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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本縣直管公有住房的分配和管理,充分發揮直管公有住房的社會保障作用,根據相關法律、法規及政策精神,結合我縣實際,制訂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的直管公有住房,是指已納入縣房管所統管的政府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
第三條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是本縣直管公有住房的主管部門。縣房管所負責本縣直管公有住房的申請受理、分配安置、維護、租金收繳等具體管理工作。縣財政局、國土資源局、民政局、物價局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協助做好直管公有住房的相關工作。
第四條凡租用直管公有住房的單位或個人,均應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租賃管理
第五條承租政府公有住房必須同時符合以下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持本縣城鎮常住戶口且居住五年以上的城鎮居民。
(二)無房戶或人均住房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的住房困難戶。
第六條申請承租直管公有住房,必須提供下列有效證件或資料:
(一)戶口薄;
(二)申請人居民身份證;
(三)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社區或所在單位出具的居住房屋情況證明書。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的按《縣人民政府關于〈印發縣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規定〉的通知》(政〔〕32號)和《縣城鄉規劃建設局關于印發〈縣城區廉租住房保障管理實施意見〉的通知》(建〔〕106號)執行。
第八條承租公有住房,應當由出租方(縣房管所,下同)和承租方簽訂書面合同,合同內容包括租賃物的名稱、數量、用途、租賃期限、租金及其支付期限和方式、租賃物維修等條款。
第九條未經縣房管所批準,承租人不得擅自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確需裝修和改變房屋用途的,必須經房管所審查批準后方可施工,所需費用、材料均由承租者自理。退租時無償移交給縣房管所。
第十條承租人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縣房管所有權終止合同,收回房屋,因而造成損失的,由承租人賠償。
(一)承租的房屋擅自轉租的;
(二)承租的房屋擅自轉讓、轉借他人或擅自調換使用的;
(三)承租的房屋擅自拆改結構或改變用途的;
(四)連續閑置三個月以上,且它處另有住房的;
(五)租金拖欠三個月以上的;
(六)租用承租房屋進行違法活動的。
第十一條承租人戶口遷出本縣、工作調往外地或亡故的,家庭直系親屬具備承租資格的可優先續租,但必須在二個月內辦理承租人變更手續;無人申請或不具備承租資格的,由縣房管所收回房屋。
第十二條因城市建設需要拆遷直管公房,承租戶必須無條件服從并在限期內搬遷,不得拖延,原租賃關系在拆遷公告下發之日起終止。
第十三條在建立新的租賃關系時,縣房管所應按10元/平方米收取住房保證金。
第十四條凡承租者需要調換房屋,雙方提出申請,經縣房管所批準,按照房屋互換的有關規定辦理手續,并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五條房屋租賃合同每二年簽訂一次。承租者承租期滿后仍需續租的,應在承租期滿前一個月,帶原《租賃合同》向縣房管所提出申請。如承租者在租期內未違反房地產管理規定應準予續租。承租期滿后,承租者未辦理或縣房管所未批準辦理續租合同,應無條件按期搬出。
第三章租金管理
第十六條租金按季度結算,承租者必須在每季度第1個月的5日前交清房租。逾期不繳者按有關規定收取滯納金。承租者不得以任何借口拒付或拖欠。
第十七條根據國家的有關政策規定,由縣房管所會同縣物價局調整直管公房的租金標準和計租方式,調租后直管公房的承租人和被承租人應重新簽訂《租賃合同》。
第十八條直管公房租金屬事業性收費,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統一上交財政,專項用于成本支出。
第四章使用管理
第十九條承租者必須愛護房屋及其附屬設施,有下列情況之一者,縣房管所應追究承租者或直接責任人的責任。
(一)擅自拆改墻體,對房屋進行翻建、改建、擴建或改變房屋結構的裝飾裝修;
(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釀成事故,造成房屋破壞的;
(三)在住宅內私自安裝生產動力設備,影響房屋使用壽命的;
(四)在住宅樓頂或陽臺上超負荷堆放重物的;
(五)因使用不當或私自改裝,造成上水跑漏、下水管道堵塞、電路燒損等影響正常使用或污染環境衛生的。
第二十條嚴禁在新建小區和公房院落內搭建違章建筑物。
第五章維修管理
第二十一條直管公房維修資金由縣財政撥付,專款專用,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用。縣房管所應根據房屋狀況和維修資金撥付情況有計劃地進行房屋維修養護。
第二十二條縣房管所在正常情況下應對房屋定期檢查維修,遇有暴風、雨、雪等特殊情況應及時檢查,發現損壞及時維修。
第二十三條經有關部門鑒定為危險房屋,不能繼續使用時,應及時通知承租人暫行遷出,以便盡快維修。如承租人接到通知后不及時遷出,所造成的一切損失由承租人負責。
第二十四條房屋維修項目由縣房管所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確定,承租人應積極配合,對于影響施工的違章建筑或臨時性建筑物,由承租人自行拆除,不得以任何借口阻礙施工。
第二十五條直管公房逐步推行物業管理,由縣城鄉規劃建設局招聘有資質的物業管理公司進行統一管理。物業管理費用按物價部門核定的標準計收,由承租人負擔。其中,廉租住戶減免50%。減免部分在直管公房租金收入中統籌安排,直接撥付至物業管理企業。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六條為申請直管公有住房和廉租住房的申請人出具虛假證明的單位和個人,由有關部門依法追究單位領導責任,并對相關責任人依法處理。
第二十七條縣房管所工作人員違反本辦法規定,濫用職權、循私舞弊、玩忽職守的,由其所在單位或縣城鄉規劃建設局給予行政處分;給當事人造成損失的,縣房管所承擔賠償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八條對違反房改政策、法令,無理取鬧,侮辱、圍攻毆打房管工作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條例》有關規定視其情節給與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九條承租人人為造成房屋及其附屬設施設備損壞或亂搭、亂建危及房屋安全,違反消防、安全、衛生等有關規定,造成房屋火災、倒塌或人員傷亡的,應當承擔修復賠償和由此引起的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