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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進一步做好廉租住房(以下簡稱廉租房)實物配租工作,確保廉租房分配公平、公開、公正,切實解決城鎮最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根據《廉租房保障辦法》、《省廉租住房保障辦法(試行)》等法規規章和文件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房實物配租是指廉租住房保障部門向符合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條件、納入保障對象、提供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并按照政府確定的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收租金。
第二章申請與準入
第三條申請廉租房保障應當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本市城鎮常住戶口,在本市工作或居住2年以上,申請家庭應推舉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作為申請人。
(二)申請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家庭成員人均收入、家庭財產狀況符合市政府公布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標準,即必須是享受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且無私有房產,或雖有私有產權房但按戶籍內家庭人口計算人均住房建筑面積在13平方米以內(含13平方米)。
申請家庭成員之間應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子女、父母等。但申請家庭成員中已享受廉租住房政策或已作為其他家庭的成員參與廉租房申請的人員,不得再次參與申請。
(三)未享受過以下購房優惠政策:
1.按房改成本價或標準價購買公有住房;
2.購買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
3.參加單位內部集資建房;
4.拆遷安置住房;
5.政府提供的其他購房優惠政策。
第四條申請審核程序。
(一)申請。申請人到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申請。申請人實際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在同一社區(居委會)的,由申請人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或公安派出所戶籍管理部門發出協助調查函,申請人實際居住地社區(居委會)應積極配合并組織入戶調查、反饋調查結果。凡經初核認為符合廉租房承租條件的家庭,可由戶主或推舉一名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家庭成員向戶籍所在地社區(居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并提交以下資料:
1.填寫《市廉租房審批表》(以下簡稱審批表)。
2.申請人低保證、戶口簿、家庭成員身份證及租賃人相片。
3.住房狀況證明。有私有房屋的家庭,出具房屋產權證明;無私有房屋的家庭,由申請家庭所在單位或居住地社區(居委會)出具無房證明。
以上資料需提交原件,并將相關復印件作為審批附件。
(二)初核。社區(居委會)接到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后,應及時對申請人的家庭收入、住房狀況進行調查核實,調查人應署名。
1.社區(居委會)應當場完成對申請材料的審查工作。對申報材料情況清楚、完整的予以受理;對不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和住房狀況、材料不齊全或不提供相關證明材料的不予受理,并當場向申請人說明理由。
2.社區(居委會)對已受理的,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調查核實工作。入戶調查必須有2名以上工作人員同時參加,嚴格執行“誰調查、誰簽字、誰負責”的原則。
3.經社區(居委會)初核,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在申請人戶籍所在地和現居住地社區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10天。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社區(居委會)在《審批表》上簽字蓋章后,將《審批表》及相關申報材料報所屬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查。
(三)初審。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接到社區(居委會)上報的《審批表》及相關資料后,應在10個工作日內完成對申請人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審查工作。對符合廉租房承租條件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在《審批表》上簽署意見,加蓋公章,并簽署經辦人姓名,將《審批表》及相關材料于每季度的末月末周集中報市房產管理局。對不符合條件的,將相關資料退回原社區(居委會)。
