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市區煙草業打假行動規定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條為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和省委、省政府關于嚴厲打擊制售假冒卷煙違法犯罪活動的精神,保持嚴打高壓態勢,提高打假工作效率,推動卷煙打假工作順利開展,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非法生產、銷售煙草專賣品等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7號),省高級法院、省檢察院、省公安廳、省煙草專賣局《關于辦理涉及煙草專賣品刑事案件若干問題的紀要》(高法〔〕475號)等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市行政區域范圍內開展有關卷煙打假工作時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打假工作實行人民政府負責制,即縣(市、區)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負責,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市、區)人民政府負責,按照“守土有責、屬地管理”原則,構建政府主要領導負總責、分管領導具體抓的工作格局。
第四條縣(市、區)人民政府應進一步細化基層打假責任制,與職能部門、鄉鎮政府簽訂打假責任書,明確責任片區、責任內容、責任部門,做到措施到位,責任到人。
第五條各職能部門應高度重視卷煙打假工作,認真履行職責,同時加強部門溝通協作,形成打假合力。
第六條加強法制宣傳教育,形成強大政策宣傳攻勢,引導人民群眾樹立正確致富觀,自覺抵制制假,主動參與打假,形成全民打假的良好格局和輿論氛圍。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應常設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簡稱打假煙辦),負責本轄區卷煙打假工作的組織、協調、監督,組織開展專項行動,推動有關部門鄉鎮、村落實打假工作。
第八條公安機關負責組織開展卷煙打假工作,保障打假人員的正常執法活動,及時查處阻礙執行公務的案件;及時偵辦涉嫌制售假煙違法犯罪案件,組織對重大制售假煙網絡案件的偵破。
第九條檢察機關負責配合有關部門辦理涉煙刑事案件的追刑工作;加強行政執法與刑事司法相銜接的監督力度,對重點案件進行跟蹤監督;參加涉案物品的銷毀監督工作。
第十條審判機關負責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依法審理涉煙刑事案件,加大罰金、沒收財產等財產刑的追刑力度,從經濟上徹底剝奪制假分子再次犯罪的經濟基礎。
第十一條質量技術監督部門負責履行部門職能,加強對《產品質量法》執行情況的檢查力度,依法查處卷煙質量違法行為。
第十二條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依法查處流通領域假冒商標卷煙、非法印制和銷售卷煙商標標識、無證照經營煙草制品等違法行為,運用職能維護消費者合法權益。
第十三條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負責組織開展卷煙打假工作,宣傳煙草專賣法律法規及有關政策,收集、整理制售假煙活動的情報信息;負責涉案煙草專賣品的價格鑒定和真假鑒別工作。
第十四條紀檢監察機關負責對與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有關的單位及其工作人員履行職責情況進行監督,對違紀、政紀行為進行查處。
第十五條其他部門負責按照其相應職能積極參與打假相關工作,確保卷煙打假工作順利開展。
第三章工作機制
第十六條聯席會議制度。各級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定期組織召開打假聯席會議,通報打假情況,部署打假工作,確定轄區督辦涉假案件,研究獎勵表彰對象。原則上,市級聯席會議每半年召開一次,縣級每季度召開一次。領導小組成員單位應確定一名聯絡員,負責日常聯系事宜。
