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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一、為推進縣政府工作規范化、制度化、法制化,進一步提高行政效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國務院工作規則》、《省人民政府工作規則》、《市人民政府工作規則》,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規則。
二、縣政府工作以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貫徹執行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縣委的決定,貫徹執行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充分發揮縣政府各部門和各場、鎮的作用,確保政令暢通。堅持以人為本,按照科學執政、民主執政、依法執政的要求,全面履行政府職能,努力建設一個決策科學、行為規范、運轉協調、公正透明、廉潔高效的政府,建設人民群眾滿意政府。
三、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履行憲法和法律賦予的職責,堅持解放思想,實事求是,與時俱進,開拓創新,忠于職守,服從命令,顧全大局,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
四、縣政府各部門要按照法律法規規章行使職權,要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風,推進電子政務,提高行政效能,切實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二章組成人員職責
五、根據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縣政府組成人員包括:縣長,副縣長,辦公室主任,政府序列的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
六、縣政府實行縣長負責制。縣長領導縣政府的工作,副縣長協助縣長工作。
七、縣長召集和主持縣政府全體會議、縣政府常務會議和縣長辦公會議。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必須經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討論決定。
八、副縣長按分工負責處理分管工作。受縣長委托,負責其他方面的工作或者專項任務,并可代表縣政府進行外事等方面的活動。
九、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在縣長領導下,負責協調縣政府的日常工作。負責縣政府辦公室的工作。
十、縣長外出期間,受縣長委托,由常務副縣長主持縣政府工作。
十一、縣政府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負責本部門的工作。審計局在縣長領導下,依據法律規定獨立行使審計監督權,不受其他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縣政府各部門要各司其職,各負其責,顧全大局,精誠團結,貫徹落實縣政府各項工作部署。
第三章全面履行政府職能
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圍繞建設服務型政府,推進行政管理體制改革,進一步轉變政府職能,全面履行經濟調節、市場監管、社會管理和公共服務職能。
十三、健全經濟調節體系,主要運用經濟、法律手段和必要的行政手段,引導和調控經濟運行,調整和優化經濟結構,發展對外經濟貿易和區域經濟合作,實現經濟增長、增加就業和穩定物價。
十四、加強市場監管,創造公平和可預見的法制環境,完善行政執法、行業自律、輿論監督、群眾參與相結合的市場監管體系,建立健全社會信用體系,規范和整頓市場經濟秩序,建立統一、開放、競爭、有序的現代市場體系。
十五、認真履行社會管理職能,依法管理和規范社會組織、社會事務,妥善處理社會矛盾。維護社會秩序和社會穩定,促進社會公正。加強城鄉基層群眾自治組織和社區建設。培育引導各類民間組織的健康發展,充分發揮其作用。依法建立健全各類突發公共事件應急機制,提高政府應對公共危機的能力。
十六、強化公共服務職能,完善公共政策,健全公共服務體系,增強基本公共服務能力,推進城鄉一體化,促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四章實行科學民主決策
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完善群眾參與、專家咨詢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決策機制,不斷優化重大決策的規則和程序,實行依法決策、科學決策和民主決策。
十八、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草案)、財政預算(草案)、改革開放的政策措施、社會管理事務、重要議案和政府規范性文件、城市規劃和重要建設項目、政府借貸等重大決策,由縣政府全體會議或縣政府常務會議研究決定。
