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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促進發展我縣農村供水事業,加強供水管理,充分發揮供水工程效益,保障農村生活、生產和其它形式用水,為全縣農村社會經濟發展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務院體改辦關于《水利工程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意見》《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等法律法規和政策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中所稱農村供水,是指縣城供水以外的供水工程設施。
第三條本辦法適用于本縣行政區域內的農村供水用水及其管理活動。
第四條縣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全縣新建、改建、擴建農村供水工程的建設與管理;對原已建成、運行良好的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供水站點,實行業務指導、水質監測等一系列統一監督管理。
第五條農村供水堅持為群眾生活、生產服務的方針,實行開發水源與計劃用水,節約用水相結合的原則,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水資源的浪費。
第六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與管理實行統一資源調配,統一規劃設計,統一質量標準,統一水質檢測,統一規范管理,實現經營、管理、服務一體化。
第七條農村供水單位要在保證村民生活、生產用水的前提下,不斷擴大供水功能,拓寬供水市場,充分發揮供水工程效益,壯大供水產業。
第八條堅持依法管水,建立良好的用水秩序,打擊各種破壞活動,確保飲水安全。
第二章供水工程建設
第九條為防止供水工程重復建設,合理開發水資源,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必須符合新農村布局規劃,并須報經縣水行政主管部門審查批準通過后,方可進行建設,未經批準、備案的工程不得建設。
第十條農村新建、改建、擴建供水工程的可行性論證規劃、設計工作由水利部門審核完成,施工、監理由水行政主管部門向社會公開招標具有資質且經驗豐富的企業實施,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工程的全過程監督,并組織驗收。工程建設要堅持質量標準,提高科技含量,采用新技術、新材料、新工藝,創建優質工程。
第十一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制、招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合同管理制、工程質量終身負責制。
第十二條建設單位必須嚴把農村供水工程材料質檢、施工監督、檢查驗收等關口。實行誰建設誰負責,一抓到底。規劃、設計未經審查,資金不到位不準開工,中標單位不得轉包,建筑材料未經檢驗合格不準進場,每一道施工工序未經驗收不得進行下一道施工工序,竣工驗收不合格不得交付使用。
第十三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管線施工時,涉及到土地、房屋、電力、通訊線路等設施時,相關鄉鎮、受益村組及電力、電信、交通等部門,應積極配合,大力支持。
第十四條農村供水工程建設按照“誰投資、誰受益”的原則,多層次、多渠道融資,鼓勵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個人投資興建各類供水工程。
第十五條用水戶需要擴大供水范圍時,應報請基層供水站批復后,按有關規定交納材料費及安裝費,由供水單位統一施工,用戶不得私拉亂接。
第十六條所有國家投資為主的農村供水工程,在工程建成投入使用后,必須落實管理和管護責任,工程權屬為水行政主管部門,各村組只有使用權,無轉讓權。
第三章運營管理
第十七條農村供水工程運營必須以滿足農村供水需求,提高農村供水質量為目標,為農村經濟持續發展服務。
第十八條供水工程運營實行分級管理,水行政主管部門宏觀管理;縣農村供水總站負責全縣各鄉鎮供水設施監督管理和水質監測;各供水分站負責本轄區集中供水站的運營管理,并對集體、個人自主經營的供水站進行業務指導、水質監測和監督管理。
第十九條集體和個人為主興建的供水工程按照“誰投資,誰管理,誰受益”的原則,實行自主經營,自我管理,但必須在縣農村供水總站進行注冊登記和備案,一切農村供水工程接受農村供水管理總站的日常監督和管理。
第四章供水設施管理