第十七條社會監督制度。公安、工商、煙草、質監部門應分別在舉報投訴電話上設立卷煙打假專項內容。其他職能部門、鄉鎮政府應公布監督舉報電話,接受群眾的舉報、投訴。
第十八條督查考核制度。市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領導小組應完善督查考核制度,組織對各轄區打假責任制落實情況進行督查。各縣(市、區)應細化有關部門、鄉鎮政府的責任區域、責任目標,制定、落實考核措施。
第十九條定期培訓制度。市打假煙辦每年不定期組織卷煙打假工作專項培訓。有關部門應選派骨干人員參加培訓,并逐級做好培訓工作。
第二十條宣傳教育制度。有關部門應加大宣傳力度,開展法制教育活動,利用電視、報紙、廣播、網絡等媒體,引導群眾遠離制假、正當就業;及時曝光重大涉假案件,以案釋法,震懾犯罪,教育群眾,營造打假輿論氛圍。
第二十一條案件信息報送制度。行政執法部門、公安機關、檢察機關、審判機關應指定一名信息聯絡員,及時報送本單位有關打假工作情況,每半年向同級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領導小組提交書面報告。各縣(市、區)打假煙辦每半年向市打假煙辦提交轄區打假書面情況報告。
第四章地域管轄
第二十二條接到有關部門查獲涉案物品信息后,所轄縣(市、區)整規辦(或打假辦,或指定協調部門)應立即向當地政府分管領導匯報,并協同公安、煙草、鄉(鎮、場、開發區)、村分別派員前往現場,按各自職責開展工作。
第二十三條有關人員抵達現場后,應及時對涉假窩點的地域管轄權進行確認,并在有關物品清單上簽字確認。
第二十四條制假現場處于縣轄區內鄉鎮之間的交界處,其行政區域管轄權有爭議的,相鄰鄉鎮均必須派員趕至現場,對管轄權進行確認。無法確定的,由本縣(市、區)的民政部門、林業管理部門負責派員勘察確認。制假現場處于縣與縣交界處且行政區域管轄權無法確定的,由市級民政部門、林業管理部門負責派員勘察確定。民政部門派員勘察時,應依據雙方人民政府簽訂的《行政區域界線圖》進行勘察確定。
第二十五條地域管轄權原則上應在當天及時予以確認,當天無法確認的,爭議方可報請共同上級進行管轄權確定。市級有關部門應按照便利原則,先行指定一方負責現場管理,待管轄權明確后將涉案物品移交到具有管轄權的責任一方。管轄權未明確或共同部門未指定管轄前,爭議方和有關部門均須派人共同監管涉案物品,直至管轄權得到確認。地域管轄權確實無法確認,爭議各方可以按照相鄰交界縣(市、區)1:1的平均比例計算查獲涉案物品。涉假案件由市公安局按照就近、有利原則進行指定管轄。
第二十六條有關部門可用科技手段對涉假現場所處位置進行定位,并判斷轄區管轄權,縣、鄉(鎮)、村現場人員對此無異議的,可作為地域管轄權的確認依據。
第五章職能管轄
第二十七條涉假案件由犯罪地公安機關管轄。多個公安機關均有權管轄的,由最初受理的公安機關管轄。對管轄有爭議或者情況特殊的案件,由共同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
第二十八條涉案物品的案值金額或案件其他情節明顯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涉假案件,公安機關應提前介入,現場接案,開具物品扣押清單,直接進行立案偵查。
第二十九條對涉案物品案值金額或其他情節未達到刑事追訴標準、涉嫌犯罪的涉假案件,由有關部門依法立案處理。調查后,如涉假案件達到刑事追訴標準的,有關部門應及時將案件移交公安機關,并報送同級檢察機關備案。
第三十條檢察機關應發揮監督職能,主動開展立案監督工作,對發現公安機關可能存在應當立案偵查而不立案情形的,應要求公安機關說明理由。公安機關應在7日內向檢察機關作出書面說明。經審查,檢察機關認為公安機關不予立案理由不能成立的,應向公安機關發出《立案通知書》。公安機關應在收到《立案通知書》后15日內決定立案,及時開展偵查活動,并適時反饋偵查活動進展。
第六章涉案物品處理
第三十一條依法查獲、沒收的假煙、煙葉(絲、梗、片)、卷煙紙、濾嘴棒、煙用絲束、煙草專用機械及其零部件等涉案煙草專賣品,經由有關部門查實認定后,交由當地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銷毀。
銷毀時,可根據不同類別分別采取焚燒、雜物攪拌、切割銷毀等方式集中進行,或送至垃圾處理廠、發電廠、持有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公害銷毀處理。
