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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規定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是指專項用于我縣農村土地(含受地質災害威脅、災毀等)舊村復墾項目的資金。
第二條設立專戶、封閉運行
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經省國土資源廳先行核定產生的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上交易平臺與購買方確定交易數量和價格后,縣人民政府授權縣國土資源部門、項目所在鄉(鎮)人民政府設立專戶。專項資金實行專戶儲存、專人管理、封閉運行,專款專用、接受監督,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截留、擠占和挪用。
第三條專項資金使用范圍
(一)支付村民拆舊補償和安置費用。根據各鄉(鎮)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實施方案,對一戶一宅被拆遷的農村村民,可在村莊規劃區內安排新的宅基地或統一規劃建設安置房,保障其生活居住需要;對不需要安排新宅基地或安置的農村村民,在拆舊時依法給予經濟補償。
(二)舊村土地復墾費用。舊村土地復墾為耕地的直接工程施工費,包括:舊建筑物拆除并外運棄渣、土地平整、耕作層客土、土壤改良、農田水利、田間道路工程等。
(三)災后重建費用。因地質災害、災毀等實施的舊村復墾,其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收益應主要用于災后重建,包括災后重建家園補助;項目所在鄉(鎮)、村的道路、農田、水利、公共設施等受損災后修復重建工程費用等。
(四)新農村基礎設施建設費用。新農村基礎設施是指為農村農民生活提供公共服務的工程設施,包括:新村建設的基礎設施和公共設施建設費用。
(五)支持農業農村發展、改善農民生產生活條件費用。包括項目所在鄉(鎮)、村的田間道路、農田水利等農業基礎設施和改善農民生活條件的公共公益設施建設費用。
(六)編制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規劃及實施方案費用。縣、鄉(鎮)人民政府根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鄉(鎮)、村建設規劃,組織編制農村土地舊村復墾專項規劃;項目所在鄉(鎮)、村根據確定的農村土地(含受地質災害威脅)舊村復墾范圍,按項目制定實施方案的費用支出。
(七)舊村土地復墾工程規劃設計與預算編制的費用。包括:舊村土地復墾工程直接工程施工費,項目前期工作經費即土地清查費、項目設計與預算編制費、項目勘測費、項目招標費,工程監理費,竣工驗收費即項目工程驗收費、項目決算及審計費、土地重估與登記費、基本農田重劃及標記設定費,業主管理費,不可預見費。其設計與投資預算按照《財政部、國土資源部關于印發土地開發整理項目預算定額標準的通知》(財建〔〕169號)、《省財政廳、國土資源廳關于修訂土地開發整理項目規模和投資預算標準的通知》(財建〔〕79號)執行。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審批使用
凡符合專項資金使用范圍要求的項目,由鄉(鎮)人民政府向縣國土資源局提出項目資金使用申請,縣國土資源局報請縣政府批準后辦理撥付手續(從縣級專戶中撥付至鄉鎮政府專戶)。鄉鎮政府享有項目資金審批權,即項目資金的使用由鄉鎮政府負責審批,并嚴格執行銀行結算制度和現金管理條件的有關規定,資金支付的原始憑證應具有合法性、真實性、有效性和完整性。
第五條規范項目管理
鄉(鎮)人民政府要加強項目及資金的使用管理,要按項目建設要求,做好項目的工程施工、工程招投標、工程監理、竣工結算、工程量審核及資金審計、決算等工作,并將項目實施及資金使用情況呈報縣財政、國土資源部門。
嚴格項目新增耕地驗收,結算土地增減掛鉤指標,規范內業資料管理。
第六條加強專項資金監管
縣財政、審計、國土等有關部門要加強對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資金使用情況的監督檢查。任何單位和部門不得以任何形式擠占、挪用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對各種違法違規使用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資金的行為,要按有關法律法規規定嚴肅查處。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使用實行公示制度,公示內容包括: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預決算;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專項資金收入與支出執行情況等。
第七條建立獎懲激勵機制
對農村土地舊村復墾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工作成績突出的單位和個人,予以表彰和獎勵。對于工作不得力、舊村復墾進度和質量達不到要求的,未能按時完成土地復墾新增耕地面積的或資金使用不規范的,責令限期整改并予以通報批評,或效能告誡。
工作經費從交易收入中安排,按照農村土地舊村復墾項目和城鄉建設用地增減掛鉤指標交易金額的3%和5%,直接安排給縣國土資源局(2.5%)、縣農業局(0.5%)和鄉鎮政府(5%)作為項目管理工作經費;工作經費支出主要包括項目管理人員與技術人員的工資福利費、公務費、培訓費、交通費及辦公設備購置等。
第八條本暫行規定由縣財政局、縣國土資源局負責解釋,自發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