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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本暫行規定適用于區行政區域內納入省交通運輸廳養護數據庫管理的農村公路項目及路面寬不小于3.5米,長度不小于500米的農村公路。
第二條路政管理的職責
㈠宣傳、貫徹實施有關公路路政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
㈡維護公路、橋涵養護、施工作業的正常秩序;
㈢實施公路路政巡查,依法制止占道亂堆亂放等行為;
㈣管理和維護公路路產、路權,對違反公路路政管理的行為有權制止并依法進行處罰;
㈤依法控制公路兩側建筑紅線,取締違章建筑設施;
㈥負責對超過公路和公路橋梁限載、限高、限長、限寬標準(以下簡稱超限)和超過載重質量的運輸車輛及公路狀況進行監督檢查;
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其他職權。
第三條農村公路養護按照“縣道縣管、鄉道鄉管、村道村管”的養護管理原則,建立各級責任體系。
區政府是轄區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的責任主體,主要負責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農村公路管理機構的養護管理工作,組織協調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及設施的保護工作。區交通局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的日常管理工作,編制實施縣道養護計劃,審核鄉、村道養護計劃并指導、協調實施;負責縣、鄉道路政管理,指導村道的路產路權保護;監督、管理、使用好農村公路養護資金。
鎮人民政府負責區域內鄉道養護管理工作,落實并監督、檢查、指導村民委員會做好村道的養護管理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各鎮應成立農村公路管理站,明確1名鎮分管領導兼任公路站長,配備1-2名專職或兼職養護管理人員,人員從鎮在職人員中調配,具體負責區域內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編制鄉道、村道養護計劃,組織實施鄉道養護,協調村道養護;協助區交通主管部門開展縣、鄉道的路政管理;指導、協助村委會開展村道路政管理;及時報告鄉、村道塌方、水毀等公路損壞、修復情況,及時修復、安裝鄉道安保設施。監督、管理、使用好鄉道、村道養護資金。
村委會和農場負責區域內村道的養護管理工作。村一級應由村“兩委”或從農村“六大員”中確定一員,農場指定1名兼任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員,具體負責提出村道養護管理建設性計劃并組織落實;定期巡查路況并及時上報塌方、水毀等農村公路損壞修復情況,及時制止各種損害村道的行為,保護路產路權,及時修復、安裝村道安保設施。區政府根據區交通局出具的村級管理養護的任務、質量,給予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員適當津貼。
第四條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納入區政府對區交通局、各鎮政府年度工作目標的考核內容。
第五條區交通局負責監督指導全區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舉辦技術培訓活動,開展路政執法,保護路產路權及防護設施等工作。
第六條區公路管理所承擔縣道日常養護、技術培訓、督促檢查、農路數據庫管理,編制農村公路養護補助資金計劃。
第七條各公路養護責任主體負責公路沿線的綠化、美化,積極保護公路沿線生態,鼓勵沿線村民在公路兩側種植各類經濟林木。
第八條農村公路小修保養,由責任主體根據當地實際確定,可采取養護工負責、社會競標、集中管理、分段管理、承包管理、認養管理等方式。
在選人用人上采用“鎮聘村用”和“村聘村用”相結合的辦法,簽訂《農村公路養護合同》,實行合同化管理。
區交通局負責建立全區公路養護工檔案。
第九條農村公路養護工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對農村公路進行養護,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暢通,保障農村公路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等級狀態。
因嚴重自然災害致使農村公路中斷或嚴重損壞時,養護責任主體應當及時修復,必要時可以動員和組織沿線機關、團體、企事業單位、村民委員會進行搶修,盡快恢復交通。
第十條各鎮、農場應在每年10月底前,將次年農村公路大、中修計劃上報區交通局。區交通局下達計劃后,具體責任主體通過公開招、投標方式,擇優選用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承擔。補助資金由區交通局撥付至各鎮、農場公路管理站。
第十一條農村公路責任主體要定期或不定期進行公路巡查,處理或協助處理違章行為,維護路產路權,保護公路防護設施,保證道路暢通和行車安全。
第十二條多渠道籌集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主要渠道有:各級政府配套安排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鄉鎮人民政府、村民委員會采取一事一議有效引導、尊重民意、村民自愿等方式籌集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收取的農村公路路產賠、補償款;企業或個人等社會捐助;通過轉讓農村公路(橋梁)冠名權、路域資源開發權、綠化權等市場化運作方式籌集的資金,以及其他依法籌措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
第十三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包括大、中修養護資金和日常小修養護資金。小修養護資金的撥付,遵循公平、公正、公開原則,根據養護里程實行考評補助,及時足額核撥至農村公路責任主體。
小修養護補助定額基數標準為:縣道6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級補助3000元/年公里,市級補助1200元/年公里,區級補助1800元/年公里),鄉道2700元/年公里(其中省級補助1000元/年公里,市級補助350元/年公里,區級補助135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其中省級補助500元/年公里,市級補助120元/年公里,區級補助380元/年公里);各鄉鎮配套資金為:鄉道2700元/年公里,村道1000元/年公里。
小修養護資金撥付方式為:區政府按序時進度將資金撥至區交通局專戶。區交通局在農村公路半年考評和年終考評結束后,根據考評結果分兩次撥付到各鎮、農村公路管理養護資金專戶,各鎮、農場再拔付給具體的養護單位或個人。
區級大、中修養護資金,按縣道4000元/年·公里;鄉道1800元/年·公里;村道500元/年·公里,由區交通局編制年度計劃,區財政列入年度預算,并按序時進度撥至區交通局專戶,與上級政府撥付的大、中修資金及其它資金捆綁統籌使用。區交通局根據具體大、中修維修工程情況,會同區財政局報區政府同意后,根據工程維修進度情況下撥給各鎮、農場。
第十四條區交通局、各鎮、農場應成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機構,農村公路養護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分別設立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專戶。
公路養護資金應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截留、挪用、擠占,專戶只辦理和核算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資金的撥入和撥出,不得發生其他資金的收支。專戶資金按年度進行逐級結算核消,年度有結余的,結轉滾存至下一年度使用。區交通、財政、審計等部門要按照各自職責范圍,加強跟蹤審計監管,確保資金安全使用,違者將依法依紀處理。
第十五條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實行逐級考評制度。
各養護責任主體每季度分別對登記列養的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進行一次自評。
區交通局要加強對農村公路技術及使用狀況、養護和管理進行督促檢查,每半年對各責任主體所管轄農村公路進行一次抽查考評。年終對農村公路養護管理工作進行綜合考評,考評結果作為資金核撥、養護工續聘、評先評優的重要依據,并上報區政府作為對各鎮年終工作目標考核依據。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日常小修保養技術標準、管理考評細則由區交通局另行制定、印發。
第十七條本暫行規定由區交通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暫行規定自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兩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