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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安全生產法》、《生產安全事故報告和處理條例》、《國務院關于進一步加強安全生產工作的決定》、《省安全生產條例》、《省人民政府關于重大安全事故責任追究的規定》、《省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通知》等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結合本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行政區域內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適用本規定。
法律、法規和規章對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監管工作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條生產經營單位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政府及有關部門是安全生產的監督管理主體,承擔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監督管理責任。
第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堅持“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的方針,實行“屬地管理與分級管理相結合,以屬地管理為主”和“誰主管、誰負責”、“管生產(經營)必須管安全”、“誰審批,誰負責”的原則。
第五條安全生產工作必須堅持并落實“一崗雙責”。政府及有關部門的主要負責人是本行政區域、本部門職責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全面領導責任;分管安全生產工作的負責人對安全生產工作負綜合監管領導責任;其他負責人對分管業務工作范圍內安全生產工作負直接領導責任。
第二章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一)區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地區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3、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6、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依法關閉不符合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7、建立健全區、鄉(鎮)二級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8、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9、依法負責或授權、委托有關部門組織事故調查,對調查報告進行批復,并督促有關部門落實處理意見;
10、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1、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二)鄉鎮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工作職責:
1、加強對安全生產工作的領導,將安全生產工作納入本鄉鎮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總體規劃,制定安全生產中長期規劃;
2、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制定安全生產重大政策及措施;
3、組織、督促、支持各有關部門、單位依法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督促落實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和行政責任追究制度,及時協調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
4、加強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建設,加大政府對公共安全設施、應急救援裝備、事故隱患治理的投入;
5、鼓勵和支持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和安全生產先進技術的推廣應用,加強產業政策引導,調整和優化產業結構,逐步淘汰不符合產業政策和不具備安全生產條件的生產經營單位;
6、組織重點行業、重點領域的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及時消除事故隱患。強化對生產、儲存、經營場所與居住場所設置在同一建筑物內(俗稱“三合一”)場所的治理;
7、建立健全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組織體系,建立健全執法體系;
8、健全生產安全應急救援體系,建立應急救援指揮機構,制定和完善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定期組織應急救援演練,領導和組織指揮事故應急救援;
9、加強安全生產宣傳教育,提高公民的安全生產意識,對在改善安全生產條件、防止生產安全事故、參加搶險救護等方面取得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
10、法律、法規和上級政府規定的其他安全生產職責。
(三)街道辦事處參照鄉鎮人民政府職責執行。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在本級政府領導下開展工作,提出安全生產工作的重大方針政策;分析安全生產形勢,研究解決安全生產工作中的重大問題;指導、協調、監督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工作;督促檢查下級人民政府和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工作情況并進行預警通報;對安全生產工作進行年度考核,向本級政府提出獎懲建議;經本級政府主要領導同意,必要時可協調本級各部門迅速調集有關人員參加特別重大事故應急救援工作;完成本級政府交辦的其他安全生產管理工作事項。
