權,常以擴充業務為名,增資大量現金,設立投資公司等子公司后,向證券市場買進母公司股票,然后向金融機構質押融資,股市下跌時,繼續質借或開始掏空資產以填補此資金之需求,股價繼續下跌即出現財務危機。由于金融部門在忽視征信系統、監督系統、防治系統的情況下,過度使用金融衍生品在金融機構之間對同一資產進行反復質押、擔保,不當使用信用擴張方法,使資金借貸信用危機不斷上升。
三、健全我國信用法律制度的思考
為了進一步推動和加快我國社會信用法律制度建設,逐步建立起完善的以法律為保障,以道德為準繩,社會成員誠信自律健康的市場經濟體制,在法律層面上,應該作好以下工作:
1.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征信評信的法律制度。首先是征信機構市場準人的條件,包括征信機構管理人員的任職資格管理;從業人員的從業資格管理;數據系統的軟硬件安全性穩定性;其次是征信機構征信權的規范。征信權包括征信權權限(權利范同)和征信權權能(信用信息的采集權、整理制作權、信用信息的使用權等)。征信立法必須進行必要的規范,以保證征信機構依法行使這一權利,從而為征信機構依法經營和征信管理機構依法監管提供法律依據。
征信機關或相關機構(包括各金融機構、政府有關機關)在做出影響被征信人或相關利益主體的合法權益的決定時,必須給予利害關系當事人表達自己意見和建議的權利和機會,征信機關做出任何一項關于被征信人(或牽涉到相關利益主體)的信用報告或決定時,尤其是不利于被征信人的決定或報告,必須闡明其事實、理由、依據和真實用意,便于被征信人監督,以防止征信機關的專橫和濫用權力。被征信人基于正當的請求,有向個人信用數據庫提出查找、咨詢本人信用報告的權利。被征信人有權質疑其個人信用檔案中信息的準確性和完整性,并能尋求適當的救濟途徑來修正其信用檔案中的這種錯誤。
制定統一的信用評級法,以此作為信用評級機構的基本法。規定信用評級中評級人和被評級人的權利義務、法律責任及其相互關系,明確適用評級的交易范匍和債務人的嗣,通過對信用評級中當事人的權利義務和評級的債務人及債務工具的法律地位的確定使信用評級中的各項權利義務爭議都有相應法律可以依據。信用評級的評價重點是被評者的履約能力,而不是它的價值或業績,還應規定評級機構對評級報告應負的法律責任??傃灾谖覈捎趦r格機制尚未全面建立在場基礎上,所以有必要對其強化和規范。
2規范信用信息使用法律制度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經濟主體信用權、個人隱私、商業秘密的保護。不能將征集到的置于原目的項下個人信用信息挪作他種目的采集、使用或披露,除非經被征信人的同意或法律規定明確授權。征信機構對于經濟主體的信用變化情況一般要按月更新,對于個人地址和工作單位的變遷等應按需更新,對于重要信息如不良信用信息應及時更新。法律法規要明確規范各級行政、事業主管部門、行業主管部門為征信機構提供除涉及商業機密、個人隱私以及法律有明文規定不得對外公開的信息外,真實的社會經濟主體的信用信息資料,打破目前各自為陣、相互封鎖信用信息資料的僵局,以利于對經濟主體的信用等級作出客觀公正、綜合的評價,提高信用等級評定工作的權威性。
征信機關應采取適當的措施來保護客戶的敏感信息(包括個人隱私或商業秘密),這些措施同樣適用于征信機關將個人信用信息披露于第三人或其他組織,也適用于征信機關為了自己的利益而將征集個人信用信息的任務安排予第二方。征信機構不得對個人的信用記錄妄加判斷,在對個人信用信息使用或披露時,必須確保個人信用信息處于自己的監管和控制之下個人信用數據(包括生成的信用報告)的使用必須遵守數據庫的建庫目的,必須符合法定目的的用途或信息接受者的合法利益。
3.完善信用管理法律體系。完善信用法律制度體系,盡快建立《企業信用管理法》《個人信用管理法》、《公平使用信息法》等規范信用管理的法律體系,將企業信用法律制度和個人信用法律制度納入法制化軌道。建立市場主體資源信息網,讓中外企業和社會公眾能夠在網上快速、準確地獲取市場主體的資信信息。用評級網絡法律監控系統,整合全國各市場和各信用評級機構的資源,將信用評級機構的法人治理結構、信用評級方法和程序、各個信用評級公告以及對信用評級不當的法律救濟等事項掛在網上,供有關當事人查詢。建立誠信系統,完成信用測度與信用資信利益的財產權設計,建立信用增減級制度,建立社會信用公示制度,不論是企業還是個人,如果出現惡意逃廢債務、失約失信,經公證部門或司法機關認定,受損方均可通過媒體的進行公示,督促其自覺守信履約,形成社會信用監督。成立民間企業組成的信用管理服務行業協會。開展信用管理與應用研究;提出立法建議或接受委托研究立法,提出有關信用管理法律草案;協調行業與政府及各方面的關系;促進行業自律發展。使守信成為行為人的內部動力機制。為了降低交易費用,信用的價值需要公共評價機制來完成。參照一些發達國家的“公平信用報告法”建立誠信系統,解決信用的可評價性以及信用評價的可用性問題,從而使市場的交易在健康、有序的狀況下進行也使買賣雙方互利互惠。新晨
4建立健全市場主體信用權制度。確立信用產權制度,通過信用權的確定,在法律機制上對行為人信用維護行為、誠信原則遵循行為予以確認,使行為人在信用維護上的成本與利益做出回應,保證行為取向一致。我們在強調信用作為一種權利應受保護的同時,應當明確:信用權作為民法主體的權利,應當受到他人的尊重;另外,信用權的相對性作為一種與權利人人格有一定聯系的權利,這種權利具備強烈的變動性;信用權本是一種與他人評價相聯系的權利。因此,在通常情況下,行為人行使知情權、批評權、監督權等對信用權人產生負面影響時不能視為侵權,等等。隨著我國法律、法規的不斷完善,使信用成為交易標的,商業交易的結果是信用信息的轉讓,而不是黃金或現金的轉讓”信用作為交易標的隱存在很多的現實交易活動中。例如:銀行吸收存款、發放貸款等謀取的不是信用的價值體現;保險費率的調整隱含著投保人的信用價值;銀行提供擔保業務更是直接體現信用價值等等,但就整個信用市場而言,我們還要進行制度化設計。建立征信系統和信用的測量、公示機制;建立選擇機制,除讓背信者失去市場、失去交易機會、失去無能為力成功以外;建立背信者市場進人的高成本制度;信用的轉移制度及配套機制。
四、建立市場主體信用限制制度
由于存在一種信用擴張的外力推動,在經濟轉向市場的過程中,商品化、幣化、券化一直就是我們的主旋律。如我國的商業銀行法規中的擔保貸款制度等。我國在改革開放過程中一直存在一種信用擴張的外力推動,在經濟轉向市場的過程中,商品化、幣化、券化一直就是我們的主旋律。所以,我們經濟生活中存在的是一種信用擴張的過度傾向。在流動性過剩持續以后,授信人本人有時不是根據被授信人的實際資信狀況進行授信,出于擴張業務的內在動力,重復授信、提高授信額度。甚至通過重復抵押、擔保,對同一資產反復授信。隨著誠信系統的進一步完善,信用限制將約束授信人有條件進行信用額度的選擇和確認。通過對市場主體信用限制制度的完善,加強信用交易的風險防范,一方面要做好信用風險的預警工作。同時另一方面也要做好信用風險的轉嫁化解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