第二十條供水工程應按《省城鄉供水用水條例》的規定劃定管理和保護范圍。在供水工程保護范圍內,禁止采石、爆破、挖坑、取土等危害供水設施安全的活動,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連接、改動、拆除、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禁止生產或使用有害物質的單位將其用水管網系統與農村供水管網系統連接,農村供水工程水源由于當地采礦或其它工程建設,造成水源枯竭或污染,應由其建設單位照價賠償,并負責恢復原有工程設施。農村供水站所占土地由所在鄉鎮劃撥,標樁定界,明確四址,嚴禁單位、村組或個人侵占,非管理人員不得隨便進入供水站內。
第二十一條供水工程支管道以上的設備設施由供水站管理,進戶管道及附屬設施由用戶管理。維修費按照“誰受益、誰管理”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農村供水設施要定期檢修,建立設備設施檢修記錄和檔案。同時要制定應急處理方案,確保正常供水。
第二十三條設立供水設施維修基金。基金由縣政府同意,在供水水價中按一定比例提取費用,作為供水工程的維修費,專戶管理,??顚S谩4笮途S修由分站上報總站審查,水行政主管部門批復,列入縣級財政年內預算,方可維修,全程接受財政、審計部門監督。
第五章水質管理
第二十四條依據國務院《飲用水源保護區污染防治管理規定》劃定生活飲用水源保護區域。
第二十五條農村水質監測中心,負責對全縣所有農村水廠進行水質監測,所有農村供水水廠、供水點必須接受水質監測中心的水質監測,對水質不達標的水廠,停產限期整改,整改后仍未達標或不接受處理的,水行政主管部門勒令或強制拆除取水設施。
第二十六條要堅持水質檢測制度。縣農村供水總站水質監測中心對各農村集中供水站出廠水和管網水水質實行檢驗監測,測定項目及檢驗頻率必須符合國家規定的生活飲水用水衛生標準(GB5749-2006)。其他各供水單位實行水質檢驗報告報送制度。
第二十七條農村供水站管理人員每年由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組織進行一次體檢,取得健康證后方可上崗工作。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保護水資源的義務和責任,并有權利和義務對一切破壞供水設施和污染水源水質的行為進行檢舉和阻止。
第六章經營管理
第二十九條新建、擴建、改建的供水站由水利部門統一建設、統一管理,各供水分站的管理人員實行崗位聘任制。
第三十條根據我縣實際情況對一些集體所有或個人所有的水廠,由縣水行政主管部門統一核發《農村供水經營許可證》,并報請物價部門核定水價,自主經營。
第三十一條實行供水收費制度。供水單位要嚴格執行水價政策,堅持以表計量、按量收費的原則。供水單位實行用戶總表計量和分表計量相結合的收費辦法。用水單位和個人應按照計量和水價標準足額交納水費,逾期30天不繳者,供水單位有權停止供水,并依法追繳所欠水費。
第三十二條水表損壞或計量不準時,供水管理單位應及時校驗或更換,在此期間,對用戶按合理的用量收費。
第三十三條供水站的水費收繳,主要用于設備日常運行維護、人員補助等費用。
第三十四條農村生活用水水價按照運行成本核定;生產和經營用水水價按市場調節原則。水價由供水單位征集當地政府和受益區域群眾意見后,提出方案,經水行政主管部門同意后,上報政府物價部門予以核價。
第三十五條農村供水運行實行統一發票、統一抄表、自主管理、自我發展、供水到村,由村級管水人員抄表到戶、收費到戶、服務到戶,水量公開、水價公開、水費公開,力求做到水質、水量、服務三滿意。
第三十六條加強供水計量表的管理,供水站根據用戶日用水量科學地配置水表,定期送質檢部門檢修、校驗以提高計量的準確性,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拆除、更換維修供水計量表。供水站要建立供水計量表臺帳,建帳歸檔。
第三十七條農村供水站要重視供水工程建設和供水站運行資料的積累和保管,為研究供水工程建設和管理工作提供科學依據,資料包括:1、審批文件、可行性論證、工程設計、施工日志、竣工驗收報告、審計報告、施工圖;2、供水站運行日志、水質化驗記錄、設備檢修記錄;3、供水站生產運行統計報表;4、供水站財務帳票;5、其它文書、資料。
第三十八條加強供水站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不斷提高管理人員的思想素質、業務技能管理水平。
第七章獎懲
第三十九條對認真貫徹執行本辦法,在供水站管理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以及支持農村供水工作的村組干部及個人要予以表彰獎勵。
第四十條供水單位工作人員有以下行為之一的由所在單位報上級機關依據有關規定給予批評教育、經濟處罰。
1、無故停水。
2、違章操作,玩忽職守或濫用職權,造成水質污染或經濟損失。
3、徇私舞弊,以權謀私。
第四十一條對有意破壞、盜竊工程設施、設備、私自在管線上開口接水、嚴重危害水源的單位或個人,要責令其停止違法行為。賠償損失,并視其情節給予經濟處罰;違犯《治安管理處罰辦法》的,交由公安部門處理;構成犯罪的交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四十二條本辦法自公布30天日后執行。
第四十三條本辦法由縣水利行政主管部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