第三章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共同職責
第八條部門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職責劃分:
(一)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綜合監督管理,指導、協調、檢查和督促下一級人民政府和同級政府有關部門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其他有關部門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有關的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九條部門承擔以下職責:
(一)宣傳貫徹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
(二)依照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實施行政許可和監督管理,查處無證無照生產經營行為;對本行業、本領域涉及安全生產的社會中介機構實施監督管理;
(三)對本行業、本領域生產經營單位執行安全生產法律、法規情況依法進行監督檢查,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和重大危險源監管制度,督促、指導生產經營單位建立健全和落實安全生產責任制;
(四)定期分析本行業、本領域的安全生產形勢,制定年度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事故預防措施,并定期向負責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的部門報送安全生產工作計劃和安全生產事故統計、工傷統計等相關信息;
(五)制定和完善本行業、本領域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預案,并定期組織預案的演練;
(六)參加安全生產事故調查,配合做好事故善后工作,落實事故處理的有關決定;
(七)負責督促職責范圍內項目建設施工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負責所屬國有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負責所主辦的群體性活動安全生產管理工作;
(八)法律、法規規定和本級人民政府明確的其他職責。
第四章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
第十條區安監局職責:
(一)指導、協調和督促有關部門依法履行安全生產工作職責,組織安全生產綜合檢查和專項檢查,具體組織實施安全生產目標責任制管理和考核工作,綜合監督安全生產應急救援工作;
(二)負責本行政區域安全生產形勢綜合分析和生產安全事故統計工作,定期通報本地區安全生產形勢,安全生產信息;
(三)依法對有關生產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檢查,對安全生產違法行為實施行政處罰;
(四)經同級政府授權或委托,組織生產安全事故調查處理;
(五)依法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的安全設施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產使用情況;建立本行政區域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系統,監督檢大危險源監控和事故隱患的整改工作;
(六)依法實施有關安全生產許可事項,協助市安監局核發非煤礦山、尾礦庫、危險化學品安全生產許可證、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和非藥品類易制毒化學品生產經營許可證,并進行日常安全監管工作;
(七)指導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工作;依法組織、指導并監督有關特種作業人員的考核工作和生產經營單位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的安全資格考核工作;監督檢查生產經營單位安全培訓工作;
(八)承擔政府安全生產委員會(以下簡稱安委會)的日常工作。
第十一條區公安分局(區消防大隊、區交巡警大隊)職責:
(一)負責危險化學品的公共安全管理,負責發放劇毒的化學品購買憑證和準購證,負責相關事項的監督檢查;
(二)承擔煙花爆竹安全管理辦公室的日常工作;
(三)審查核發民用爆炸物品的購買、運輸、爆破作業單位許可證和煙花爆竹道路運輸許可證,對民用爆炸物品、煙花爆竹運輸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負責大型群眾性活動的安全管理,對大型群眾性活動實行安全許可制度;負責核發焰火燃放許可證,對舉辦大型焰火燃放活動實施安全監督檢查;
(五)依法查處涉及安全生產的刑事犯罪案件和治安管理案件;
(六)負責消防安全監督檢查工作,擬訂消防安全目標責任制,并提請當地政府組織實施;參與編制城市消防規劃;加強消防安全宣傳教育,負責對專職消防隊、志愿消防隊等消防組織進行業務指導;
(七)依法對有關室內裝飾工程進行消防審核、驗收;對賓館、飯店、商場、集貿市場、客運車站候車室、體育場館、會堂以及公眾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在投入使用、營業前進行消防安全檢查;
(八)承擔由各級政府牽頭、各相關部門參加的“三合一”場所治理工作日常綜合協調和業務指導;
(九)負責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制定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規劃、計劃和應急預案,并組織實施。負責組織開展道路交通安全方面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
(十)督促、檢查各有關單位落實交通安全責任制;
(十一)依法嚴格審核發放危險化學品公路運輸通行證,設定禁止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通行區域,完善危險化學品禁止通行標志,監督檢查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或罐體按規定安裝和噴涂安全警示標志;