第三十二條依法查封、扣押的涉案車輛、通用制假設備等大宗的、不便搬運的其他涉案物品,原物不隨卷保存,但應拍成照片存入卷內。涉案物品由有關部門妥善保管或按照有關規定分別移送主管部門處理或者銷毀。
第三十三條對未能找到物主的涉案物品,經查實無使用價值的,且有關部門在采取張貼通告、公告等措施之日起40日內仍無法找到物主的,可以依法予以沒收。同時,經縣(市、區)政府領導同意后,由當地政法委(或整頓辦、打假辦)組織相關職能部門進行銷毀。
第三十四條有關部門對已入庫的打假涉案物品進行集中銷毀時,應當邀請檢察機關參加監督。檢察機關應派員參加銷毀監督工作。銷毀時,有關部門應采取現場筆錄、登記、錄像、拍照等措施加以證據保全。
第三十五條涉案物品需要現場銷毀的,應嚴格執行以下規定:
(一)制假現場查獲的涉案物品,原則上應運往縣(市、區)人民政府指定的打假倉庫;但由于位置特殊、交通不便、不易搬運或其它特殊原因,有關部門在采取現場筆錄、登記、錄像、拍照、抽樣送檢等措施加以保全后,可進行現場銷毀。
(二)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自行查獲的涉假物品(除大型制假機械外)確實需要現場銷毀的,必須由現場帶隊人員報經所在單位領導批準同意后方可進行。省、市有關部門查獲并移交給各縣(市、區)處理的涉假物品,或者各縣有關部門、鄉鎮政府查獲的大型制假機械,確實需要現場銷毀的,必須報經所在縣(市、區)分管打假領導批準同意,方可銷毀。
(三)現場銷毀涉案物品時,可根據不同類別分別采取焚燒、雜物攪拌、切割銷毀、爆破炸毀等方式進行,或送至垃圾處理廠、發電廠、持有煙草專賣生產許可證的企業進行無公害銷毀處理。
需要采用切割銷毀、爆破炸毀等銷毀方式時,應聘請有資質的專業單位,并由持有特種許可證的人員進行操作。
(四)銷毀時必須做好銷毀前、中、后三個環節的痕跡化影像記錄,確保證據材料的完整性、有效性。銷毀結束后,承辦單位應現場制作涉案物品銷毀清單,并由現場指揮員、監銷人、證明人、經辦人簽名確認。
(五)現場銷毀時,應有檢察機關、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工作人員進行現場監督,否則不得自行銷毀。檢察機關因故無法派員參與現場監督的,有關部門應在銷毀結束后及時將現場筆錄、銷毀清單、錄像、拍照等資料報送至檢察機關存檔備案。
(六)各縣(市、區)檢察機關、煙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等監督部門,每年至少一次對本轄區銷毀涉假物品的有關資料進行檢查。市級監督部門可以采取隨機抽查、調閱檔案等方式對各縣(市、區)銷毀涉案物品情況進行監督。
第七章監督檢查
第三十六條市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領導小組應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市監察局、市綜治辦、市打假煙辦等部門,對各縣(市、區)落實打假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對落實責任制不到位、辦理涉假案件不力的,追究相關單位和人員的責任。
第三十七條各縣(市、區)應制定具體的考核、監督機制,定期或不定期對各職能部門、各鄉鎮政府落實打假責任制情況進行檢查。
第三十八條檢察機關在履行監督職責過程中,發現有關單位或個人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貪污受賄、充當保護傘,未按照有關規定履行職責的,應及時介入調查,尚未構成犯罪的應移交有關部門追究相關人員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三十九條行政執法機關、公安機關或其它單位、個人發現執法人員在打假工作中有涉嫌構成犯罪行為的,應及時向檢察機關舉報中心舉報,并移交有關證據材料。
第八章獎勵表彰
第四十條市打擊制售假冒卷煙工作領導小組應建立、完善表彰激勵機制,每年初對上一年度打假工作中成績突出的先進集體(單位)、專案組、個人進行獎勵。
具體獎勵表彰辦法由市打假煙辦負責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