(四)審核。市房產管理局在接到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上報的《審批表》及相關材料后20日內,會同市民政等相關部門集中會審,并提出審核意見。
(五)公示。經審核,對符合廉租房實物配租對象規定條件的申請家庭,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進行為期10天的公示。
(六)審批。對經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經審批確定為廉租房實物配租對象的申請家庭,按申請登記時間順序排隊輪候。異議成立的,由市房產管理局書面通知申請人,申請人可以申請復查。
(七)歸檔。各社區(居委會)應按照廉租房入住家庭逐戶建立文書檔案和電子檔案,并將文書檔案和電子檔案及時備份交市房產管理局歸總管理。
第三章退出管理
第五條市房產管理局要切實加強對廉租房承租戶的年度資格審核工作。經審核符合廉租房承租條件的,可繼續承租廉租房;對不符合條件的,應及時按規定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資格。由各社區(居委會)統一填寫好年檢年審表,并提供相應的名單匯總表,經相關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民政局、市房產管理局審批后,按規定退出廉租房。
第六條廉租房承租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取消其廉租房實物配租保障資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并按有關政策法規規定和《廉租房承租合同》約定給予相應處理:
(一)未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及住房狀況的;
(二)家庭人均收入連續1年以上(含1年)超出政府規定的低收入標準的;
(三)家庭人均住房建筑面積超過13平方米的;
(四)將承租的廉租房轉租、轉借的;
(五)擅自改變房屋用途、結構,或違規進行裝修的;
(六)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在廉租房中居住的;
(七)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以上(含6個月)未交納廉租房租金的。
對騙取廉租房的,責令其退出廉租房,并參照住房租賃市場價格補交市場租金與廉租房標準租金的差額;對亂拆亂建、擅自改變房屋結構、違規裝修的,應責令其恢復原狀,賠償損失,并依法依規給予處罰。
第七條廉租房承租資格年檢年審工作,由市房產管理部門牽頭,市民政、公安等部門以及相關鄉鎮(街道)和社區(居委會)參加,在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的統一調度下組織實施。年檢年審工作在每年度的7月底前完成,按以下程序進行:
(一)調查摸底
1.各社區(居委會)按照廉租房承租戶臺賬名冊,逐戶進行家庭收入狀況和住房狀況調查摸底,對經初查認為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條件的承租戶列入動態管理對象,并建立動態管理臺賬,將初查摸底表及動態管理臺賬備份呈報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復查。
2.各廉租房住宅小區管理人員對所在小區承租戶轉租、空租、亂拆亂建亂裝修等違規現象進行清查摸底,將摸底情況報市住房保障中心復查。
(二)復查
1.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收到各社區(居委會)上報的摸底調查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列入動態管理對象家庭收入、住房狀況的復查工作。對經復查認定為不再符合廉租房承租條件的承租戶統一造具花名冊和調查報告及相關材料備份呈報市房產管理局和市民政局。
2.市住房保障中心收到各廉租房住宅小區管理員上報的摸底調查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完成對所涉對象轉租、空租、亂拆亂建亂裝修情況的復查工作。對經復查認定屬實的,列入動態管理對象,并形成調查材料報市房產管理局。
(三)審查
市房產管理局收到各鄉鎮政府(街道辦事處)和市住房保障中心上報的調查材料后,應在15個工作日內,會同市民政等相關部門集中復核會審,提出處理意見,報市住房保障工作領導小組審批。
(四)處理
1.對經審批確認為不再符合廉租房保障條件的承租戶,責令其退出廉租房,對騙租廉租房的家庭依照有關政策法規,給予處罰。
2.對經審批確認為轉租的或者無正當理由連續空租6個月以上(含6個月)的,責令其退出廉租房,對轉租者同時收繳其違規轉租所獲收益。
3.對未經批準擅自改變房屋結構、用途和違規進行裝修的,責令其限期改正,恢復房屋原狀,賠償損失,并依法依規給予處罰。對情節嚴重、態度惡劣的取消其廉租房承租資格,收回其承租的廉租房。
第四章組織保障及責任追究
第八條廉租房保障工作是落實為民辦實事重要工作之一,也是今后一項長期性工作。各鄉鎮(街道)、各有關部門務必高度重視、密切配合、精心組織,積極穩妥地做好廉租房保障工作。市房產管理局負責廉租房實物配租組織實施工作;市民政局負責申請對象是否符合最低收入條件的審核及認定工作。市監察、公安、發改、物價、稅務、財政等部門按各自職能職責做好廉租房實物配租準入與退出管理相關工作。各有關鄉鎮(街道)負責對申請家庭申請材料審查、組織評議、公示,并對申請家庭的住房、收入、資產等情況進行初審。