十九、縣政府在作出重大決策前,要廣泛聽取有關方面的意見和建議。重大行政行為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進行合法性事前審查。縣政府各部門提請縣政府討論決定的重大決策建議,要對其合法性、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涉及相關部門的,應充分協商;涉及場、鎮的,應事先征求意見;涉及重大公共利益和人民群眾切身利益的,要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必要時應舉行聽證會。
二十、縣政府各部門和各場、鎮必須堅決貫徹落實縣政府的重大決策,及時跟蹤和反饋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要加強督促檢查,確保政令暢通。
二十一、按照“誰決策、誰負責”的原則,對超越權限、違反程序決策造成重大損失的,嚴肅追究有關決策人的責任,個人決策、個人負責,集體決策、集體負責,做到決策權與決策責任的統一。
第五章推進依法行政
二十二、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嚴格按照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當,高效便民、誠實守信、權責統一的要求,行使行政權力,強化政府責任意識,不斷提高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水平。
二十三、縣政府要根據全縣經濟社會發展和改革開放的需要,適時向縣人大常委會提交相關議案,制定政府規范性文件,規定行政措施。及時修改或廢止與上級政策文件不相適應的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
二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必須符合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的方針政策。涉及兩個以上部門職權范圍的事項,應由縣政府制定規范性文件或由有關部門聯合制定規范性文件。各部門制定的規范性文件要于下發后7個工作日內報縣政府備案,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查并定期向縣政府報告。
二十五、提請縣政府全體會議或常務會議討論的規范性文件或以縣政府名義做出的其他規范性文件草案應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審核把關或組織起草。縣政府規范性文件的解釋工作由縣政府法制辦公室承辦。
二十六、嚴格實行行政執法責任制和行政執法過錯追究制,做到有法必依、違法必究,公正執法、文明執法。
第六章工作安排部署
二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強工作的計劃性、系統性和預見性,搞好年度工作安排部署,并根據形勢和任務的變化及時作出調整。
二十八、縣政府提出年度重點工作目標和為民辦實事工程,形成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或年度工作要點,下發執行。
二十九、縣政府各部門、各場鎮要認真落實縣政府年度工作安排部署或年度工作要點,并在年中和年末向縣政府報告執行情況,縣政府辦公室適時做出通報。
三十、縣政府對年度重點工作和為民辦實事工程實施周安排、月調度、半年分析制度,重大事項隨時調度。
三十一、縣政府督查室負責政府年度工作要點的跟蹤督查和縣政府重要決策的掛牌督辦,全面建立督查臺帳,嚴格按照時間節點強化督促檢查,對督查中發現的主要問題及時撰寫督查專項報告,提出建議,完善決策,確保落實。
第七章行政監督
三十二、縣政府自覺接受同級人大及其常委會的監督,向其報告工作、接受質詢、備案行政規范性文件;接受縣政協的民主監督,虛心聽取意見和建議。
三十三、縣政府及各部門要依照有關法律規定接受司法機關的監督,同時自覺接受監察、審計等部門的監督。對監督中發現的問題,要認真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
三十四、加強政府系統內部監督,嚴格執行《行政復議法》和規范性文件備案制度,及時撤銷或修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文件,糾正違法或不當的行政行為,并主動征詢和認真聽取各場、鎮及其他部門的意見和建議。
三十五、縣政府及各部門要接受新聞輿論和群眾的監督。對新聞媒體報道和各方面反映的重大問題,縣政府有關部門要積極主動地查處和整改并向縣政府報告。要加強政府網站建設,及時政務信息,便于群眾知情、參與和監督。重視群眾和其他組織通過多種方式對行政行為實施監督。
三十六、縣政府及各部門要重視人民群眾來信來訪工作,按照“雙向規范”的要求,進一步完善信訪制度,確保信訪渠道的暢通;縣政府領導同志及各部門負責人要落實“一崗雙責”、信訪接待日制度,親自閱批、督辦重要的群眾來信來訪。
第八章推進政務公開
三十七、縣政府辦公室及政府各部門要大力推進政務公開,健全政府信息制度,完善各類公開辦事制度及程序,貫徹《政府信息公開條例》,提高政府工作透明度。
三十八、縣政府全體會議和常務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縣長辦公會確定的重點工作安排、縣政府及各部門下發的文件政策,除確需保密的外,應及時公布。
三十九、凡涉及群眾切身利益、需要群眾廣泛知曉的事項以及法律和上級政府規定需要公開的其他事項,均應通過政府網站以及報刊、廣播、電視等方式,依法、及時、準確地向社會公開。
