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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完善失業保險制度,根據《省失業保險條例》和《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進一步提高失業保險統籌層次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部發〔〕63號)精神,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暫行規定。
一、統籌的內容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是指在市行政區劃內,參加失業保險的單位及其人員,都同屬一個統籌區,實行統一參保范圍、統一繳費標準、統一待遇計發辦法、統一經辦流程、統一基金管理、統一信息系統的制度。
二、繳費標準
市級統籌后的繳費標準仍統一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籌集。即:用人單位按職工月工資總額的2%、職工個人按本人月工資額的1%繳納失業保險費。
對難以確定繳費基數的非公有制企業,可采取定額征收的辦法。
三、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標準及申請領取程序
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待遇計發辦法、標準及申請領取程序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在市本級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待遇的申請領取、審核、發放由市本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在各縣(市、區)、臺商投資區參保繳費的失業人員,其失業保險待遇申請領取、審核、發放由所在縣(市、區)、臺商投資區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負責辦理。
屬于本統籌區內參保人員的失業保險關系隨勞動關系轉移,但不辦理失業保險基金轉移。跨統籌區轉移的按《省失業保險條例》規定執行。
四、基金征繳
全市失業保險年擴面、征繳、清欠任務由市失業保險經辦機構根據縣(市、區)、臺商投資區應參保人數、上年度市平均工資和省下達的目標任務提出計劃,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征求市財政局、市地稅局意見后,報市政府批準下達,納入對縣(市、區)政府、臺商投資區管委會工作績效評估指標考核。
失業保險基金由地方稅務部門按屬地管理原則負責征收,按原渠道解繳,繳入市級國庫,并由市財政劃入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對因未完成當年失業保險費征收任務而形成的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缺口,由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留存縣級財政專戶支付,仍不足的再由同級財政資金彌補。
五、基金使用和管理
市本級、縣(市、區)、臺商投資區統籌前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是市級統籌基金的組成部分。市級統籌后,縣級失業保險基金滾存結余按40%上解市級財政專戶,其余基金暫留存縣級財政專戶,動用基金滾存結余需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審批。
失業保險基金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辦法,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財政局統一編制基金預決算,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基金支出項目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等規定執行,實行“季度預撥、年度結算”的辦法,由市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撥付縣級失業保險基金財政專戶。
失業保險基金經辦機構要根據支出項目、發放人數、發放標準等測算,于每年度12月20日前提出下一年度失業保險基金用款計劃,經同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核后,送市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復核和匯總,經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部門審批,作為辦理撥款依據。
市財政局負責按規定上解省級調劑金。
市、縣級財政部門要確保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失業保險待遇支付,原則上縣級失業保險支出戶應預留不低于支付兩個月失業保險待遇的周轉金。
六、經辦流程
市級統籌后,各級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實行統一規范的參保登記、繳費申報、基金征繳、待遇支付、檔案和財務管理等工作程序和服務標準。具體經辦流程仍按照《省失業保險條例》相關規定執行。
七、信息系統
按照“金保工程”建設規范,結合“勞動99”三版建設的要求,建立失業保險信息系統。要充分運用信息管理手段做好失業保險業務工作,逐步實現業務經辦全程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務質量。
八、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及工作經費
失業保險實行市級統籌后,失業保險經辦機構管理體制不變,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安排。
九、組織領導
失業保險市級統籌關系到全市廣大參保職工切身利益,關系到社會和諧穩定。各級政府各有關部門要充分認識實行市級統籌的重要性,進一步解放思想,服從大局,建立健全統一規范的失業保險市級統籌機制。
(一)各級政府要切實加強組織領導,做好各方協調工作,加強監督檢查,確保如期實現失業保險市級統籌。同時,要加強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建設,給予人員和經費保證。
(二)各級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財政、稅務、審計部門和失業保險經辦機構要各負其責,密切配合,確保失業保險市級統籌順利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