(十二)負責有關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設施的監管,協助行業主管部門監督檢查大型客、貨運輸車輛行使記錄儀或GPS定位系統安裝使用;
(十三)組織道路交通安全檢查,依法處罰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
(十四)組織事故多發路段的隱患排查,提出整改意見,報本級政府并配合開展隱患整治;
(十五)負責駕駛員的管理和監督,承擔區道路交通事故預防辦的相關職責。
第十二條區工商局職責:
(一)對企業登記中涉及安全生產的有關審批前置要件依法進行審查,對未取得相關安全生產許可的,不予登記;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對有關部門撤銷許可的企業,依法督促其辦理變更經營范圍或注銷登記;
(三)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商品交易市場的安全檢查,及時消除事故隱患,防范安全事故的發生;
(四)其他法律法規要求的事項。
第十三條區監察局職責:
依法對行政監察對象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情況實施監察,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對安全生產領域違紀行為及有關人員進行查處;對安全生產工作重大部署落實情況實施效能監察;參與事故調查處理,負責生產安全事故行政責任追究的落實,對事故行政責任追究落實情況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四條區執法局職責:
(一)做好市容市貌、環境衛生的安全監督管理;
(二)負責城市垃圾清運、填埋及焚燒處理的安全監管。
第十五條區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職責:
(一)監督檢查企業制定勞動保護規章制度和與職工簽訂涉及勞動安全、防止職業危害等事項的勞動合同,做好女職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勞動保護工作;
(二)根據上級授權委托,在受委托范圍內依法辦理工傷認定工作;
(三)會同有關部門做好農民工的安全生產培訓工作。
第十六條區環保局職責:
(一)對放射性同位素、射線裝置的安全和防護工作實施統一監督管理,依法查處有關單位在生產、銷售、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過程中的違法行為;
(二)加強尾礦庫環境安全隱患的檢查和監督,督促檢查企業對棄庫、閉庫環境安全責任的落實;
(三)負責選礦的環境安全監督管理工作,依法查處違反環境安全的違法選礦行為;
(四)負責廢棄危險化學品和醫療廢物處置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危險化學品事故現場的應急監測工作;
(五)監督實施建設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和“三同時”制度,承擔監管責任。
第十七條區衛生局職責:
(一)負責職業病的防治工作,依法對產生或存在職業病危害的生產經營場所進行監督檢查,查處職業病防治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二)負責職業病發生情況,特別是職業中毒事故的綜合統計、分析和報告工作,提出預防職業中毒事故和職業病發生的措施和對策;
(三)負責衛生系統安全管理工作,指導醫療機構做好醫療廢棄物、放射性物品安全處置管理工作;
(四)負責突發安全生產事故的醫療衛生救援;
(五)配合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開展藥品質量安全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區教育局職責:
(一)負責教育系統(含民辦學校)的安全監督管理,監督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落實安全管理責任,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會同有關部門組織查處學校安全管理方面失職或違法的行為;
(二)將安全教育納入義務教育的重要內容,組織師生員工開展安全教育活動,普及安全知識,提高安全意識和能力;
(三)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直屬單位和教育設施、校舍的安全監督檢查和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事故隱患;
(四)督促指導教育部門業務指導的各類學校加強生物、化學試驗等教學活動和社會實踐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指導、檢查、督促有關單位制定應急預案并組織演練,會同有關部門依法查處以任何形式或名義組織學生從事接觸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勞動或其他危險性勞動的行為,組織查處將學校場地出租作為從事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險品的生產、儲存、經營場所的行為;
(五)做好校園交通安全工作,主動配合有關部門加強對接送學生車輛的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區交通局職責:
(一)監督、指導海事機構建立健全內河交通安全管理責任制;監督、檢查、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落實渡口、渡船安全管理責任制;
(二)指導、監督區道路運輸管理機構依據職責權限,對道路客、貨運輸以及客運站、貨運站(場)實施安全監督管理,嚴格審查道路普通貨物運輸經營者的準入條件;督促客運車輛、危險化學品運輸車輛按照相關規定安裝行駛記錄儀或GPS衛星定位系統;依法對危險貨物道路運輸經營許可證、危險貨物運輸車輛道路運輸證、道路運輸從業人員資格證的使用情況,實施監督檢查;
(三)依照有關法規,對所屬公路、水運工程建設項目及相關從業單位實施安全監督管理;
