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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保證全國地方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以下簡稱GFMIS)網絡建設規范、有序地實施,提高中央對地方網絡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是利用先進的信息技術,支持預算編制、國庫集中收付和宏觀經濟預測等財政管理職能的政府財政管理綜合信息系統,是覆蓋各級政府財政管理部門、收入征管部門和財政資金使用部門的綜合業務系統。GFMIS的網絡系統由各級財政部門建立的局域網、城域網和廣域網組成。
地方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網絡系統按省、市(地)、縣三級建設,分步組織實施。
第三條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建設堅持"統一領導、統一規劃、統一系統平臺、統一技術標準、統一組織實施"的原則。
第四條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統一制定的《"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網絡建設技術標準》(以下簡稱《技術標準》),作為本辦法的附件請各地遵照執行(見附件)。
涉及網絡系統安全的子系統由財政部組織專門小組設計,納入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方案統一實施,各地不得單獨設計安全系統。
第五條地方財政廳(局)成立由國庫、預算及信息中心等部門組成的地方GFMIS工作小組,負責網絡系統建設的統一規劃和組織實施。
第六條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技術方案實行報批制。全省范圍的網絡建設方案由地方GFMIS工作小組報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審批;市、縣財政網絡系統建設方案由省級財政部門審批,并報財政部備案。不符合《技術標準》的建設方案,財政部不予資金支持。
地方網絡系統建設方案的具體申報程序和申報內容,由財政部另行制定。
第七條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費用由中央財政與地方財政共同負擔。建設初期的硬件購置費用由中央財政給予適當補助,建成后的運行維護費用主要由地方財政承擔,并列入地方各級預算。
第八條中央財政安排的地方網絡系統建設資金采取統一采購、集中供貨或補助的方式進行分配。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技術方案報經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審批后,由財政部組織供貨或下達項目補助資金。每年供貨設備數量或項目補助資金規模由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根據地方財政信息系統建設進展情況確定。
第九條財政部組織專家小組對網絡建設的主體設備進行選型。設備選型的重點包括網絡系統交換機、路由器,硬件系統的中小型機、備份及災難恢復系統、主應用服務器系統。軟件選型主要指全網網管軟件和基礎數據庫。
財政部確定省級、市(地)級政府財政管理信息系統的設備配置檔次方案,各地按財政部的統一選型配置網絡設備。財政部對統一選型的軟硬件設備組織相關技術培訓和技術支持。
第十條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主體設備和軟件采取相對集中的方式進行采購。財政部根據各省(區、市)網絡系統建設的工程進度和建設條件,分批組織采購。
經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審批方案后,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所需的非主體設備,可以由地方通過政府采購方式自行采購。
第十一條地方各級財政部門要重視財政信息系統管理機構的建設,加強技術力量配置,搞好人員培訓。
第十二條建立對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的檢查驗收制度。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組織督查組,指導、督促地方財政網絡系統建設,參與、組織各省(區、市)財政網絡系統的驗收工作。
第十三條地方財政部門要定期向財政部GFMIS工作小組上報網絡系統建設補助資金的使用情況。對于不按規定,擠占挪用中央對地方財政系統網絡建設補助資金的地區,一經發現,如數扣回補助資金。情節嚴重的,給予通報批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