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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黨政領導干部選拔任用工作條例》和《黨內監督條例(試行)》,更好地規范和監督領導干部的言行,特制定以下行為規范:
第一條要自覺遵守黨的政治紀律,與黨中央保持高度一致,不得有編造和傳播政治謠言及丑化黨和國家領導人形象的言論、公開發表同黨中央決定相反意見的行為
第二條要堅定地貫徹執行黨和政府的各項決議、決定以及所在單位的有關決定。對決議、決定有不同意見的,應在堅決執行的同時,通過正常渠道逐級反映,不得有拒絕執行、消極抵制或變相抵制的行為。
第三條要維護黨和國家利益,見義勇為,不得有在國家尊嚴、黨和國家利益及人民生命財產受到侵犯或嚴重威脅時不作為的行為。
第四條要服從組織作出的職務任免和工作調動的決定,并在限期內執行,不得有拒不服從組織分配或在規定期限內不到任的行為
第五條要認真執行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嚴格依法行政,正確行使權力,保證公務行為合法、公正,不得有越權行政或濫用職權,侵犯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六條要深入基層調查研究,及時總結基層工作經驗,善于發現問題、分析問題,提出解決問題的意見和辦法,不得有主觀臆斷、盲目決策的行為。
第七條要密切聯系群眾,關心群眾疾苦,工作積極主動,不得有推諉、扯皮的行為
第八條要遵守國家財經法規和財經紀律,不得有挪用、侵占、截留國家財物,擅自制定收費、罰款項目,擴大和提高收費、罰款范圍、標準,攤派各種費用和索取贊助的行為。
第九條要遵守職業道德和工作紀律,不得有泄露工作秘密、傳播小道消息、接受可能影響公正執行公務的宴請、娛樂及禮金、禮品、有價證券的行為。
第十條要清正廉潔,自警自律,不準到下屬單位和管理、服務對象報銷應由個人支付的費用、推銷物品、購買低于進價的商品、享受免費服務、長期借用沒有合理手續的財物的行為。
第十一條要艱苦奮斗,勤儉節約,不得有用公款相互宴請、高消費娛樂、包租客房或占用客房供個人使用、用公款公物操辦婚喪喜慶事宜的行為。
第十二條要嚴格遵守領導干部外出和出國(境)的有關規定,不得有用公款旅游、借開會、培訓等變項旅游,違反規定出國(境)的行為
第十三條要遵紀守法,潔身自好,不得有參與邪教、賭博、酗酒、色情、吸毒、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活動的行為。
第十四條要維護班子團結和整體形象,不得有背后亂發議論、搬弄是非、制造矛盾、影響團結的行為。
第十五條要嚴格遵守機關各項工作制度,恪盡職守,勤奮工作,不得有無故遲到、早退和曠工、工作時間擅離職守、辦私事和從事與工作無關的其他活動的行為。
第十六條要慎重交友,自尊自重,自警自省,不得有拉幫結派、搞團團伙伙、參與非組織活動或與社會上有不良行為的人交往過密、稱兄道弟的行為
第十七條要遵守社會公德,爭做“文明公民”,不得有違背“公民基本道德規范”、搬弄事非、損害鄰里團結、違反公共治安秩序和社會管理規定的行為。
第十八條要尊老愛幼,爭創“文明家庭”,不得有虐待家庭成員、家庭暴力行為和放任家屬子女參與違法違紀、違反社會公德活動的行為。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