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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文化部、財政部《關于推進全國美術館、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財務發〔〕5號)和省文化廳、省財政廳《關于推進全省美術院、公共圖書館、文化館(站)免費開放工作的意見》(文辦發〔〕139號)文件精神,加強鄉鎮綜合文化站補助資金(以下簡稱“補助資金”)的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補助資金來源為中央、省、縣財政專項補助。
第三條補助資金的分配使用遵循“突出重點、激勵先進、獎補結合、注重實效”的原則,由縣財政局會同縣文化廣電局進行管理。
第二章補助資金使用范圍
第四條資金用于全縣30個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免費開放補助,包括:多功能廳、展覽廳(陳列廳)、輔導培訓教室、計算機與網絡教室等公共空間設施場地的免費開放;書報刊借閱、時政法制科普教育、群眾文藝演出活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公共文化資源配送和流動服務、體育健身、青少年校外活動等服務項目健全并免費提供;為保障基本職能實現的一些輔助性服務如辦證、存包等全部免費。
享受補助資金的鄉鎮綜合文化站必須取消公共文化服務項目收費,包括圖書室辦證費、電子閱覽室上網費、群眾文化藝術輔導和培訓費、社會文藝骨干培訓費、公益性講座和展覽收費等;限期收回出租設施,要嚴格執行《公共文化體育設施條例》和《中共中央關于加強公共文化服務體系建設的若干意見》、《中共中央關于進一步加強農村文化建設的意見》,維護文化站的公益性質,不得以拍賣、租賃等任何形式改變公共文化設施用途,已挪作它用的限期收回;堅持把社會效益放在首位,對非基本服務項目,降低收費標準,按成本收取費用。
第五條對免費開放取得良好社會效果的鄉鎮的獎勵。
第三章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經費來源
第六條基層公共文化服務體系保障經費針對文化站的補助標準為每站5萬元,由中央財政負擔80%,省財政負擔8%,縣財政負擔12%。
第四章先進鄉鎮文化站獎勵
第七條對免費開放工作扎實、措施得力、效果良好的鄉鎮給予獎勵。獎勵與免費開放的工作實績和鄉鎮綜合文化站年終考評掛鉤。
第八條免費開放工作內容主要包括:
(一)管理制度健全。鄉鎮綜合文化站應建立健全各項管理制度,主要包括宣傳文化中心(主任)、文化站站長工作職責、免費開放制度、財產管理制度、圖書閱覽制度等。
(二)運行機制完善。確定固定的開放時間,保證每周不低于32小時的運行時間。開展書籍報刊借閱和豐富多彩、群眾喜聞樂見的文體活動;建成全國文化信息資源共享工程基層服務點,開展數字文化信息服務;指導培養社會文藝骨干,培訓業余隊伍;開展社區體育健身、廣播電影放映等活動;通過舉辦各種展覽、講座,普及科學文化知識,傳遞經濟信息,為群眾求知致富和經濟建設服務。
(三)利用開展農民藝術節、社區文化藝術節、中小學生文化體育藝術節等活動契機,發展鄉鎮文藝演出隊伍、體育運動隊伍,以活動開展帶動隊伍發展,以隊伍發展帶動人員發展,最終形成良好的文化體育發展氛圍。
(四)要以綜合文化站為陣地,通過對鄉鎮非物質文化遺產進行普查,傳承研究,整理藝術檔案,鼓勵以藝術形式廣泛宣傳,作為“一鄉鎮一特色”而加以傳承發展。
(五)鄉鎮綜合文化站協助縣文化廣電局開展文物的宣傳保護工作;受縣文化廣電局的委托,協助做好農村文化市場管理及監督工作,發現重大問題或事故,依法采取應急措施并及時上報。
第五章補助資金管理
第九條各鄉鎮財政所設立文化站專戶,縣財政局、縣文化廣電局將補助資金直接下撥到文化站專戶。
第十條縣財政年初向各鄉鎮綜合文化站撥付補助經費的50%,用于免費開放運行和文化活動開展。其余40%根據文化站年終考評結果再撥付??h統籌總額的10%,用于鄉鎮綜合文化站的年度總結表彰。
第六章監督檢查
第十一條縣財政局和縣文化廣電局將對補助資金進行定期或不定期檢查,或委托審計部門、社會中介機構進行審計。
第十二條各鄉鎮綜合文化站每年底應及時向縣財政局和縣文化廣電局總結報告鄉鎮免費開放工作開展和補助資金使用情況。
第十三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取消兩年內享受補助資金補助的資格,并按《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理。
(一)提供虛假情況騙取補助資金的;
(二)截留、挪用、擠占補助資金的;
(三)違反規定對屬免費開放的服務項目收費或變相收費的;
(四)因管理不善,造成補助資金損失的;
(五)鄉鎮綜合文化站年終考評不合格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