(四)依據職責權限,組織開展道路運輸、水運交通安全專項整治工作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消除安全事故隱患;配合有關部門查處車船超載和打擊無牌、無證、報廢車船營運的違法行為。
第二十條區文體局職責:
(一)負責文化系統所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管理,組織開展博物館、文物保護單位、圖書館、影劇院、文化館、網吧、歌舞廳以及音像市場等單位的安全監督檢查,指導、督促相關單位排查和消除事故隱患,負責監督檢查文藝演出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文化市場、文化娛樂場所等公眾聚集場所的消防安全專項整治工作;
(三)負責區屬公共體育設施的安全監督管理;
(四)承擔體育活動的安全監督管理;做好公共體育場所及大型體育活動的安全管理;
(五)組織擬定新聞出版行業有關安全方面的規章制度,督促本行業從業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加強日常管理,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二十一條區貿發局職責:
(一)對商貿投資項目依照有關法規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的前置條件;
(二)督促指導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大型商場、賣場、批發交易市場等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配合有關部門對違反安全法律法規行為進行查處。
第二十二條區經濟局職責:
(一)指導、協調、督促區屬企業安全生產工作并進行監督管理;督促相關部門依法實施民用爆破器材安全生產許可,監督管理民用爆破器材經營單位安全生產工作;
(二)對投資項目依照有關規定落實安全設施“三同時”規定,并作為辦理項目核準和備案手續的前置條件;
(三)承擔職責范圍內區屬企業安全生產專項整治及隱患排查治理工作;
(四)組織協調重特大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物資設備的生產與調度。
第二十三條區民政局職責:
(一)協助市民政局做好轄區殯葬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打擊違法興建殯葬設施;
(二)負責下屬企事業單位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督促指導福利企業落實安全工作;
(三)協助做好農村救災工作;協助做好生產安全事故的相關善后工作。
第二十四條區旅游局職責:
(一)負責旅游業企業(包括旅行社和市授權管理的星級飯店等)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
(二)指導督促各鄉鎮旅游單位做好旅游安全管理工作,配合有關部門督促做好游客聚集場所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二十五條區建設局職責:
(一)協助市規劃局將安全生產納入城市建設項目的規劃選址和建設工程的方案審定工作中;
(二)負責區屬安置房房屋建筑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并協助市建設局做好轄區內建筑工地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負責建設系統安全宣傳培訓,依法查處建設系統安全生產違法
行為和事故隱患;
(三)負責指導、督促有關鎮街做好區管城市道路及小街巷建設、養護、維修和路政管理過程中的安全生產管理;負責城市規劃區內沿街一層店面店牌店招設置的安全管理;
(四)協助市建設局做好轄區內建筑工地機械與起重設備的安裝、使用過程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六條區國土資源分局職責:
(一)根據市國土資源局的授權職責,做好采礦許可證報批工作,配合市國土資源局監察支隊地礦大隊依法提請政府取締、關閉無證開采、以采代探、越界開采等非法占地建庫的違法行為,規范礦山開采秩序;
(二)配合有關部門開展礦山安全專項整治,對政府決定關閉的礦山企業,依法報請市國土資源局注(吊)銷采礦許可證;
(三)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建設工程引發的地質災害的排查和防范工作。
第二十七條區農林水局職責:
(一)負責水利工程設施、河道及其岸線的安全監督管理,對水庫大壩、河道(湖泊)堤防、水閘、渠道等水利設施進行安全監控,指導、協調有關政府和部門做好堤壩安全監管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組織、指導、協調、監督防汛、抗旱的安全管理工作;
(三)負責水利工程建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和水利系統管理的水電站及其域網發配電單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四)負責農業生產安全監督管理,做好農業生產安全事故防范工作,負責農藥產品經營標識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五)負責重大動物疫病防控工作,負責獸藥、飼料生產經營使用環節的安全管理和事故防范工作;
(六)負責拖拉機、農產品生產初加工機械等農機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做好農機駕駛人員安全教育和考核發證工作;
(七)負責森林防火安全監督管理工作,組織制定防范森林火災的措施和對策;指導、監督自然保護區等監管職責范圍內有林風景區(點)和其他涉林經營管理單位及個人落實防火措施;
(八)負責所屬國有林場或林業企事業單位的森林防火、森林采伐和林產品加工生產經營中的安全監督管理工作;
(九)負責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指導、監督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生產管理責任。
第二十八條區民宗局職責:
(一)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的日常安全監督管理和隱患排查治理,督促指導各類宗教活動場所制定和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督促落實大型宗教活動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九條區外經局職責:
(一)配合有關部門做好外貿及外商投資企業的安全生產工作;
(二)協調督促做好承辦的大型外經貿活動、會展的安全管理。
第三十條區人防辦職責:
(一)協助有關部門指導、監督人防工程建設及防汛、防火等安全工作,監督檢查所屬單位貫徹有關安全法律、法規的情況,督促所屬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二)指導、協調相關職能部門抓好人防出租場所的安全監管,督促使用單位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和應急預案,落實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隱患。
第三十一條區房管局職責:
做好城鎮房屋拆遷的安全監督管理、督促住宅小區物業做好安全防范工作。
第三十二條區園林局職責:
(一)對區屬城市公園、風景區、重大節日游園活動安全管理進行督促檢查,落實安全防范措施;
(二)負責所屬企事業單位和園林綠化、園林建筑施工安全監督管理。
第三十三條各工業集中區管委會職責(福興經濟開發區、金城投資區):
(一)負責園區內企業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督促企業貫徹落實安全生產法律法規,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
(二)檢查指導企業落實安全生產工作,加強隱患排查治理,制定安全防范措施。
第三十四條區政府法制辦職責:
(一)審查修改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政府規范性文件;
(二)對有關部門報送政府審議的文件涉及安全生產方面的內容進行合法性審核;
(三)協同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執法檢查,依法受理或支持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辦理安全生產行政復議案件。
第三十五條區司法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公民普法的重要內容,會同有關部門宣傳普及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知識;監督、指導律師、公證員、基層法律服務工作者為生產經營單位提供安全生產法律服務。
第三十六條區委宣傳部職責:
(一)組織指導有關安全生產方面的新聞工作,及時安全生產的重大政策和安全生產方面的重大情況,正確引導輿論導向;
(二)將安全生產宣傳納入社會公益性宣傳范疇,協調有關新聞單位配合政府及有關部門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第三十七條區發改局職責:
(一)把安全生產工作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中長期發展規劃及年度計劃,將安全生產基礎設施和技術支撐體系建設納入基本建設項目計劃,把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建設納入發展計劃,并督促、協調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二)在研究制定產業規劃時,提出有關政策措施,鼓勵和支持采用先進工藝技術,有效實施產業安全的建設項目,限制和淘汰工藝技術落后、不符合產業安全條件的建設項目;
(三)把新建項目安全生產作為審批、核準、備案的前置條件之一,督促業主和建設單位將安全生產設施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四)做好尾礦庫建設項目(新建)的核準(或備案)工作,配合相關部門依法查處未經項目核準(或備案)建設的尾礦庫;
(五)督促有關部門加強重點建設項目安全生產監督檢查。
第三十八條區財政局職責:
(一)編制同級政府年度安全生產投入預算;統籌安排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必需的工作費用;
(二)會同相關部門督促生產經營單位落實安全費用的提取和規范使用;
(三)按照現行事權、財權劃分原則,根據安全生產工作需要,每年安排一定資金用于政府公共安全體系建設。
第三十九條區人事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納入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普法教育的重要內容和培訓學習計劃,并指導實施;將安全生產責任履行情況作為行政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獎懲、考核的重要內容;
(二)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和實施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教育培訓、考核、獎懲等相關政策。
第四十條區統計局職責:
將安全生產有關數據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指標體系,并定期公布;負責提供安全生產指標體系中所需要的國民經濟統計指標,為考核提供依據。
第四十一條區廣電局職責:
(一)組織落實政府及其安委會確定的安全生產宣傳任務;
(二)組織廣播電臺、電視臺等新聞媒體配合政府有關部門共同開展安全生產宣傳教育和安全生產重大宣傳活動;
(三)負責本系統所屬單位及線路、設施、設備的安全管理。
第四十二條區氣象局職責:
(一)負責重大災害性天氣的監測、預報、警報工作,及時天氣預警、預報信息;組織實施管理人工影響天氣作業期間的安全檢查和事故防范工作;
(二)負責雷電災害安全防御工作,組織防雷設施的安全檢查及雷電防護裝置的安全檢測;查禁無人駕駛自由氣球和系留氣球的施放活動。
第四十三條區科技局職責:
(一)將安全生產的新技術、新產品納入科學技術發展計劃,并組織實施;
(二)支持科研機構和有關單位開展安全生產科學技術研究,推動安全生產科技進步。
第四十四條通信管理、郵政管理、電力管理等其他部門應按照國家和省政府《政府及有關部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暫行規定》的有關規定,充分履行本部門、本行業的安全生產職責,并接受當地政府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機構的監督管理。
