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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以下簡稱公租房),逐步解決我市城市中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難,根據國家住建部、國家發改委等七部委《關于加快發展公共租賃住房的指導意見》和《省人民政府關于加強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設的意見》等文件規定,結合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市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新就業職工和外來務工無住房人員申請公租房保障及其監督管理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租房保障遵循保障基本住房需求、循序漸進、規范運作、公平公開的原則。
第四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全市公租房管理工作,市住房保障中心負責全市公租房保障具體實施工作。市發改、監察、財政、民政、國土資源、住建、規劃、稅務、物價、統計、金融管理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公租房保障的相關工作。
第五條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市房產管理局指導下,負責本轄區公租房保障的申請、資格初審、初審公示、定期核查、普查統計等基礎工作。
第二章保障對象和申請程序
第六條凡年滿18周歲,在市城區或中心城鎮工作且在本市無住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低于13平方米(含13平方米)的住房困難家庭,均可申請公租房。申請公租房人員應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一)申請人為大中專院校畢業就業和來本市城區或中心城鎮務工、工作,有穩定收入來源,且在本市實際工作居住半年以上的無住房(未購置產權房和承租公租房或廉租房)人員;
(二)家庭未購置產權房或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含13平方米)的城市中低收入家庭;家庭申請的,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扶養或撫養關系;
(三)符合申請廉租住房條件的家庭且未承租廉租住房的。
城市中低收入標準由市政府每年根據經濟發展水平、物價指數等因素的變化定期調整,并向社會公布。
第七條公租房申請人可以家庭、單身人士方式申請。家庭申請的,需確定1名符合申請條件的家庭成員為申請人,其配偶和具有法定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共同居住生活人員為共同申請人;單身人士申請的,本人為申請人。
第八條申請人申請公租房應當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供以下申請材料:
(一)申請公租房申請表;
(二)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身份證明,非本市戶口人員須提供居住證;
(三)已婚人員須提供結婚證和計劃生育證明;
(四)申請人和共同申請人有單位的提供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同時,按照申請人員類別提供下列相關證明:
1.與用人單位簽訂勞動合同的人員:提供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證明和住房分配證明,勞動合同;
2.靈活就業人員:提供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就業收入證明和房屋居住狀況證明;
3.個體工商戶:提供營業執照和稅收繳納證明,以及現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的房屋居住狀況證明;
4.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在編工作人員:提供單位出具的工作收入和住房分配證明。
第九條申請公租房按下列程序辦理:
(一)申請人持本辦法第八條規定的申請材料,向市房產管理局提出書面申請,并填寫公租房申請表。
(二)市房產管理局自收到申請材料和初審意見之日起30日內,對申請人的勞動就業、個人(家庭)收入和住房等情況是否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會同市人社、民政、工商、稅務、統計、公安、人口計生等部門進行調查復核。經審核,符合規定條件的由市房產管理局予以公示,公示期為7天。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予以正式登記并書面通知申請人,同時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經審核,不符合規定條件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當通知申請人,并說明理由。
(三)市房產管理局根據申請人申請時間順序確定輪候順序進行分配。
第十條公租房配租手續的辦理