第九條加大宣傳力度,營造濃厚氛圍。各鄉鎮(街道)和有關部門單位要進一步加大政策宣傳力度,切實做好宣傳、公示等工作。
第十條嚴肅工作紀律,強化責任追究。各級各部門要嚴格按照要求,積極采取有效措施,認真落實各自職責,嚴把廉租房承租準入、退出審核關。嚴禁工作人員敷衍推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索拿卡要。對在廉租房承租審核、管理等工作中失職、瀆職造成嚴重后果的,嚴格按有關規定追究責任;對違紀違規行為,將依法依紀予以嚴肅查處。
第五章附則
第十一條本辦法由市房產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十二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政策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篇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完善廉租住房制度建設,規范我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根據《國務院關于解決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難問題的若干意見》、住建部等九部委《廉租住房保障辦法》、《陜西省保障性住房管理辦法(試行)》、《商洛市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辦法》等規定,結合我縣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是指縣人民政府向符合住房保障條件的城鎮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提供廉租住房,并按照廉租住房租金標準收取租金的保障方式。主要包括政府新建、配建、改建、收購、政企聯建、政民共建、租賃等方式籌集的廉租住房。
第三條全縣范圍內廉租住房的實物配租管理,應遵守本辦法。
第四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管理堅持政府主導,遵循自愿申請、逐級審核、公開透明、公平公正、分期輪候、動態管理的原則。
第五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工作實行屬地管理,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主要負責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協調、監督、指導和審批、管理等工作;民政、各鎮政府負責廉租住房的申請受理、初步審核等工作;監察、物價等部門按照職責分工,做好實物配租相關工作。
第六條國有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政府投資補助建設的廉租住房,主要解決該企業中符合保障條件的住房困難職工家庭,具體保障對象由該國有工礦企業報送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審定后實施實物配租。剩余房源納入社會保障范圍。
第二章申請條件
第七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以家庭為單位,并同時符合下列條件的,可以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一)申請人必須具有當地城鎮戶口,并且在當地實際居住或工作;
(二)持有民政部門出具的最低經濟收入家庭的證明,符合縣政府當年確定的城市低收入家庭保障標準;
(三)無住房戶、拆遷安置的住房困難戶或家庭人均住房建設面積在13平方米以下的家庭;
(四)進城落戶的農民中住房困難的家庭;
(五)家庭成員之間應當具有法定的贍養、撫養或收養關系,包括申請人及其配偶、父母、未婚子女等;
(六)縣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住房困難家庭。
申請廉租住房的家庭須以戶主身份申請,其他成員不得申請。
第八條符合第七條規定條件,且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以優先進行實物配租:
(一)無房戶,正在享受城市最低收入住房租賃補貼的家庭;
(二)屬于烈士遺屬的;
(三)家庭成員中有省級以上勞動模范等先進人物的;
(四)家庭成員中有重大疾病、殘疾人員的;
(五)家庭成員中有56周歲以上老人且共同居住2年以上的。
第九條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廉租住房保障家庭,不予安排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一)已租賃直管公房或單位公房,且達到規定面積標準的;
(二)直系親屬(父母、子女)在城區內有自有住房,且人均住房面積已經達到13平方米的。
第十條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時須提供以下材料:
(一)申請家庭提出的書面申請;
(二)家庭成員的戶籍證明和身份證明;
(三)家庭住房狀況的證明。家庭成員有住房的,提供現住房證明(《房屋產權證書》或產權證明);租賃單位公房或者私房的,提供租賃合同;
(四)家庭經濟收入情況證明;
(五)民政部門核發的最低生活救助證明;
(六)屬于軍烈屬、殘疾人的,提供相關證明;
(七)被拆遷戶屬于住房困難家庭的,提交《拆遷補償安置協議》;
