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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設步伐,確保工程質量,根據《**省農村人飲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結合順慶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解決農村飲水不安全的范圍。主要解決已確立的農村高、旱山村和缺水場鎮人口的生活用水困難和飲用水水質嚴重超標問題。
第三條以在正常年份人均日生活供水量50-80升、干旱年份35升,水質達到國家規定的飲用水標準為建設標準。根據水源、人口、地理位置和投資情況建設不同形式的飲水工程。
第四條解決農村飲水安全問題,主要依靠農(居)民自己的力量。堅持“國家補助、群眾自籌、統一規劃、群眾參建、社會監督”的原則分期分批解決。
第五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在區人飲辦(設在區水利局)統一規劃的基礎上統籌安排,整村推進。相關部門各司其職,各負其責。堅持規劃一處,建成一處,驗收一處,補助一處,解決一處。
第二章設計批復
第六條設計批復根據典型設計和技術要求,按集中供水、聯戶供水、分散供水、機井、大口井、水窖、水柜等多種模式進行。在水源有保障且農戶居住相對集中的區域,盡量規劃建集中供水工程;在有地下水且蘊藏較深的地方,規劃建機井;在有地下水但蘊藏較淺,且農戶分散的地方,規劃建大口井;對于既分散又無水源的個別農戶,采用水窖供水;有水源條件,但水量較小的采用水柜供水。
第七條批復內容包括取水地點、構筑物、泵站、機電設備、輸配電線路、輸配水管網布置及附件項目。重點放在水源是否可靠、工程技術方案與概算是否合理等方面。
第八條工程批復后,將列入規劃解決的農戶及人口情況在受益區域張榜公示,由受益農戶、村主任、村支書、鄉鎮長、鄉鎮黨委書記簽字認可。
第三章招投標及材料采購
第九條凡小型集中供水工程、分散式供水工程、農民自建的供水工程不選擇承包人的不實行招標。
第十條集中供水工程的土建、安裝部分,預算價在20萬人民幣(含20萬)以上200萬人民幣(不含200萬)以下的,按《**省政府投資工程建設項目比選辦法》的規定以比選方式選擇承包人,或經區政府批準,參照市上有關應急工程項目招投標辦法,在公開媒體上資格審查公告,按強制性標準進行資格審查,審查合格的以抽簽方式確定中標單位。超過200萬人民幣(含200萬)的按公開招標方式選擇承包人。
第十一條飲水安全工程土建、安裝部分預算價在20萬人民幣以下的,在有關部門的監督下采取競爭性談判方式選擇承包人。
第十二條機電設備、管材等大宗物質采購按《政策采購法》及相關規定以詢價方式或其他法定方式實行集中采購。杜絕一味追求便宜價格而降低質量標準,嚴禁使用再生塑管和有毒的管材(建議各地選用價格適中的PP-R管)。關鍵材料設備的采購,必須要有相關專業技術人員參加。
第四章施工管理
第十三條嚴格執行《**省農村人畜飲水項目建設管理辦法實施細則》、《村鎮供水工程技術規范(試行)》、《**省鄉鎮供水技術標準》、《**省農村供水工程管理辦法(試行)》和《室外給水設計規范》等技術規范,確保工程質量。
第十四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由鄉鎮人民政府組織實施,場鎮飲水安全工程由區人飲辦負責組織實施。區人飲辦負責指導全區人飲工程建設質量和技術指導。
第十五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各鄉鎮長對本轄區工程質量安全負總責,工程實行質量終身負責制,對場鎮供水工程項目要聘請有資質的監理單位進行監理,監理費列入工程造價。
第十六條施工過程中,技術人員要嚴格按照設計施工,不得擅自修改,不得偷工減料。工程實行預留質量保證金制度,待驗收合格后補給。如遇特殊情況須變動設計的,必須事先報請設計方同意。
第十七條建立健全施工檢驗制度,嚴格工序管理,施工人員(或技術人員)要認真作好施工記錄,發現問題及時解決。凡驗收不合格的工程一律返工,返工的一切費用由施工單位自行負責。
第五章補助標準及項目管理
第十八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土方開挖、設備搬運、到戶支管和室內設備等均由受益農戶自己承擔。
第十九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項目及國家補助部分結算高于259元/人的,按人平259元補助。國家補助部分結算造價低于259元/人的,按實際造價補助(土建補助標準見附表)。
第二十條項目區農戶自建工程驗收后,將驗收內容和工程質量認定結果在工程所在的村社公示,群眾無異議后,由受益農戶或受益農戶代表在所在鄉鎮領取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補助款。
第二十一條對實行招投標承包的工程,先按工程進度支付70%工程款,待工程竣工驗收后,承包人開具稅務發票并附中標通知書、工程承包合同、審計意見書和區人飲辦驗收組出具的《順慶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批復、驗收單》及區人飲辦審簽的《順慶區農村飲水安全工程資金報帳結算單》,到區人飲辦辦理工程結算手續,并按規定質量保證金。