(一)市房產管理局根據每年籌集房源數量確定配租戶數。
(二)已獲批準配租公租房的申請人,由市房產管理局統一安排承租住房;在房源條件許可的情況下,申請人可申請承租住房戶型和面積選擇。
(三)申請人承租公租房應當與市房產管理局簽訂承租合同,承租合同實行一年一簽。
申請人獲得配租資格無正當理由不按規定期限與市房產管理局簽訂承租合同的或已簽訂承租合同后悔約的,取消其本年度公租房配租輪候資格。
(四)對同等條件和選擇承租住房戶型、面積相同的申請人,可通過搖號或輪候等方式公開、公平、公正確定配租對象和房號。
第三章公租房的運營維護和監督管理
第十一條市政府根據本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居民收入、住房狀況合理確定保障對象的住房困難、家庭收入(財產)的具體標準,及時確定并公布公租房租金標準,確保租金水平基本穩定。
第十二條市房產管理局要加強公租房的運營維護和管理工作。對具有一定規模的公租房項目,同時要配套建設市政公用設施和公共服務設施,并配套建設一定比例的經營用房,經營所得用于彌補公租房維護、管理等運營支出。從租金收入、經營收入中提取一定比例或通過財政補助等方式,籌措保障性公租房運營維護管理專項經費,實現保障性公租房可持續建設和管理。積極引入市場手段和競爭機制,通過服務外包、社會化的物業管理等方式管理和運營公租房,提高公租房管理水平。
第十三條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對象每年應當向市房產管理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變動情況。市房產管理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對其申報情況進行復核,對不再符合承租規定條件的,承租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出公租房。
第十四條公租房承租人必須依照《公共租賃住房租賃合同》約定按期交納房租,不得拖欠。連續拖欠租金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市房產管理局應終止房屋租賃合同,收回租賃房屋,并依法追繳租賃人所欠租金及租金利息和違約處罰金。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人員承租公租房的,可申請廉租住房租賃補貼。
第十五條享受公租房保障的對象有下列情況或行為之一的,市房產管理局可收回其承租的公租房:
(一)未如實申報工作(務工)情況和家庭收入、人口和住房狀況的;
(二)將承租的公租房轉借、轉租的;
(三)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的;
(四)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交租金的;
(五)已購置、租賃、繼承、受贈其他住房的。
第十六條對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對象,應責令其在規定期限內退出,并參照住房租賃市場價格補交市場租金與公租房租金的差額。對拒不退出的,要依照法律法規規定強制退出。對以虛假資料騙購騙租公租房的,責令其退出或退還公租房,并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十七條市房產管理局可根據上級有關文件精神,結合本市實際情況,擬定公租房出售或轉讓實施辦法,對連續租賃公租房5年以上(含5年)并符合公租房承租條件的承租人,報請市政府批準后,可按上市經濟適用房標準補交相關稅費后,實行購買。
第十八條公租房的租金標準由市房產管理局會同市物價局按照貸款利息、維護費、管理費等因素,并根據不同地段、不同房屋類別等因素共同研究擬定,報市政府批準后執行。公租房實行差別租金、動態調整,由市政府每年向社會公布一次。
第十九條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做好公租房配租、租金收取和房屋養護維修等工作。
第二十條按照屬地管理原則,公租房住宅小區所在鄉鎮、街道、社區負責做好公租房小區的人口計生、綜治、物業管理等社會管理工作。市房產管理局予以配合指導支持。
第二十一條各鄉鎮(街道、社區)、各相關部門要嚴格公租房申請程序,嚴把承租審核關。對在公租房管理、承租審核、配租等工作中,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要依法依規依紀給予嚴肅處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第四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篇
各縣(市)房產局、綜治辦、公安局、人口計生委、地稅局、財政局:
為加強和規范我市出租房屋管理,服務社會和經濟發展,提高社會管理服務水平,根據文件要求,現就加強和規范出租房屋管理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做好出租房屋管理工作
