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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加強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確保重大活動檔案的完整與安全,發揮重大活動檔案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檔案法》及其實施辦法、《省檔案管理條例》,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檔案,是指全市在重大活動過程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價值的文字、圖表、聲像、電子文件、標志性實物等不同形式的歷史記錄。包括:
(一)文件、講話稿、記錄、宣傳報道、題詞等重要文字材料;
(二)錄音帶、錄像帶、光盤;
(三)照片、圖片和其文字說明;
(四)榮譽稱號的證書、獎牌、獎杯、獎狀、錦旗,外事活動中的重要紀念品實物。
(五)其他具有重要保存價值的材料。
第三條本辦法所稱重大活動是指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社會活動:
(一)黨和國家領導人在本市的公務活動;
(二)省部級領導干部在本市的重要公務活動及國內知名人士在本市的重大參觀訪問;
(三)外國政府、國際組織和著名外國友人在本市的參觀訪問;
(四)市委、市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要公務活動;
(五)在全市具有重大影響的政治、經濟、社會、文化活動或者公益性活動;
(六)在全市產生重大影響的自然災害、事故災難、突發公共衛生和社會安全事件的處置活動。
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范圍,由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確定。
第四條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遵循加強督導、統一協調、各負其責、完整收集、集中管理、有效利用的原則。
第五條各級黨委、政府應當加強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的領導,協調解決管理工作中的重大問題,建立健全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參與重大活動的工作機制,并將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所需經費列入同級財政預算,切實予以保障。
第六條市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全市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縣(市、區)檔案行政管理部門監督、指導本行政區域內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市及縣(市、區)國家檔案館是集中保管重大活動檔案的機構;組織、承辦重大活動的單位(以下簡稱組織承辦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移交工作。
第七條重大活動檔案實行檔案備案制度。重大活動的主辦或承辦單位,應當在活動項目確定后的一周內向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填報“重大活動檔案管理登記表”(登記表附后),報送檔案行政部門登記備案。檔案行政部門接到登記表后,應及時做好信息的分類,對重大活動檔案進行督促、指導和檢查。
第八條重大活動的組織、承辦單位及新聞報道單位,負責重大活動檔案的收集、整理,并在重大活動結束后一個月內向同級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因特殊情況需要延期移交檔案的,應當告知同級檔案行政管理部門。重大活動的組織、承辦單位為兩個以上的,由承擔主要工作的單位負責收集、整理、移交。
重大活動的組織、承辦單位及新聞報道單位可以保留重大活動檔案的副本或者復制件。
重大活動的組織、承辦單位在制訂重大活動實施計劃時應當同時制訂重大活動檔案收集方案,明確重大活動檔案收集的責任部門和人員,落實相應的保障措施。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派專業人員參加重大活動,采取錄音、拍照、錄像等方式直接形成重大活動音像檔案。
第九條重大活動檔案的整理、編目、鑒定等工作,按照檔案整理規則進行。重大活動中形成的全部檔案按專題構成獨立的保管單位,專設目錄號,按照不同載體,分別存放。
第十條集體所有和個人所有的對國家和社會具有保存價值或者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檔案所有者應當妥善保管;未經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批準,不得向各級國家檔案館以外的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出賣、轉讓、贈送,嚴禁倒賣牟利;禁止出賣、贈送給外國人或外國組織。
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根據管理需要,對前款所列檔案可以依法采取代為保管、收購等確保檔案完整和安全的措施。同時鼓勵檔案所有者向國家檔案館捐贈、寄存、出賣前款所列檔案。
第十一條重大活動檔案自進檔案館之日起滿6個月向社會開放。應當保密的重大活動檔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依法執行。
向國家檔案館移交、捐贈、寄存重大活動檔案的單位、個人,可以無償、優先利用其檔案資料,對其檔案中不宜向社會開放的部分提出限制利用的意見,檔案館應當維護其合法權益。
第十二條國家檔案館應當通過報刊、圖書等出版物和廣播、電視、計算機網絡等媒介以及陳列、展覽等形式,向社會公布已開放的重大活動檔案。國家檔案館應當建立重大活動檔案資料目錄,統籌有關史料,加強檔案信息化工作,提高重大活動檔案的利用水平。
第十三條國家檔案館向重大活動檔案利用者提供檔案資料時,應當逐步用各種形式的復制件代替檔案原件;對具有重大保存價值的珍貴檔案資料,不得提供檔案原件。
重大活動檔案的復制件由國家檔案館法定代表人簽字并加蓋檔案館印章的,與原件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四條黨委、政府對重大活動檔案管理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應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十五條有關單位和個人違反本辦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責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檔案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或者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有關主管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未按規定歸檔重大活動檔案的;
(二)未按規定向國家檔案館移交重大活動檔案的;
(三)涂改、偽造、損毀、丟失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四)擅自提供、抄錄、公布、銷毀屬于國家所有的重大活動檔案的;
(五)檔案工作人員有其他瀆職行為的。
在利用國家檔案館的重大活動檔案中,有本款第(三)(四)項違法行為的,由檔案行政管理部門依法給予警告,可以并處罰款;造成損失的,責令賠償損失。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市檔案局負責組織實施。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