第五章責任落實保障措施
第四十五條區政府向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分解下達安全生產控制指標,各級各部門應逐級分解,層層落實,同時簽訂安全生產責任書,建立安全生產考核制度和考核指標體系,確保實現年度安全生產控制目標。
第四十六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和有關部門應當認真貫徹落實區政府及區安委會做出的安全生產工作部署,每季度向區政府報告安全生產工作情況,主要負責人每年應提交安全生產履職報告。區安委會對各鄉鎮(街道)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的安全生產履職報告進行點評并通報。
第四十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重大危險源監控制度,建立重大危險源數據庫,對存在重大危險源的生產經營單位進行監督檢查,并根據重大危險源數據庫信息,定期組織專家對重大危險源的狀況進行綜合分析、評估、督促生產經營單位采取有效的防范和監控措施。
第四十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排查治理監督檢查制度,加強對生產經營單位事故隱患排查治理情況的監督檢查。對重大事故隱患整改實施政府掛牌督辦,各級各部門應當下達隱患整改指令,督促生產經營單位制定整改方案,明確責任領導、整改措施、整改資金、整改負責人、整改期限和應急預案,并由同級人民政府在當地主要媒體公布,接受社會監督。對拒不執行隱患整改指令或整改后仍達不到要求的,有關部門應當依法及時采取措施,進行查處。
有關部門應每季度將本行政區域重大事故隱患的排查治理情況和統計分析表報送區政府安辦,區政府安辦按時報送至市政府安辦。區政府安辦應當對隱患排查治理情況進行綜合監督檢查。
第四十九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對每季度安全生產情況進行綜合分析。對事故多發、事故死亡人數上升、超過控制目標進度、安全生產工作沒有及時部署落實、重大事故隱患沒有在限期內整改到位、重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沒有依法進行查處、事故責任追究不落實的地區或行業領域,由區政府進行預警通報,通報抄送下一級政府及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必要時由區人民政府或委托區安辦對有關部門主要負責人進行約談。
第五十條有關部門應當建立事故隱患和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舉報受理和查處制度,設立并公開舉報電話、電子郵箱或其他舉報平臺,并對收到的舉報進行登記。對受理的舉報事項,應當組織調查核實,并按規定處理。有關部門應當為舉報者保密。舉報事項經查證屬實的,應當對舉報者給予獎勵。
第五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安全生產事故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根據事故等級及時啟動相應的應急救援預案,組織開展事故救援工作,協調解決事故應急救援、善后處理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向上級人民政府及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報告應急救援進展情況。
第五十二條發生安全生產事故后,區政府、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應按省政府的規定趕赴事故現場,應按規定時限逐級上報,組織事故搶險救援。現場總指揮由政府分管行業領導擔任,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有關部門組織協調,事故現場可能發生更大危險的,搶險救援現場主要指揮人員在聽取專家意見后,可以決定暫停或者終止搶險救援。
第五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自然災害引發事故的預報預警防御體系,制定和完善自然災害應急預案。氣象、安監、交通、國土資源、農林水、廣電、建設、人防等部門應當建立災害性天氣、地質災害、安全生產事故監測和預警預報機制,形成部門聯動、信息共享、政企聯合的災害預防和救助體系,并加強災害性天氣尤其是局部地區、極端氣候及地質災害的監測預報,及時準確各類災害預警信息。
第五十四條負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的部門在履行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職責過程中,應當相互配合。發現生產經營單位存在不屬于本機關管轄的安全生產事故隱患或者安全生產違法行為的,應當及時移送有管轄的部門處理,并形成書面記錄備查,接受移送的部門應當及時進行處理。需要聯合檢查的,應當組織聯合檢查,有關部門應當積極配合。
第五十五條區人民政府對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安全生產責任目標落實情況進行半年跟蹤落實、年終考核,并予以通報,對認真履行職責、工作成績顯著的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五十六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的情況應當納入領導干部年度政績考核的重要內容,作為對領導干部、領導班子領導能力的評價依據及提拔和使用干部的重要標準。沒有完成年度安全生產事故控制指標,或發生安全生產事故造成惡劣影響的,實行安全生產評先評優“一票否決”。
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未按本規定落實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責任,造成嚴重后果、影響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對有關人員進行責任追究。一年內發生一起一次死亡3人以上(含3人)事故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于3人以上死亡事故發生后的30個工作日內向區人民政府做出書面檢查報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