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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進一步加強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管理,提高社區資金使用效益,促進中心城區社區健康協調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省〈中華人民共和國城市居民委員會組織法〉實施辦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和《中共市委市人民政府關于進一步加強城市社區建設的意見》精神,結合我區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管理堅持“量入為出、收支平衡,民主理財、收支兩條線”的原則。
第三條中心城區社區賬務實行“社區賬務街道”制度。
第二章社區資金來源
第四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由社區基本經費和社區專項經費組成。
一、社區基本經費來源包括:
(一)市級財政補助資金;
(二)區級財政補助資金;
(三)街道財政補助資金;
(四)社區服務收入資金:主要包括社區給部門服務居民收入,物業管理收入,保潔、保安、保綠收入等;
(五)捐贈資金:主要包括轄區單位捐贈、社會友好單位和個人捐贈的資金等;
(六)其他收入:主要包括獎勵收入,銀行利息收入,改制企業職工移交社區管理的托管收入等。
二、社區專項經費來源包括:
(一)扶建資金:主要包括市、區、扶建單位、社區專項用于社區基本建設的資金;
(二)公益性崗位補貼資金:主要包括社區公益性崗位吸納了下崗、失業人員,國家從再就業資金中拿出來一部分資金給予的補助;
(三)短期救助資金:主要包括國家對社區困難居民補助的大病醫療救助資金,臨時救助資金,租房補貼資金,社會保障資金;
(四)其他專項資金。
第三章社區資金歸集
第五條取消各社區在金融機構開設的銀行賬戶,由街道會計核算中心在就近的國有商業銀行或信用社統一開設“中心城區社區賬務街道”銀行賬戶。社區必須使用財政部門統一印制的收據,或區財政部門規范后的票據,不能使用白條等非正規收據。
第六條各級財政對中心城區社區的補助資金和有財政撥款關系的部門對社區提供居民服務給予社區的固定補助資金,統一由財政部門劃撥到“中心城區社區賬務街道”銀行賬戶。
第七條除第六條以外的社區收入,社區和有關部門必須及時足額繳入“中心城區社區賬務街道”銀行賬戶。
第四章社區資金核算
第八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實行統一管理,街道集中核算,并參照《事業單位財務規則》設置總賬,明細帳,并按相關會計科目進行核算。
第五章社區資金使用
第九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由街道會計核算中心代為管理與核算,街道會計核算中心以社區設立基本核算單位,核算社區財務收支。
第十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的撥付,采取按季撥付的辦法。先按社區資金總量的70%分季撥付,每半年度根據績效考核結果進行結算。
第十一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使用必須有經手人簽字,民主理財小組審核簽字,社區財務負責人審批簽字,方可支出。
第十二條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管理使用范圍
一、日常運轉支出:包括人員經費支出,公用經費支出;
二、社區服務支出:包括保潔、保安、保綠及物業管理等支出;
三、社會保障支出:包括社區工作人員參加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支出。
四、專項資金支出:包括扶建、公益崗位、短期救助、其他支出等;
五、其他支出:除以上四項支出以外的支出。
第十三條中心城區社區根據以收定支,收支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科學合理編制社區年度預算,提交社區居民代表大會通過,并報所在街道辦事處備案。
第十四條規范中心城區社區工作人員工作津貼和公用經費標準。
一、實行中心城區社區工作人員工作津貼上限制。具體工作津貼標準是:社區黨支部書記、主任每月工作津貼最高不超過1500元,黨支部副書記、副主任每月工作津貼最高不超過1200元,委員工作津貼每月最高不超過1100元。
二、各街道辦事處在不超過社區工作人員工作津貼最高上限的基礎上,根據社區工作人員的社區工作年限、社區工作崗位的工作量確定社區不同工作崗位人員每月工作津貼標準。
三、社區工作人員的工資和工作津貼確定后,除春節、端午、中秋傳統節日每人發200元節日補助外,不得再以任何形式發放任何補助或物質,違者必究。
四、社區公用經費按每人每年2200元的標準確定。
第六章社區籌資獎勵
第十五條實行中心城區社區工作人員籌資獎勵制度。
一、中心城區社區工作人員向有關部門單位爭取除政策性資金和專項資金以外的工作性資金,由社區給予獎勵。獎勵分三個檔次:一檔是爭資在2萬元以內(含2萬元)工作性資金,按爭資額的30%獎勵;二檔是爭資在2萬元以上至8萬元的(含8萬元)工作性資金,按爭資額的20%獎勵;三檔是爭資在8萬元以上的工作性資金,按爭資額的10%獎勵,但最高獎勵不得超過5萬元。
二、社區工作人員所爭取資金的性質、計提工作經費數額必須經所在街道辦事處審定。
三、獎勵的資金可憑領條直接支付給引資人。
第十六條允許中心城區社區工作人員在搞好居民無償服務的基礎上,開展有償服務。
社區在政策允許的范圍內開展有償服務,年有償服務收入在3萬元(含3萬元)以上,且年終綜合考評達標的,社區工作人員每人每年可另發獎金600元,年有償服務收入在5萬元(含5萬元)以上,且年終綜合考評達標的,社區工作人員每人每年可另發獎金1200元。獎勵資金在社區有償服務收入中列支。
第七章社區資金管理和監督
第十七條街道辦事處負責中心城區社區資金的代管,核算、審計以及申報資金的初審,統計報表的報送工作;區財政、審計、監察部門負責社區資金的監督檢查。
第十八條中心城區社區要建立健全社區民主理財制度,將財務公開作為民主理財的重點,加強對社區資金的財務管理,定期向社區居民公開社區資金的使用情況,自覺接受社區居民的監督。
第十九條下列行為屬于違規、違紀或違法行為:
一、截留、挪用財政資金行為;
二、以虛報、冒領等手段騙取財政資金;
三、滯留應當下撥財政資金的行為;
四、其他違反規定使用、騙取財政資金的行為。
第二十條對違反第十四條、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濫發獎金、補貼的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給予處罰。
第二十一條社區及工作人員有第十九條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改正,調整有關會計科目,追回有關財政資金,限期退還違法所得。對單位給予警告或者通報批評,并依紀依規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責任人的責任。
第八章附則
第二十二條本辦法由區財政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