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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對教育捐贈基金的統一管理,發揮基金在教育資助中的作用,弘揚尊師重教的良好氛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益事業捐贈法》和《縣貫徹落實〈省中長期教育改革與發展規劃綱要(2010-2020)〉的實施意見》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教育捐贈基金宗旨:在嚴格遵守我國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的前提下,多形式、多渠道募集資金,用于改造中小學薄弱學校、資助家庭困難師生、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特別優秀的學生。
第三條教育捐贈基金長期接受熱心教育事業發展的縣內外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及其他組織和個人捐助。
第二章管理機構和職能
第四條注冊成立縣教育捐贈基金會,教育捐贈基金會在教育捐贈基金管委會的領導下開展工作。
第五條成立由縣政府分管教育副縣長任主任,教體局局長任副主任,財政、民政、工商聯、共青團、婦聯、工會等部門負責人為成員的教育捐贈基金管委會。基金管委會下設辦公室,辦公室設在縣教體局,由縣教體局分管副局長兼任辦公室主任,負責基金管委會日常工作。
第六條為提高基金使用效益,確保規范發放、專款專用,成立教育捐贈基金監管委員會,負責教育捐贈基金的監督管理。
第三章資金募集和監管
第七條教育捐贈基金主要通過以下渠道籌措:
(一)向社會各界、企業、單位、團體和個人募集資金;
(二)接受縣內外企事業單位、各類團體、個人的捐款;
(三)其他合法收入。
第八條教育捐贈基金實行縣財政專戶管理。社會捐款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接收并繳交財政專戶。一次性捐款1000元至1萬元(含1萬元)的集體和個人,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頒發捐贈證書;一次性捐款1萬元至5萬元(含5萬元)的集體和個人,由基金管委會頒發捐贈證書;一次性捐款5萬元至10萬元(含10萬元)的集體和個人,由縣政府頒發捐贈證書;一次性捐款10萬元以上的集體和個人,由縣政府頒發捐贈證書并予以表彰,捐贈者屬外來人員的,授予個人縣榮譽市民稱號;捐款數額在20萬元以上的集體和個人在縣級以上媒體進行報道宣傳;捐款數額在100萬元以上的校建捐贈,可以將所建教學設施按捐贈人意愿冠名。
第九條基金管委會每年對募捐情況和基金使用情況向社會公布一次。社會捐贈資金嚴格按集體和個人捐贈意愿,用于改造中小學薄弱學校、資助家庭困難師生、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和特別優秀的學生等。
第十條基金會應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數據合法、真實、準確、完整。主動接受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會計監督,以及審計部門的監督。
第十一條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定期組織捐贈單位和個人代表、基金監管會成員深入學校對基金使用情況進行督察;每年邀請監管委員會和縣審計局對基金募集和使用情況進行一次審計,并向社會公布審計結果。對不按規定程序和條件審查申報、弄虛作假、以權謀私、優親厚友、騙取基金的單位和個人,視情節輕重,按照有關法規和行政程序給予相應處罰或處分。
第十二條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建立群眾來信來訪制度,設立投訴電話和舉報信箱,接受社會監督。
第四章基金用途
第十三條教育捐贈基金的用途為:
(一)資助具有本縣戶籍的貧困中小學生完成學業;
(二)救助在縣內中小學工作的特困教師;
(三)獎勵做出突出貢獻的教師;
(四)獎勵特別優秀的學生;
(五)建設中小學薄弱學校。
第十四條救助或獎勵對象范圍。
(一)救助父母雙方或單方死亡、殘疾,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無力完成九年義務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的中小學生;
(二)救助家庭成員患重大疾病、重大意外傷害事故或其它特殊原因造成家庭經濟特別困難的中小學教師;
(三)獎勵為教育發展做出突出貢獻的中小學教師和特別優秀的學生;
(四)具體救助或獎勵細則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根據基金年度運行情況制定,報基金管委會審定后實施。
第五章申報核定發放基金程序
第十五條貧困家庭學生或教師申請教育捐贈基金資助,采取自下而上層層推薦的辦法。
(一)學生或教師個人書面申請,并填寫《縣教育捐贈基金資助困難師生申報表》(一式兩份);
(二)申請資助的學生或教師所在學校對申請人平時表現、家庭狀況進行調查,依據資助條件確定資助對象,并報縣民政局復審;
(三)經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審核,擬定資助對象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學生或教師,報基金管委會同意后,由基金會核撥資助金;
(四)對受助困難學生實行動態管理,每學年開學后由受助學生重新申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進行核定。被資助的學生在校期間出現嚴重違紀違規行為或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資助條件的,不再資助。困難教師資助一般按年度進行,對有特殊困難的可進行隨時救助,被資助的教師家庭經濟條件發生變化,不符合資助條件的,不再資助。
第十六條優秀師生獎勵金的申報程序:
(一)由縣教體局根據師生當年教學成績、個人獲獎、綜合表現等情況進行綜合評價,產生突出貢獻教師和特別優秀學生名單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復審;
(二)經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審核,擬定獎勵對象并向社會公示(公示時間不得少于7天)。對公示無異議的師生,報基金管委會同意后,由基金會核撥獎金。
第十七條校建專項基金的使用程序:
(一)校建專項基金按捐贈人意愿對受助學校進行校建項目建設,并按縣政府有關工程管理規定程序實施;
(二)由縣教體局根據工程進度及合同規定提出付款申請,報基金管委會辦公室復審;
(三)經基金管委會審核同意后,由基金會直接支付到工程承建方。
第六章附則
第十八條縣內當年考入高等院校的困難學生可參照本辦法由教育捐贈基金酌情資助。
第十九條本辦法由教育基金管委會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