隨著我市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流動人口在為城市建設經濟發展作出貢獻的同時,也給城市社會治安管理帶來了較大壓力。出租房屋作為流動人口的主要居住場所和落腳點,涉及到社會管理的各個層面,是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管理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的重點和難點。2007年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轉發的《中共中央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委員會關于進一步加強流動人口服務和管理工作的意見》明確指出,“要進一步加強以出租房屋為重點的流動人口落腳點管理”。加強出租房屋管理工作勢在必行,按照“以房管人”的工作思想,部門之間密切配合,在公安部門的組織協調下,健全管理機制,創新工作方法,以全面、準確、動態地調查掌握房屋出租情況,落實出租房主的責任和義務,為社會治安穩定和社會經濟發展服務。
二、認真做好房屋出租登記備案和日常管理工作。
(一)各縣(市)房產部門要加強和完善房屋出租登記備案制度,依照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省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規定》相關內容,制訂切實可行的登記備案操作辦法。要高度重視出租房屋管理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的宣傳,充分取得出租屋主和流動人口的理解和支持配合,依托并指導、督促街道、鄉鎮和社區,全面開展房屋出租登記備案工作,依法對不進行房屋出租登記備案責任人或單位進行查處。
(二)公安機關應加強對出租房屋的治安管理,依托并指導、督促街道、鄉鎮和社區,認真組織開展對出租房屋的治安檢查和安全檢查,并根據實際需要,委托鄉鎮、街道與出租屋主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責任狀、辦理暫住登記和居住證時應查驗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對沒有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的,應告知出租屋主到房產管理部門辦理房屋租賃登記備案。
(三)人口計生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房屋中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的檢查,指導、委托鄉鎮、街道與出租房屋主簽訂計劃生育責任狀。相關部門要積極協助人口計生部門做好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征收工作,并將工作中所掌握的流動人口計劃生育信息及時通知人口計生部門,建立日常信息通報制度。
(四)綜治部門要加強對出租房屋和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的組織、指導和協調,將此項工作納入社治安綜合治理的重要內容。各街道、鄉鎮和社區要在公安、計生、房產等部門的指導、支持下,在綜治部門的指導、協調下,充分整合社區民警、計生專干、協管員工作力量,形成工作合力,通過受理房屋出租登記備案、上門檢查、集中清查、簽訂房屋出租治安與計劃生育責任狀、開展房屋中介服務等多種形式,澄清房屋出租底數,全面采集、錄入出租房、出租人、承租人信息,做好各項日常管理服務工作。
三、加強和規范私人住房出租的稅費收繳
(一)稅務機關、房產管理部門要加強和規范私人住房出租的稅費征收,與相關部門緊密協作,逐步完善私人住房出租稅費征收管理網絡,保證稅費依法征收到位,減少稅費流失。
(二)稅務機關、房產管理部門要充分利用鄉鎮、街道情況熟悉、工作資源豐富的特點,依法委托符合條件的街道、鄉鎮開展私人住房出租稅費代征代收工作。
(三)稅務機關、房產管理部門應與委托代征代收的街道、鄉鎮簽訂《委托代征代收稅費協議書》,明確雙方權責義務,并指導、督促街道、鄉鎮做好代征代收工作。
(四)受委托代征代收的街道、鄉鎮應嚴格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根據《委托代征代收稅費協議書》規定的代征代收范圍、內容、權限以及期限,確定人員進行稅費代征代收工作。
(五)嚴格按省財政廳、省地稅局湘財政[2009]73號文件規定對個人房屋租賃稅收綜合稅收率執行。(1)對個人出租住房,不分地區與用途,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含1000元),按4%的綜合征收率;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按6%的稅率征收。(2)對個人非住房出租稅收的綜合征收率由現在的12%—19.675%調整為6%與12%兩檔,即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下者(含1000元),綜合征收率為6%(只征6%的房產稅);月租金收入1000元以上者,綜合征收率為12%(房產稅6%、營業稅5%、個人所得稅1%)。
四、切實加強基層服務管理工作的保障
(一)房屋出租稅費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全額上繳各級財政。
(二)各級財政部門應當根據本地工作實際,通過財政預算安排一定經費用于房屋出租主管部門以及街道、鄉鎮、社區開展流動人口與出租房屋服務和管理工作,保障基層工作需要。
(三)私人出租房屋代征稅款的手續費支付事項按照國家和我市相關規定執行。
(四)鼓勵有條件的街道、鄉鎮和社區利用所掌握的轄區內房屋出租信息,依法依規開展房屋出租中介信息服務。
(五)房屋出租管理工作納入各地社會治安綜合治理考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