(八)屬于重大疾病的,提供縣級以上醫院出具的重大疾病診斷書證明;
(九)其他相關材料。
上述證明材料,由社區、居民委員會、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民政部門對原件核對無誤后簽字并加蓋印章。
前款規定的各類證明材料,應當提交經申請人簽字確認的復印件,并提供原件核對。
第三章審批程序
第十一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實行申請、登記、審核、公示制度。按照以下程序辦理:
(一)申請申請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家庭,由戶主持《縣城鎮廉租住房保障申請表》和其它相關材料,向所在工作單位或戶口所在地鎮政府(社區)提出書面申請。
(二)受理所在工作單位或鎮政府應自受理申請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狀況是否符合規定條件進行審核,并提出初步意見。經審核符合條件的,將申請材料、審核意見一并報送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三)初審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自接到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狀況和家庭收入審核是否符合規定條件提出意見,并將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的申報材料轉送民政部門。民政部門應當自接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轉送的申請材料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就申請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求全責備要件提出審核意見,并將審核意見反饋住房保障管理部門。
(四)公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將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條件的申請人家庭人口、住房等情況予以公示,公示期限為15個工作日。對申請人有異議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會同有關部門在15個工作日內進行核實,做出相應的處理意見;經公示無異議的或經調查核實異議不成立的作為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予以登記,并向社會公開登記結果。
(五)審批經核準符合實物配租的,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在《縣城鎮居民申請廉租住房家庭情況核定表》上簽署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意見,加蓋單位公章,15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批,列入廉租住房實物配租候選人。申請人對審批結果有異議的,可以向住房保障主管部門申訴。
(六)配租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根據廉租住房保障的實際情況,采取電腦公開搖號的方式,實行廉租住房實物配租。
(七)簽訂合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與配租家庭簽訂廉租住房租賃合同。
第四章配租原則和配租方法
第十二條配租原則
(一)堅持“公平公正、有序輪候、特困優先”的原則。當廉租住房房源少于申請家庭數量時,采取電腦搖號方式確定承租家庭。對電腦搖號方式中未獲得廉租住房的家庭實行輪候制度。
(二)一個家庭限定配租一套廉租住房。
(三)已配租廉租住房的家庭,不再享受其他住房保障待遇。
(四)已享受租金補貼的申請人可以重新選擇實物配配,原有租金補貼在準予實物配租后取消。
(五)對孤寡老人、軍烈屬、三級以上(含三級)殘疾人、患有大病人員、家庭主要勞動力喪失勞動能力、低保家庭中的無房戶、承租危房以及其他急需救助的家庭,優先安置。對行動不便且持有《殘疾證》的殘疾人、重大疾病人員和56周歲以上的老人盡可能安排在樓層較低的房屋。
(六)廉租住房承租人死亡或外遷的,同戶籍且原同居一處的家庭成員符合條件需繼續承租的,應當按照本辦法規定重新核定辦理承租手續。
(七)實物配租面積按家庭人口計算,人均住房保障建筑面積13平方米。在保障面積標準內的部分,按照物價部門確定的租金標準收取,單套配租住房因無法分割而超過保障標準面積的部分,參照市場商品房租金收取。
第十三條配租方法
(一)配租資格確認。實物配租申請人一經審批,列入實物配租候選人,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候選人發出《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
(二)搖號選取房屋。取得《縣廉租住房實物配租資格確認書》的候選人,根據實物配租房源,在公證機關、監察機關等部門的監督下,按簽到順序,現場搖號獲取廉租住房房號。
(三)送達入住通知。經核準對已搖號確定房號的實物配租家庭,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向申請人下達《縣城鎮實物配租廉租住房入住通知書》(以下簡稱《入住通知書》)。
