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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者按:本文主要從制定本辦法的目的和依據;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實施與管理;實物配租;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工作負責部門;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實物配租分配對象;實物配租標準;廉租住房的申請程序;按照優先配租和抽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簽約按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期限、方式繳納租金;退出取消其配租資格的情況;退出廉租住房的情況;管理部門管理費用從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決;廉租住房產權屬國家所有;依法追究法律責任情況;進行講述,具體材料詳見:
第一條為建立和完善多層次的住房保障體系,有效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的若干意見》(國發〔20**〕24號)和《**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施辦法的通知》(**政辦〔20**〕105號)要求,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城市區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的實施與管理。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的實物配租,是指市政府向符合條件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部門(廉租住房管理部門)負責我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工作。
第五條實物配租的廉租住房來源:
(一)政府新建、收購的住房;
(二)騰退的公有住房;
(三)社會捐贈的住房;
(四)其他渠道籌集的住房。
第六條實物配租分配對象
家庭人均月收入及住房面積符合市政府規定的城市居民低收入和住房困難標準,且已納入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實物配租。
(一)家庭成員(父母、子女)中有兩套(處)及以上住房的;
(二)已有繼承房屋尚未辦理房產過戶手續的;
(三)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其他不予實物配租的情形。
第七條實物配租標準
一個家庭原則上配租一套廉租住房。配租面積標準為:一人戶家庭20平方米,二人戶家庭35平方米,三人戶以上家庭50平方米。配租標準面積內,執行政府制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超出部分執行市場平均租金。
實施實物配租的廉租家庭不再享受其他方式住房保障。
第八條廉租住房的申請程序
(一)申請。符合配租條件的廉租保障家庭應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向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領取《**市廉租住房配租審批表》,按審批表內容如實填寫。
(二)審核。申請人填好審批表后,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對申請家庭的基本情況、收入與住房情況進行審核,同時將申請人的申報情況在其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公示,公示期為15天。公示期滿無異議后,經審核符合實物配租條件的,由戶籍所在地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工業區管委會)簽署意見并蓋章;
市民政局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低保情況進行審核,簽署審核意見并蓋章;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及申請人原籍所在村村民委員會對申請人家庭及成員參加房改、集資建房情況進行審查,在7日內審查完畢,簽署意見并蓋章。
(三)審批。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在部門審核后10個工作日內完成申請人基本情況、住房情況、收入狀況審查,經審查合格的申請人,進入輪候配租登記。在輪候期間,申請人的有關情況發生變化的應重新核實,并根據變化情況,作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配租資格。
經審查不符合條件的,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在7日內書面通知申請家庭或申請人。
(四)公示。市房產管理部門按照優先配租原則,按順序擬定申請家庭名單,并會同市民政、財政、監察等部門聯合對優先配租家庭進行認定。
認定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名單在《西亳新訊》公示,公示期為15日。期滿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給予配租。配租房源不足時抽簽確定,配租結果在《西亳新訊》公布。
第九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按照優先配租和抽簽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低保家庭優先于低收入家庭。
同等條件下,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于其他困難家庭。
在房源不足時,同等條件的家庭抽簽確定。抽簽過程及結果由公證機構公證。
第十條選房。符合條件配租家庭應到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領取《選房人員推薦表》,推選一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代表選房。安排選房的家庭拒絕選房的,視為自動放棄實物配租保障,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放棄選房的家庭,兩年內不予實物配租;選房后放棄所選房屋的,三年內不予實物配租。放棄選房的轉為發放租賃補貼保障。
孤、老、病、殘等特殊困難家庭優先選房,其他家庭抽簽確定。
第十一條簽約。實物配租保障家庭選房入住前,須與廉租住房產權人或管理人簽訂《**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并按合同約定租金標準、期限、方式繳納租金。
第十二條退出。
實物配租對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取消其配租資格,收回廉租住房,并依法追究責任。
(一)申請人違反本規定,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騙取配租資格的;
(二)改變廉租住房性質,將廉租住房轉租、轉借或變相轉租、轉借的;新晨
(三)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廉租住房居住的;
(四)連續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的;
(五)未通過年度審核或其他違反有關規定的。
第十三條已取得實物配租住房的承租戶,因條件變化不再符合承租條件的,必須在3個月內退出廉租住房。
第十四條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應當做好廉租住房租金收取、房屋維修養護及物業管理工作,確保使用人正常使用。管理部門管理費用從收取的廉租住房租金中解決。
第十五條廉租住房產權屬國家所有。
第十六條市廉租住房管理部門和其它審核部門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違規違紀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年10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