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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允許燃放煙花爆竹的時間。
在城區范圍內,市民可在每年農歷除夕至正月十六日十七天內,在禁放以外的地點燃放規定品種、規格和標準的煙花爆竹。其他時間一律不得燃放。
二、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一)文物保護單位;
(二)車站、碼頭等重要場所和鐵路線路安全保護區以及其他重點消防單位或區域;
(三)重要的軍事設施和輸變電設施;
(四)集中存放易燃、易爆物品的場所及周邊150米范圍內;
(五)幼兒園、托兒所、醫院、敬老院、療養院、教學、科研、生產等場所及周邊60米范圍內;
(六)人口密集區域、有半數以上住戶要求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住宅居住區、綠化地帶和交通繁忙的區域;
(七)市、區黨政機關所在地;
(八)其他按規定禁止燃放煙花爆竹的地點。
禁止燃放地點由責任單位負責在醒目位置懸掛全市統一制作的"禁止燃放煙花爆竹"標示牌。
三、社會團體擬舉辦焰火晚會,或因特殊情況單位需燃放煙花爆竹的,舉辦單位應向市公安局提出申請并附燃放煙花爆竹的實施方案,實施方案經審查并報市人民政府批準后,由有關部門按照燃放規定監督實施。
四、市民在燃放煙花爆竹時,應當按照燃放說明操作并在空曠地面上燃放,不得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財產安全。燃放煙花爆竹后,應當及時清除已燃物和紙屑灰燼,消除火災隱患。
五、關于煙花爆竹的銷售。
(一)專營專供、統一布點、統一配送,限時銷售,統一回收。配送時間為每年農歷臘月二十日至正月十六日;銷售時間為每年農歷臘月二十五日至正月十六日;回收時間為每年正月十七日至正月二十一日。
(二)任何單位或個人,未取得煙花爆竹經營許可,不得經營、運輸煙花爆竹;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銷售、運輸偽劣煙花爆竹。
六、城區范圍內禁止生產煙花爆竹。
七、各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居(村)民委員會,以及機關、團體、部隊、學校、企(事)業單位按照本《通告》精神負責本轄區、本單位限時禁點燃放煙花爆竹的有關工作。
八、凡違反本《通告》規定儲存、運輸、銷售、燃放煙花爆竹的,由公安、安全生產監督、工商、城管等部門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九、任何單位和個人對違反本通告的行為,都有權勸阻、制止和舉報。對制止或舉報有功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