第九章會議制度
四十、縣政府實行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和專題會議制度。
四十一、縣政府全體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各局局長、各委員會(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其他與會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指示、重大決策、決定,以及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決議;
(二)討論決定和部署縣政府的重要工作;
(三)通報工作情況,協調各部門的工作;
(四)討論重要規范性文件和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五)討論其他需要縣政府全體會議討論的事項。
縣政府全體會議一般每半年召開一次。
四十二、縣政府常務會議由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組成,由縣長或縣長委托常務副縣長召集和主持。其他與會人員根據會議內容需要確定。會議的主要任務是:
(一)傳達貫徹黨中央、國務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和縣委的重要決策部署,并結合實際,對全縣工作進行研究部署;
(二)討論決定縣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項;
(三)討論通過向縣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的工作報告和提請審議的議案;
(四)討論通過由縣政府制定的行政規范性文件和重要決定;
(五)聽取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和縣政府部門的重要工作情況匯報;
(六)討論通過向市政府報告或請示的重要事項;
(七)討論決定縣政府各部門和各場、鎮請示縣政府的重要事項;
(八)通報和討論縣政府其他事項。
縣政府常務會議一般每月召開一次。如有需要臨時召開。
副縣長和辦公室主任因故不能出席會議,須向縣長或主持會議的常務副縣長請假。列席縣政府常務會議的部門、單位主要負責同志必須到會。因特殊情況確實不能列席會議,要提前向縣政府辦公室主任請假,并由縣長或常務副縣長審批,準假后可安排主管負責同志代為列席。
縣政府常務會議應邀請縣人大、縣政協有關領導同志列席。縣監察局負責同志列席會議。
四十三、縣長辦公會議由縣長或委托兩名以上副縣長召集,縣政府有關部門和有關方面負責同志參加,研究、處理縣政府日常工作中的重要問題。
縣長辦公會議根據需要不定期召開。
四十四、縣政府專題會議由常務副縣長、副縣長受縣長委托或按分工召開,研究、協調和處理縣政府工作中分工范圍內的專門問題。
專題會議不定期召開,參會范圍根據會議內容確定。
四十五、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議題由分管副縣長協調或審核后提出,由縣長確定,提交會議研究討論的文件由縣政府辦公室審核,由縣長或主管副縣長批準。會議組織工作由縣政府辦公室負責。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紀要,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報縣長和常務副縣長簽發。專題會議紀要,由參加會議的縣政府辦公室副主任審核后,送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和主持會議的副縣長簽發。
縣政府全體會議、常務會議、縣長辦公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宜于公開的,應及時報道。新聞報道稿件由縣政府辦公室主管副主任審簽,必要時請示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或縣長同意。
四十六、縣人大常委會、縣政協常委會召開的有關會議,需副縣長列席的,由縣長確定。
四十七、安排會議活動一律從嚴掌握。能不開的會議堅決不開,可以合并開的會議合并召開。以縣政府名義召開的全縣性會議,要統籌安排,從嚴控制。縣政府召開會議,一般只開到場、鎮,縣直各部門。各部門部署職權范圍內的工作,不得以縣政府名義召開會議。
四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召開會議要貫徹精簡、高效、節約的原則,盡量縮短會議時間,減少會議人員。
第十章規范公文審批
四十九、各部門和各場、鎮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應當符合《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和《省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實施細則》的有關規定。
五十、公文審批按縣政府領導同志分工負責的原則辦理。各部門和各場、鎮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縣政府辦公室按照領導同志分工呈批,重大問題報送常務副縣長、縣長審批。屬于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批轉主管部門處理。
