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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進一步加強殯葬管理,推進殯葬改革,規范城區殯儀活動,營造創建文明城市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國務院殯葬管理條例》《江西省殯葬管理辦法》、《市殯葬管理綜合執法暫行規定》等相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全縣行政區域內的殯葬活動和管理。
第三條民政局主管全縣的殯葬管理工作。成立縣殯葬管理綜合執法大隊,由縣民政局、公安局、工商局、建設局、國土局、林業局選派人員參加。執法大隊履行以下職責: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殯葬管理相關法律法規的執行和落實情況,宣傳殯葬改革政策,倡導殯葬文明新風尚;依法、依規查處城區居家違規辦喪、游喪、土葬、二次棺葬等殯葬陋習;監管查處殯葬服務行業違法違規行為,規范殯葬服務收費,體現殯葬服務公益性;會同相關部門執行本規定其它事宜。
第四條民政、建設、城市管理局、公安、交警、工商、衛生、教育、國土、林業、宣傳、監察、財政、人保、物價、環保、民宗等部門按照各自的職責齊抓共管,積極配合,做好殯葬管理工作。部門職責如下:
(一)民政部門具體負責殯葬事務的管理、監督和檢查工作。負責殯葬管理執法和搞好殯葬管理所、殯葬執法大隊、殯儀服務中心管理工作。
(二)公安部門負責對阻礙殯葬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聚眾鬧事、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者,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利用封建迷信活動損害他人身體健康以及騙取財物者,依法予以懲處。維持強制執行現場秩序,確保執法人員安全。對在公共場所停放尸體或因停放尸體影響他人正常生活、工作程序,不聽勸阻的,公安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處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情節嚴重的,處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處一千元以下罰款。交警對城區內交通事故造成意外死亡人員,應及時通知縣殯葬管理服務單位接運遺體并做好喪者家屬思想工作,實行火化,憑火化證明辦理事故處理手續。
(三)工商部門負責喪葬用品市場監管,規范喪葬用品市場。對未經批準生產、經營、出租喪葬用品設備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查處。對非法制作銷售封建迷信喪葬用品的單位和個人依法進行處罰。動員經營業主作出承諾,不銷售塑料和其它封建迷信祭祀用品。禁止在城區內出售、租賃冰棺,查處非法殯儀服務組織。
(四)宣傳文明部門負責宣傳殯葬改革的政策法規,倡導文明節儉辦喪事的新風尚。制作專題新聞,及時報道殯改動態,曝光典型事例,使殯葬陋習對社會的危害和政府對殯葬管理的政策家喻戶曉。結合城市文明創建,開展清明、冬至祭掃禁塑宣傳活動。
(五)監察、財政、人保部門具體負責對違反殯葬管理法規的共產黨員和機關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進行組織處理。協助有關單位對違反殯葬管理法規的國有企業職工進行處理。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和國有企業干部、職工以及享有社保人員死亡后,必須憑民政部門開具的火化證明和入墓證明發放喪葬費、一次性撫恤金和遺屬補助。對拒不實行遺體火化和不按規定上本區域公墓的家屬,取消一切優待和照顧。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殯葬管理規定,當事人拒不接受處罰的,依據人事勞動部門核定的標準,負責罰金代扣工作。負責殯葬罰沒款票據的發放和監督工作。
(六)物價部門負責對殯葬服務收費項目及標準按程序進行確定。做好殯葬價格服務糾紛的協調解釋工作。監督殯葬服務單位是否按規定收費,對違規收費進行查處。
(七)衛生部門負責對各醫院、衛生院的管理,住院人員死亡后,醫療單位要在二小時內通知殯儀館接送遺體,嚴禁偷運遺體土葬。對因患重度傳染病而死亡人員,做好尸消毒和防護工作,防止病菌傳播。
(八)教育部門負責各學校做好宣傳教育工作,通過主題班會等多種形式加強學生的自我教育,開展“小手牽大手活動”將清明、冬至禁塑環保活動通過學生向家長宣傳,通過學生監督家長。
(九)建設局、城市管理局負責會同民政、林業、國土、環保等部門制定公益性墓地規劃。查處在城區公共場所、居民住宅區亂搭靈棚、抬棺游街和沿街拋撒紙錢、燃放鞭炮等違規喪事活動。
(十)環保部門負責協助有關部門做好公益性墓地選址工作,搞好環境評估工作。查處殯葬活動中破壞環境的行為。組織環保志愿者配合公墓管理單位清除墓區的塑料祭祀品,向市民散發宣傳單,做好非環保祭祀品的工作。
(十一)國土、林業等部門負責喪葬用地的管理,對不按規定、未經審批在公墓區以外建墳的,國土、林業部門會同民政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十二)民宗部門負責對寺廟僧尼自行焚化進行監督管理,僧尼自行焚化必須解決環境污染問題。制止寺廟為僧尼以外人員(即男女居士)焚化遺體。
第五條禁止在下列地區建造墳墓:
(一)耕地、林地、居民(村民)住宅區。
(二)城鎮規劃區、風景名勝區、文物保護區、自然保護區。
(三)水庫及河流堤壩附近、水源保護區和基本農田保護區。
(四)鐵路、公路主干線兩側可視范圍內。
第六條城鎮居民的骨灰或遺體應當安葬在本區域的公墓內,農村村民的骨灰或遺體應當安葬在本村的公益性墓地(骨灰堂)內,鼓勵安葬在公墓區內。農村公益性墓地(骨灰堂)由村民委員會負責建設管理,不得收取盈利性費用,不得安葬本村村民以外人員的骨灰或遺體,禁止亂埋亂葬。特殊情況需要異地安葬的,須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批準。
