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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充分發揮小城鎮在促進農村經濟和社會發展中的多功能作用,切實加快我縣小城鎮建設發展步伐,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建筑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及省、市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縣實際,特制定本規定。
第一條基本原則。小城鎮建設必須遵循因地制宜、節約用地、全面規劃、合理布局、綜合開發、配套建設,實現經濟效益、社會效益、環境效益統一的原則,有計劃、有步驟地推進建設以縣城為中心,小城鎮為紐帶,層次合理、和諧協調的城鎮體系。
第二條組織領導。小城鎮建設的主體是鄉鎮人民政府,各鄉鎮要成立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組長由鄉鎮長擔任,辦公室主任由分管領導擔任。鄉鎮國土所、規劃所、房產所等部門派專人到城建辦公室聯合辦公,接受雙重管理,實行一站式服務,全面行使小城鎮建設的項目申報、建設審批、證照辦理、規費收取、城建檔案和地下管網資料的收集管理等職能。
縣人民政府成立小城鎮建設領導小組,由縣長任組長,縣委、人大、政府、政協分管城市建設的領導為副組長,縣建設局、發改局、規劃局、國土資源局、房產管理局、財政局、監察局、審計局、政務中心等相關單位負責人為組成成員;領導小組下設辦公室,辦公地點設縣建設局。負責對小城鎮建設進行綜合協調和指導監督,對鄉鎮編制的小城鎮主要路段、臨街建設方案進行審批,對小城鎮建筑市場的質量安全和房地產市場開發進行管理。
第三條規劃編制。小城鎮規劃是指導小城鎮建設的依據,未編制規劃的小城鎮不得批準建設用地。編制小城鎮規劃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進行,以縣域城鎮體系規劃和縣域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為依據,與基本農田保護區專業規劃相協調,鄉鎮規劃、村莊規劃年限一般應與當地指定的經濟社會發展計劃年限相一致。根據自身特點和發展條件,高起點做好總體規劃編制,在2012年以前要完成全縣鄉鎮總體規劃修編和控制性詳細規劃編制工作。
第四條建設用地管理。國土資源部門要在申報年度用地指標時重點向小城鎮建設傾斜,充分保障小城鎮建設用地。在規劃區內的土地必須有計劃有規模地成片開發,嚴格控制零星自建房批建。要堅持推行建設用地統一規劃、統一征用、統一出讓、統一管理和有償使用制度,除法律法規規定可以實行劃撥供地外,其余用地必須采取公開掛牌的方式出讓。取得國有商住建設用地1000m2及以上的建設項目,必須由法人單位報建,土地使用證只發給法人單位。如該地為房地產開發項目用地,開發商必須依法取得相應房地產開發資質后,方可開發建設。規劃區新開發的土地,必須進行整理,盡量將生地變成熟地,完成“三通一平”及排水設施后出讓,提高土地使用效益,防止重復建設。
第五條基本建設審批程序。單位和個人在建制鎮規劃區內新建、改建、擴建的建設項目必須依法審批,建筑面積300平方米以上(含300平方米),造價30萬元以上(含30萬元)的建設項目必須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由承建單位或個人向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提交項目建設申請。
(二)鄉鎮人民政府小城鎮建設管理機構派人員現場踏勘,提出初審意見,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
(三)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同意予以開發或建房的,報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和規劃部門審批,并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制鎮規劃區內建設的還須核發《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并按審批權限到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用地手續。
(四)開發商或建房戶將《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土地使用證》或用地批文、立項批文、房屋設計施工圖等建房資料報鄉鎮人民政府審查,對臨街面等主要路段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建設部門、規劃部門和專家實行立面方案評審,待評審方案通過才能按程序由縣規劃部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由縣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核發《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產部門憑以上四證和“規劃驗收備案表”、“竣工驗收備案表”及“地稅部門房地產稅收管理銜接(證明)單”為該項辦理房屋產權登記頒證,否則不予辦理。無規劃、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建筑,按違章建筑處理。
