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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管理,切實履行財政監督管理職能,強化財政支出預算管理,提高財政資金使用效益,依據國家、省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結合我市近年來政府投資建設項目評審情況,制定本辦法。
市轄區(含鄉鎮)政府投資評審工作適用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政府投資評審是指財政部門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部門規章,運用專業技術手段,從工程經濟和財政管理方面,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技術性審核與評價的財政監督管理活動。
第三條市財政局是全市政府投資評審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市政府投資評審中心在市財政局領導下,具體負責全市政府投資項目的評審工作。
第四條使用財政預算內、外資金及政府性基金、政府融資等財政性資金安排的建設項目,納入政府采購范圍的,必須進行評審。
第五條政府投資評審的內容:
(一)對項目預算的合理性及招標最高限價進行評審;
(二)對項目實施過程中發生變更的合理性、真實性、規范性等進行評審;
(三)對公用設施的改遷、拆遷進行評審;
(四)需要評審的其他業務。
為避免工作重復交叉,保證項目進度,除公用設施的改遷、拆遷外,項目前期拆遷安置、征地等工作仍按我市現有規定執行;項目竣工決算及工程結算由我市審計部門組織實施。
第六條項目預算評審的程序:
(一)建設單位填寫“評審項目登記表”,由財政局有關科室審核落實建設資金,無資金來源項目不予評審;
(二)建設單位報送工程圖紙、施工說明、預算(建設單位蓋章認可),填寫資料交接表;
(三)評審中心對建設項目的內容按有關標準、定額、規定逐項進行評審,必要時對工程現場進行實地踏勘,確定合理的工程造價;
(四)征求建設單位意見,對建設單位有異議的內容,互相交換各自的看法,根據建設單位提供的依據認真核實,確有道理的,對初審意見進行合理調整;
(五)建設單位對評審結論簽字蓋章認可后,經市財政局領導批準出具評審報告;
第七條項目變更評審
項目建設中,需要變更的由建設單位及時通知投資評審中心,投資評審中心指派工程技術人員(原則上不少于兩人)到施工現場進行查勘,并對施工現場和隱蔽工程的施工過程進行記錄(必要時留存影像資料),區別不同情況進行確認,具體實施如下:
(一)技術性變更
指因地質情況不符合設計規定、設計失誤、環境與設計情況不符等引起的變更,如果不進行變更將影響工程質量、工程使用壽命,甚至使工程無法進行。
1、項目投資概算內工程單項變更不超過10萬元,并且累計變更在招標金額10%以內的技術性變更簽證,以建設單位、評審中心、監理人員、施工單位共同認證簽字蓋章的評審踏勘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2、項目投資概算內工程單項變更超過10萬元,或累計變更突破招標金額的10%,在各方踏勘的同時,由建設方提交變更申請,主管副市長審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簽字蓋章的評審踏勘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3、突破項目概算50萬元以內技術變更,由建設方提交變更申請,主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簽字蓋章的評審踏勘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4、突破項目概算50萬元以外技術變更,由建設方提交變更申請,主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決定。
(二)非技術性變更
非技術性變更主要指提高建設標準、擴大建設規模等人為發生的變更。
非技術性變更金額在10萬元以內的,由建設方提交變更申請,主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審批同意后,以各方共同簽字蓋章的評審踏勘記錄作為結算依據。
變更金額突破10萬元的,由建設方提交變更申請,主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或市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三)因國家政策變化(例如:人工調整、新定額頒布等)或市場材料價格變化發生的變更,由建設方提交變更申請,主管副市長、常務副市長、市長審批或市政府常務會研究決定。
(四)以鄉鎮為投資主體的項目發生的變更,由鄉鎮監督并研究決定。
如果項目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隱瞞變更事項,規避評審調查,評審機構對其變更所需增加的建設費用不予確認,財政部門不予核撥因此變更而增加的工程款。
第八條政府投資評審機構的職責:
(一)組織專業人員依法開展評審工作,客觀公正、實事求是,對評審結論的真實性、準確性負責;
(二)獨立完成評審任務,不得將投資評審任務委托給其他評審機構。確需與其他評審機構合作完成評審任務的,須經財政部門同意,并且自身完成的工作量不低于60%;
(三)確保工作重點,及時出具評審報告;
(四)不得向項目建設單位收取任何費用;
(五)建立嚴格的項目檔案管理制度,完整、準確、真實地反映和記錄項目評審情況,做好各類資料的歸集、存檔和保管工作。
第九條項目建設單位的義務:
(一)及時向政府投資評審機構提供評審所需相關資料,并對所提供資料的真實性、合法性、完整性負責;
(二)對評審中涉及需要核實或取證的問題,應積極配合,不得拒絕、隱匿或提供虛假資料;
(三)對于政府投資評審機構出具的建設項目評審結論,項目建設單位應在收到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簽署意見,并由項目建設單位負責人簽字和項目建設單位蓋章;逾期不簽署意見,視同同意評審結論。
第十條建設單位施工預算編制完成后,必須送政府投資評審中心進行評審。送審的施工圖預算若超過建設項目概算的投資額,不予受理。建設單位收到評審中心出具的評審報告后方能進行招投標工作。建設項目的招標投標,均應在建設項目審核結論的投資限額內進行。
第十一條工程竣工決算之前,財政部門撥付的工程款應控制在預算總價(不包括征地、拆遷等必須一次性撥付的款項)的80%之內,建設單位支付給施工單位的工程款,應控制在中標總價的75%之內,其余部分待按規定辦理竣工決算后進行清算。
第十二條對于高估冒算、虛報預算、故意隱匿事實、提供虛假資料的建設單位,市政府將在全市范圍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追究建設單位領導及相關人員責任。
第十三條在項目評審中若發現項目建設單位有違反財政法規行為的,由財政部門按國務院《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予以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十四條評審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秉公評審、廉潔自律。發現評審機構的工作人員及所聘專業技術人員不按規定進行評審、出具虛假評審報告等違法違紀行為的,依照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第十五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自年6月18日至年6月17日,原《市財政投資評審管理辦法》(政辦【】3號)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