(四)辦理租房手續。申請人應在接到《入住通知書》后7個工作日內到住房保障管理部門簽訂《縣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辦理入住手續。無正當理由未在規定時間內簽訂租賃合同的,視為自動棄權。自動棄權的,一年后方可重新申請廉租住房保障但不再享受實物配租保障。
(五)輪候制度:對未能搖到房號的申請人,實行輪候。在輪候期間,可繼續享受住房租賃補貼。對該住房保障家庭基本情況發生變化的(申請人家庭人均居住面積、家庭年人均可支配收入、家庭人員結構、婚姻狀況等情況改變的),申請人應當自發生改變之日起30個工作日內向戶口所在地鎮政府或者所在工作單位如實提交書面材料,鎮政府或者所在工作單位根據實際情況重新審核資格條件,按程序報批。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實后,根據實際情況做出變更登記或者取消輪候資格的決定,調整輪候順序。
(六)已確定為實物配租的低收入住房困難家庭,無正當理由(因樓層、戶型等原因)拒絕接受所配租住房的,視同該家庭放棄本次實物配租資格,由后續家庭依次遞補,并將調整的結果及時予以公布。
第十四條《廉租住房租賃合同》應當明確以下內容:
(一)房屋的位置、朝向、面積、結構、附屬設施和設備狀況;
(二)租金標準、押金等及其支付方式;
(三)房屋用途和使用要求;
(四)租賃期限;
(五)房屋維修責任;
(六)停止實物配租的情形。包括承租人已不符合廉租住房實物配租所規定條件的;或廉租住房實物配租保障對象將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者改變用途的;無正當理由連續6個月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或者累計6個月以上未交納廉租住房租金等;擅自對承租的住房進行裝修和擴建、加建、改建、改變房屋結構的;故意損壞實物配租的住房及其附屬設備的;
(七)違約責任及爭議解決辦法,包括退回廉租住房、調整租金、依照有關法律法規規定處理等;
(八)其他約定。
第十五條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本縣低收入家庭需求情況和年度保障計劃,在政府投資新建、配建、購買的現有廉租住房總量中提取10-15%作為廉租住房儲備房源,用于其它住房保障應急等工作。
第十六條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租金標準,由縣物價部門會同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核定后報縣人民政府批準,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章退出管理
第十七條申請家庭在取得廉租住房的次年起,每年的6月底前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如實申報家庭收入、家庭人口和住房變動情況,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對申報情況進行審核,并按以下規定處理:
(一)經審核符合保障條件的,續租廉租住房;
(二)經審核家庭收入、人口、住房等情況發生變化,不再符合保障條件的,取消廉租住房資格。
第十八條承租廉租住房后,承租家庭有下列情形的,由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做出取消廉租住房資格,收回承租的廉租住房。
(一)家庭收入超過當地住房保障規定標準;
(二)擁有其它住房;
(三)家庭成員戶籍均已遷出所在地城市;
(四)承租人連續6個月以上未居住已承租的廉租房;
(五)將承租的廉租住房轉借、轉租或擅自改變房屋用途;
(六)承租人連續六個月未繳納租金;
(七)隱瞞事實真相、提供虛假證明材料等方式騙取廉租住房;
(八)出現不符合承租廉租住房的其它情形,有其他違反廉租住房租賃合同行為的。
第十九條退出廉租住房按以下程序辦理:
(一)承租人向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提出申請,簽訂退房協議;
(二)承租人在辦理退出廉租住房前,應當結清水、電、燃氣、電視、電話、物業服務及其他應當由承租人承擔的相關費用;
(三)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作出取消保障資格的決定后,應當在7個工作日內書面通知當事人。暫時無法騰退的,給予3個月的過渡期,過渡期內按廉租住房租金標準計租,過渡期滿,按市場租金標準計租。逾期不退回的,縣住房保障管理部門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獲得廉租住房實物配租的,由縣住房保障部門取消其保障資格,責令退出實物配租的住房,并按同期市場價格標準補交住房租金,5年內不得申請保障性住房。情節惡劣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進行處罰。
第二十一條相關工作人員在實物配租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二條申請人及其家庭成員對申請實物配租工作中的行政管理行為有異議的,可以向有關部門投訴、申訴或依法提請行政復議、行政訴訟。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國有工礦企業(棚戶區改造)政府投資補助建設的廉租住房配租依照本辦法實行。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未約定事宜參照上級政府相關規定。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