建設單位和個人在取得《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之日起三個月內開工,因故不能按期開工的,應當向局發證機關申請延期;延期以兩次為限,每次不超過三個月。既不開工又不申請延期或者超過延期時限的,施工許可證自行廢止。
第六條臨時建設審批程序。在鄉鎮規劃區內臨時建設應當辦理規劃審批手續,報經縣人民政府規劃主管部門審查同意,但建設項目用地范圍內因施工需要的臨時建設除外。
第七條建設規費繳納。在小城鎮規劃區范圍內進行工程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當按標準繳納綜合性規費,實行一站式服務和剛性收費,收入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審批、報建、辦證及相關服務工作在鄉鎮設立統一的辦事窗口,統一受理。綜合性規費的收費項目、收費標準見附表。農民在集體土地上自行建房,按照只收取“一證一書”工本費,需要辦理房產證的,依法繳納登記費、測繪費。小城鎮建設用地的國有土地出讓收入在扣除土地征地成本、報批費用、農土資金和國土規劃基金后全部返回鄉鎮。除按法律法規規定上交的外,對鄉鎮直接取得的建設項目在報建、辦證過程中產生的行政事業性收入和對違章建筑的處罰罰款,80%返回鄉鎮,20%返回縣直單位作為工作經費;服務性收費80%返回縣直相關單位,20%返回所在鄉鎮。小城鎮建設項目所產生的稅收全部成為鄉鎮稅收。鄉鎮所返回的稅費,歸集為城鎮建設發展基金,??顚S?,納入鄉鎮財政統一核算,按鄉財縣管要求管理,全部用于小城鎮基礎設施和公用事業建設及相關工作經費,不得挪作他用。
全縣小城鎮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的開發建設和單位建房,必須進入縣政務中心組織聯審辦理,統一收費。項目審批程序及綜合性規費繳納按照《縣基建項目聯合審批和規費統收操作細則》相同程序規定執行。辦理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施工許可證》、《房屋產權初始登記證》必須移交縣基建項目聯審統收辦公室監督發放。
第八條建設資金和項目。小城鎮建設的資金來源,堅持“誰投資、誰受益”、“誰受益、誰負擔”的原則,全面引入市場機制。各鄉鎮要優化環境,積極抓好小城鎮建設項目招商引資,吸引外來資金和民營資本參與小城鎮建設的開發和經營。有條件的鄉鎮,還可組建投融資公司,從事基礎設施建設和項目滾動開發,形成多元化投融資渠道,允許農村集體土地在建設用地所有權不變的前提下,采取入股和租賃方式,進入小城鎮基礎設施建設或興辦企業。積極配合發改、水利、電力、交通、建設、國土、環保等部門爭取上級投資項目??h政府各部門的資金和項目要向小城鎮建設傾斜和聚集;發改、建設、城管、房產、國土、移民、交通、商務等部門要對小城鎮的污水、垃圾處理、市場建設、市政基礎設施建設予以立項支持。
第九條小城鎮管理。小城鎮要按照宜居、宜業、宜游城鎮的要求,加強鎮區的環境衛生管理,保持鎮容鎮貌、整體規劃,加強公共衛生管理和綠化、美化、亮化、序化管理,設置攤點區位,嚴禁占道(路)經營。全面整治馬路市場,加強小城鎮的垃圾處理和污水處理,爭創文明衛生城鎮。
第十條監督檢查。加強對小城鎮建設領域的監管和執法,鄉鎮人民政府要組織力量對小城鎮建設項目開展經常性的檢查,對違規占地、違規建設的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職能部門對其進行處理,并申請縣拆違辦組織依法拆除。
第十一條違規處理和責任追究。
(一)相關部門違反本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責令改正,通報批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依規給予處分:
1、違規核發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鄉村建設規劃許可證的;
2、違規確定規劃條件或者改變規劃條件的;
3、違規辦理用地批準手續、施工許可證的;
4、違規辦理產權登記手續的;
5、對未依法取得規劃許可或違反規劃許可進行建設的行為,不依法處理的。
(二)單位或者個人在鄉鎮規劃區內未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規劃許可證的規定進行建設的,由鄉鎮人民政府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當事人應當立即停止建設,并在十五日內采取改正措施改正;對逾期不改正或者無法采取改正措施消除影響的,責令自行拆除或者強制拆除。
(三)單位或者個人未按照臨時建設規劃審批手續的規定進行臨時建設的,由縣規劃主管部門發出責令停止建設通知書,當事人應當自立即停止建設,并在十五日內自行拆除;臨時建設超過批準期限不自行拆除的,責令當事人自接到拆除通知書之日起十五日內自行拆除。在十五日內沒有自行拆除的,并處臨時建設工程造價的百分之三十以上一倍以下的罰款。
第十二條考評獎懲機制。小城鎮建設列入鄉鎮工作績效考核范疇,縣政府每年從城市建設維護稅中安排一定資金對小城鎮建設成績突出的單位進行專項表彰獎勵。
第十三條本規定從2010年7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