五十一、審批公文時,對于一般報告性公文,圈閱表示“已閱知”;對有具體請示事項的公文,須有明確的態度和處理意見,如圈閱則視為“同意”請示的事項。
五十二、縣政府向市政府的請示(報告)、的決定和行政規范性文件、向縣人大及其常委會提出的議案等由縣長簽發。
以縣政府名義發文,由分管副縣長審核后,報縣長或受縣長委托的副縣長簽發。已經會議討論決定以縣政府名義制發的文件,經縣長、副縣長授權,可由縣政府辦公室主任直接簽發。
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屬辦公室職權范圍內或領導同志批示辦理的,由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屬于各部門業務范圍內的事項,一般不以縣政府辦公室名義發文,對較為重要、確需發文的,須經縣政府有關領導同志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審核簽發,涉及重大問題的,報縣長、常務副縣長同意后由辦公室主任簽發。
五十三、縣委、縣政府聯合行文,由縣政府領導同志審批后報縣委簽發。縣委、縣政府領導同志已有明確同意意見的,如無原則性修改,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核后報縣委簽發。
縣委辦公室、縣政府辦公室聯合行文,經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審批后報縣委辦公室簽發。
縣政府及縣政府辦公室的公文,除確需保密的外,應按照《政府信息公開條例》規定及時公布。
五十四、各部門和各場、鎮報送縣政府審批的公文,由部門、場、鎮的主要負責同志簽發。
五十五、除縣政府領導直接交辦的事項外,各部門、各場、鎮的請示、報告,應當報送縣政府辦公室,原則上不直接報送領導個人,領導同志一般不直接在直送文件上批示。
除緊急重大事項外,縣政府不受理越級行文。
五十六、各部門請示縣政府的事項如涉及其他部門的職責,主辦部門的主要負責人要主動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協辦部門要積極配合,不得把未經認真研究、協商一致的問題上報縣政府;經協商仍不能取得一致意見的,主辦部門應列出各方理據,提出建設性意見報縣政府,由縣政府領導同志進行裁定或責成縣政府辦公室分管副主任予以協調。
五十七、各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務,由部門自行發文,不得以縣政府名義或縣政府辦公室名義轉發。涉及幾個部門工作的,可由有關部門聯合發文,并明確主辦部門。
五十八、縣政府及各部門發文要注重實效,堅持少而精的原則。法律、法規、規章已有明確規定的不再發文,已全文公開播發見報的文件不再印發。
五十九、各部門對縣政府批辦或縣政府辦公室轉辦的公文,屬本部門職權范圍內的事項,應在7個工作日內辦結;屬需報縣政府審批的事項,應提出本部門初步意見,在10個工作日內回復;屬主辦部門會同相關部門辦理的事項,主辦部門和協辦部門具有同等責任,主辦部門要抓緊會商,協辦部門要服從協調、主動配合,并在15個工作日內回復;屬需調查論證的事項,應先在10個工作日內答復,說明情況,并認真組織調查論證,上報結果不得超過30個工作日。特殊重大事項,以縣政府明確要求的時限為準。對縣政府辦公室轉有關部門征詢意見的公文,有關部門在規定的時間內不予答復或不說明不回復理由的,視同無意見處理。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加快網絡辦公進程,提高公文辦理的效率。
第十一章公務活動制度
六十、縣政府領導同志在縣內檢查工作,要輕車簡從,一般不到營業性飯店用餐。各局(辦)的負責同志也要按此原則辦理。
六十一、除縣委、縣政府統一組織安排的活動外,縣政府領導一般不出席各場鎮、各部門、各單位召開的會議,以及所安排的照相、剪彩、廠慶、店慶等事務性活動。
各部門、各單位一般不邀請縣政府領導同志出席上述活動,確實需要的,應事先報告縣政府辦公室,由辦公室提出意見報領導同志決定。
六十二、縣政府領導同志公務活動的宣傳報道要從嚴掌握,需新聞報道的,報道內容須經領導同志審定。
六十三、常務副縣長、副縣長、縣政府辦公室主任出差(出訪)、休假,需本人在事前向縣長請假,縣政府組成部門、直屬機構的正職出差(出訪)、休假,需本人事前向主管副縣長、縣長請假,經同意后,將出差、休假的時間、前往地點等有關事項通知縣政府辦公室。
第十二章紀律作風
六十四、縣政府及各部門要緊密聯系工作實際,采取舉辦講座、以會代訓等多種形式,適時組織廣大干部特別是領導干部學習經濟、科技、法律和現代管理等方面知識,努力提高工作能力和領導水平。
六十五、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嚴格遵守中央和省、市、縣有關廉政建設的規定,嚴格要求本人、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利用權力和職務影響拉關系、謀私利。
六十六、縣政府組成人員要做學習的表率,縣政府及各部門要建設學習型機關。
六十七、縣政府及各部門要規范行政行為,增強服務觀念,認真履行職責,樹立規范服務、清正廉潔、從嚴治政的新風。對職權范圍內的事項要按程序和時限積極主動地辦理,對不符合規定的事項要堅持原則不予辦理;不得用公款相互送禮和宴請,不得接受基層的送禮和宴請;對因推諉、拖延等官僚作風造成影響和損失的,要追究責任;對越權辦事、以權謀私等違規、違紀、違法行為,要嚴肅查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