第二十二條飲水安全資金實行縣級財政報帳制,由區人飲辦實行專戶存儲、專帳核算、專人管理、專款專用,任何部門和單位不得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二十三條飲水安全資金撥付堅持以下原則:一是資金使用按既定程序由區人辦主任“一支筆”審批;二是按工程進度和工程質量撥付資金;三是堅持資金隨項目走,資金撥付必須與項目計劃相銜接,嚴格執行項目資金計劃。
第二十四條強化過程監督。區監察局、區發改局、財政局要組織專門工作班子對整個飲水安全工程資金流向、使用情況進行監管督查,確保工程陽光操作。
第二十五條各地應嚴格按照區農村飲水安全領導小組下達的計劃和批復的實施方案執行,凡不按要求造成后果的,由當地政府和村社自行負責。
第二十六條按照分級管理的原則,層層分解落實任務,簽訂目標責任書,并明確安全措施,確保項目順利實施。
第六章竣工驗收
第二十七條工程完成后,在自驗合格的基礎上,由村社寫出驗收申請,鄉鎮人民政府簽署意見,上報區人飲辦,由區人飲辦組織有關單位進行竣工驗收。驗收內容主要包括工程質量、資金、投入、工程效益運行情況和工程管理等方面。
第二十八條工程驗收后要以村或社為單位進行公示,并由受益農戶、群眾代表、村社干部、鄉鎮干部、工程技術人員及驗收人員簽字認可,方可交付使用。
第二十九條對群眾不滿意、驗收不合格的工程,責令有關鄉鎮、村社限期整改,否則不予補助,并取消下一批項目計劃。
第七章工程運行管理
第三十條區水利局是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的行業主管部門,負責研究、制定農村飲水安全工程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
第三十一條農村飲水安全工程建成后,必須明晰產權,建立健全管理機構,明確責任主體,明確管理責任,因地制宜地落實管理措施,制定切實有效的供水管理辦法。
第三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工程管理單位及受益區群眾都有依法保護農村飲水水源不受破壞的義務。以庫塘、河流、泉水等地表水為供水水源的,當地人民政府應在取水點設置明顯標志和固定告示牌,水源周圍100米內不得修建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工礦企業和廁所等;以地下水為水源的,取水建筑物應設置保護措施,并以井的影響半徑范圍為水源保護地。
第三十三條供水構筑物和輸水管道應由鄉鎮人民政府劃定保護范圍設置明顯標志,在保護范圍內不得興建影響供水的其它建筑物,嚴禁任何單位和個人擅自改建、破壞和侵占供水設施;嚴禁取土、堆放物料、垃圾、植樹等活動。
第三十四條為確保供水質量,集中供水工程應有消毒設備,區防疫部門應定期對飲水水質進行檢測,飲用水水質必須符合國家衛生部頒布的《生活飲用水標準》(GB5749—85)的規定。
第三十五條凡因開礦、建廠或進行其它生產建設活動的造成水源變化、水質污染、工程損壞、人畜飲水困難的,應按“誰污染誰負責、誰損壞誰補償”的原則,由破壞、污染的單位或個人及時處理,賠償損失。
第三十六條堅持“以水養水”原則,集中供水工程實行有償供水,計量收費。按照“補償成本、合理收益、優質優價、公平負擔”的原則,合理確定供水價格。水費標準由區級以上物價部門核定。
第三十七條水費收入必須用于工程設施的管理、維修、更新、改造及管理人員工資等開支,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攤派、截留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有下列行為之一者,供水工程管理單位(個人)要依法制止其行為,限期改正,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私自接水竊水者;
(二)拒不交納水費者;
(三)擅自拆遷供水設施者;
(四)毀壞供水設備者;
(五)私自切斷電源、水源,影響供水設施運行者;
(六)破壞水源、污染水質者。
第三十九條供水管理人員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其情節,由主管部門分別給予批評教育、罰款、行政處分,直至追究法律責任。
(一)撤離崗位,無故停水斷水者;
(二)玩忽職守,違章操作,致使設備損壞,造成重大經濟損失者;
(三)貪污挪用水費,或以權謀私者;
(四)對水源水質監管不力,釀成嚴重后果者。
第四十條集中供水工程應設置永久性標志(碑)。
第七章職能職責
第四十一條區人飲辦抽調的水利技術干部要認真堅持各種技術規范和標準,加強技術指導,完善技術服務,并自覺接受鄉鎮黨委、政府、村民組織及群眾的監督,凡出現徇私舞弊、弄虛作假等行為,一律嚴懲不怠。
第四十二條鄉鎮人民政府協調處理好缺水人口的認定、工程受益范圍、群眾的組織發動、建設過程中的占地、苗木賠償、工程質量、建設進度、安全生產等工作。
第四十三條區目標辦、農工辦、人飲辦負責對工程質量、工程進度等的督促檢查,并定期通報。
第九章附則
第四十四條本《辦法》中未盡事項,在實施過程中以區委、區政府和區人飲辦的文件具體明確。
第四十五條本《辦法》由區人飲辦負責解釋,自公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