第七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相關責任部門責令其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可依法強制執行,所需費用由當事人承擔:
(一)火葬區域內的人員死亡后實行土葬的。
(二)將骨灰裝棺土葬的。
(三)城區居民死亡后在公墓以外建造墳墓的。
(四)在已建立公益性墓地(骨灰堂)以外地方建造墳墓的。
第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糾正違法行為,并由相關責任部門依法處理:
(一)在城鎮街道、公共場所和居民住宅區停放遺體、搭建靈棚的。
(二)在城鎮街道游喪、沿途燃放鞭炮、拋撒紙花、紙錢,妨礙公共秩序,危害公共安全的。
(三)影響市容市貌、環境衛生和占用城市街道辦喪的。(四)借辦喪事從事封建迷信活動的。
(五)辦喪噪聲超標擾民及阻礙正常交通秩序和占用車道的。
第條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按下列規定分別給予處罰:
(一)制造、銷售不符合國家技術標準的殯葬設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責令停止制造、銷售,可以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二)制造、銷售封建迷信殯葬用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予以沒收,并處制造、銷售金額1倍以上3倍以下罰款。
(三)在火葬區內制造、銷售棺木及其它土葬用品的,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四)未經批準,擅自興建殯葬設施的,由民政部門會同建設、規劃、城市管理、國土資源等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五)公墓墓穴占地面積超過標準的,由民政部門責令公墓服務單位限期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六)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擅自經營墓地,不得非法轉讓或買賣土地、林地建造墓地。違者由民政部門會同公安、國土、林業、工商等部門予以取締,責令恢復原狀,沒收違法所得,并處違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
(七)從事花圈、墓碑、墓具等殯葬用品制造、銷售的,必須向工商部門申請辦理工商營業執照,并加強經營管理。否則,由工商部門依照《無照經營查處取締辦法》和江西省人民政府《關于建立查處取締無證無照經營行為長效工作機制的意見》予以查處。上述經營者辦理營業執照時,應向同級民政部門備案。
第十條遺體裝殮、運送、防腐、冷藏、整容應及時與殯儀館聯系,禁止私自轉運;凡從事喪葬和殯儀服務的單位和個人應接受民政部門統一管理,對違法經營的單位和個人由民政部門會同相關部門依法予以查處。
第十一條興建殯葬設施應符合城市規劃,并按下列規定履行審批手續:
(一)設置農村公益性墓地,其建設方案經鄉(鎮)級人民政府審核同意后,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二)建設殯儀服務站、骨灰堂,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審批。
(三)建設殯儀館、火葬場,由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提出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審批。
(四)興建殯葬設施應依法辦理用地審批手續,并按基本建設程序到國土、建設、規劃等部門辦理有關手續,任何單位和個人未經批準,不得興建殯葬設施。
第十二條殯葬服務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報有關部門依紀依法處理:
(一)殯葬服務人員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索賄受賄、玩忽職守的。
(二)殯葬服務人員違反操作規程,造成重大事故或不良影響的。
第十三條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對殯葬執法部門做出的處罰、處理決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提起訴訟。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或起訴,又不履行處罰、處理決定的,由殯葬執法部門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第十四條殯葬執法人員在執法活動中徇私舞弊、玩忽職守、濫用職權的,由所在單位或上級機關予以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五條違反第四條第七款,醫院未在規定時間內通知殯儀館,殯儀館未及時接運遺體的,追究醫院、殯葬管理部門主要領導責任。
第十六條凡公車參與第七條和第八條第二、三、四、五款活動的,單位主要領導必須公開向公眾檢討。
第十七條領導干部違反本規定,紀檢監察機關比照中共市委《關于規范領導干部從政行為提高工作效能的若干規定》予以查處。黨政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干部職工凡違反本規定一律不發安葬費、撫恤費和遺屬補助費,違規發放的追究單位主要領導責任,并對當事人給予黨紀政紀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