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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積極響應鄱陽湖生態經濟區建設,進一步落實“兩區互動、強工興城”戰略部署,加快共青-相向發展步伐,夯實園區發展平臺,規范入園企業工程規劃建設,提高工程項目質量,著力打造整齊、規范、高效、低碳的省級生態工業園區。按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我縣實際,制定如下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縣工業園區規劃必須符合縣城總體規劃和土地利用總體規劃。
第二條縣工業園區規劃主管部門為縣建設局規劃辦,協管部門為縣工業園區管委會。縣建設局規劃辦在園區設立派出機構,派出機構為縣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負責具體事務,人員由縣建設局規劃辦和縣工業園管委會工作人員共同組建。
第三條工業園內的土地利用必須符合工業園區規劃,并由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實施統一規劃管理,認真貫徹落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每一寸土地和切實保護耕地”的基本國策,嚴格履行“一書兩證”(即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制度。
第四條凡在縣工業園內進行工業項目規劃建設,均須遵守本辦法。
第二章建設用地規劃管理
第五條建設單位申請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時,應提交下列資料和文件。
1、投資合同書或其它批準文件。
2、載明單位性質、建設用途、面積、技術工藝及環保要求等情況的選址申請報告。
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對文件齊全,符合園區規劃要求的應確定選址意見,核發建設項目選址意見書。
第六條建設單位或個人必須申請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方能辦理土地證。辦理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時,應符合以下基本要求:
1、投資規模嚴格執行投資合同、行業規范和其它批準文件要求;
2、容積率原則上單層不得小于0.7,多層不得小于1.4,并符合國土資發規定;
3、建筑密度不得低于42%;
4、綠化率原則上不得大于20%。
5、工業項目所需行政辦公及生活服務設施用地面積不得超過總用地面積的7%。嚴禁在工業項目用地范圍建造成套住宅、專家樓、賓館、招待所和培訓中心等非生產配套設施;員工宿舍樓可設計成一室一衛,管理層宿舍可設計成一室一廳一衛,每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45平方米;成套住宅原則上不得超過一套,建筑面積不得超過120平方米。
第七條工業項目建設應采用先進的生產工藝,生產設備縮短工藝流程,節約使用土地,對適合多層標準廠房生產的工業項目,應進入多層標準廠房,原則上不單獨供地。對工業用地在符合規劃、不改變用途的前提下,提高土地利用率和增加容積率的,原則上不再收取或調整土地有償使用費。
第八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用地許可證后,一年內未開工建設的,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九條企業需要預留發展用地的,必須向縣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提交有關部門批準的設計任務書和初步設計方案,預留期不得超過兩年。
第十條土地使用性質不得擅自改變,確需改變的,必須取得出讓方和城市規劃行政主管部門的同意,依法重新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合同或者簽定土地使用權出讓補充協議,相應調整土地使用權出讓金。企業不得在工業用地上建商業性建筑。企業單獨配套的職工居住用地一律以商業基準地價依法出讓,辦理企業房屋產權登記時,一律按照“一幢一證”的原則辦理企業產權登記。不得分套拆戶辦理產權登記,房屋產權嚴禁個人轉讓。
第十一條未經縣工業園管委會批準,入駐企業不準私自轉讓、抵押、承包土地使用權和改變土地使用性質,否則由縣土地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收回土地使用權,并處以相應罰款。
第十二條工業項目入園后,從土地交付使用之日起,滿一年不開工建設的(是指不開工建設,不建造廠房,不安裝設備,投資額達不到合同約定50%的,下同),由縣人民政府按該宗地出讓金總額的20%以下收取土地閑置費;滿兩年不開工建設的,縣人民政府無償收回土地使用權。但是,因不可抗力或者政府、政府有關部門的行為或者動工開發必需的前期工作造成動工開發延誤的除外。
第十三條縣工業園區管委會會同縣商務局、縣國土局、縣建設局規劃辦等部門,每季度對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情況檢查一次。
第三章建設工程規劃管理
第十四條建設單位必須按下列規定,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1、向規劃建設所提交主管部門批準文件,土地使用證,年度基建計劃書,建設用地圖、建設項目涉及相關部門的意見書。
2、按規劃設計要求通知書,委托具有資質的設計部門進行方案設計,以文本和電子文檔的形式向規劃建設所報送企業規劃,規劃設計文本應包含平面布置圖、鳥瞰圖、臨街立面效果圖、功能分區圖、道路交通圖、綠化效果圖、室內外消防圖、給排水平面圖、電氣平面圖、各個單位建筑圖等各項專業規劃;
3、項目設計方案文本經縣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會審通過并報縣主管領導批準后,方可進行施工圖設計。
4、建設單位向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提交施工設計圖紙和地質勘察報告及其它技術文件資料,由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核發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
第十五條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對企業圍墻實行統一設計、協調實施,沿路圍墻必須采用通透式圍墻,高度不超過2米。共用圍墻的中心線與宗地線重合的,由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建設,圍墻權屬各半;共用圍墻未占相鄰宗地面積的,由甲乙雙方各出資一半建設,土地權屬歸圍墻所占宗地的所有者,圍墻權屬各半。
第十六條經批準的建設工程,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必須認真按照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審定的施工圖紙、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和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劃要求施工,嚴禁擅自變更。確需要變更的,必須經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審核同意并出具書面意見,辦理變更手續方可變更。外墻裝飾主要材料的材質、顏色必須經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審定方可確定。
第十七條各單體建筑開工,必須要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人員現場放(驗)線,并填寫放(驗)線記錄,一式三份,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各一份。
第十八條建設單位在取得建設規劃許可證、施工許可證一年內未開工且未辦理延期手續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自行失效。
第十九條工程完工后,建設單位應當組織建設工程五方責任主體進行竣工驗收。竣工驗收合格后,通知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進行規劃驗收,驗收合格后,建設單位應持工程驗收合格證、相關工程項目的建設檔案資料到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備案。未取得建設工程竣工備案表之前,不得投入使用。規劃驗收主要對主體建筑,圍墻、門衛房、市政配套設施、綠化等進行綜合驗收,查驗是否符合規劃管理的相關要求。
第四章監督檢查
第二十條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要加強對工業園區內的建設工程的檢查,查驗是否符合工業園區規劃要求。被檢查者應如實提供情況和必要的資料,檢查者有責任為被檢查者保守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
第二十一條擅自改變建設用地規劃許可證規定內容的,責令當事人限期改正。在改正之前,對其建設申請不得予以審批。
第二十二條在工業園區內,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違反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規定進行建設且嚴重影響園區規劃的,由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責令停止建設,限期拆除或沒收違法建筑、構筑物或其它設施;影響園區規劃、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責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城市建設執法部門強制拆除。
第二十三條阻礙工業園區規劃建設管理人員依法執行公務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四條園區規劃建設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嚴格追究違紀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五條工業園區規劃建設所負責做好各項有關資料和數據的歸類存檔工作。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縣建設局規劃辦、縣工業園區管委會共同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如與國家、地方有關法律法規相抵觸的,以法律、法規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