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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加強城(景)區渣土管理,促進城市建筑渣土法制化、規范化處理,維護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根據《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規定》、《省實施<城市市容和環境衛生管理條例>辦法》、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于印發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實施細則的通知》等有關法規、規章規定,結合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所稱渣土,是指在城市建設工程中產生的棄土、棄料、余泥、余渣等廢棄物。
第二條區城(景)區范圍內渣土的排放、運輸、中轉、回填、消納、利用等處置活動,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區環境衛生管理局是本區渣土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門,區渣土管理辦公室(設區環衛局,以下簡稱渣土辦)負責本區渣土管理的日常工作。
區規劃、國土、住建、財政、房產、交通、交警、城管等部門按照各自職責,配合做好渣土管理工作。
第四條區渣土辦行使以下職責:
(一)貫徹執行城市建設工程渣土管理的法律、法規和規章,制定相關的規范性文件和組織實施渣土管理的具體措施;
(二)審驗渣土處置單位、車輛及工程設備,審批制發渣土處置許可證和渣土運輸核準證;
(三)監督渣土的清運和消納,依法查處違章行為;
(四)督促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加強施工現場的環境衛生管理;
(五)督促社區、住宅小區物業管理公司加強對居民住宅修繕、裝飾渣土的管理,并簽訂渣土管理責任書;
(六)法律法規規定的、行政主管部門委托的其它職責。
第五條建立渣土管理聯席會議制度,聯席會議由政府分管城建副區長負責召集,區規劃、國土、住建、房產、公安、交通、城管、環衛、財政、物價等有關部門為聯席會議成員單位。聯席會議主要負責協調解決和研究渣土管理的有關重大事項。
第二章渣土運輸單位及運輸車輛管理
第六條渣土運輸實行公司化、專業化運作,渣土運輸單位經招投標產生,區環境衛生管理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對運輸公司進入渣土運輸市場進行資質認定,對符合條件的運輸公司核發渣土處置許可證(含運營車輛標志);對已核準的運輸公司在運營過程進行監督,并制定考核辦法對渣土專業化運輸公司實行考核和行業管理。具體考核辦法由區環境衛生管理局商有關部門制定。
第七條渣土專業化運輸公司申請從事渣土運輸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符合國家對貨物運輸企業的相關規定。
(二)具備5輛以上符合條件的密閉式加蓋渣土運輸車輛(總載質量不少于100噸),并具有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有固定的辦公場地和運輸車輛停放場所;有一個長期合同關系的汽車維修企業;有與經營業務相適應的配套設施。
(三)具有健全的渣土車輛運營、安全、質量、保養、行政管理制度,并得到有效執行。
對不符合上述條件的,區環衛部門不得核準其運輸渣土及核發渣土處置許可證。
第八條渣土專業化運輸公司資質實行年審制度。渣土專業化運輸公司獲得渣土處置核準證件后,在渣土運輸活動中應當自覺接受區環境衛生管理局的考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通過年審:
(一)單個車輛在一個年度內有兩次以上違反規定的;
(二)違法行為情節特別惡劣的。在一個年度內有3臺以上(含3臺)車輛因違反規定不能通過年審的,取消該單位渣土運輸資質。
(三)無專職衛生保潔人員,公司無沖洗設施的。
第九條運輸公司從事渣土運輸的車輛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合法的道路運輸證、車輛行駛證和《渣土運輸核準證》;
(二)具備完整、良好的全密閉運輸機械裝置,并具有防遺撒、防滲瀝液滴漏功能;
(三)駕駛室兩側車門按規定噴印所屬公司名稱、標志及編號;車身兩側粘貼反光標識,車身顏色統一為橘紅色。
第三章渣土處置管理
第十條產生渣土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應在工程開工前,持工程規劃用地紅線圖、工程設計圖(復印件)、洗車平臺驗收單、渣土承運合同等資料,到區政務中心環衛窗口申辦渣土處置許可證
第十一條區渣土辦對窗口受理的項目進行資料審查和現場勘查。對未與渣土運輸公司簽訂承運合同的建設、施工單位或個人,不予辦理渣土處置許可證。
第十二條建設、施工單位不得將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渣土運輸的單位運輸;建設、施工單位和渣土運輸公司不得雇請無牌無證照車、套牌車、敞篷車等車輛參與渣土運輸。
第十三條從事渣土運輸應做到:
(一)必須使用符合規定的密閉式專用車輛,統一車型、統一標志;
(二)運輸過程中車輛必須符合密閉要求,裝載適量(不準超過車箱邊),不得沿途撒落、飄揚、滴漏、帶泥運行;
(三)必須按照指定的時間、路線行駛,在指定的地點傾卸,運輸路線應繞開城區主干道,渣土運輸的時間和路線由區環衛部門會商公安交警部門確定。
特殊時期的渣土運輸,區環衛部門依照實際情況下達書面通知并作出相應的調整。
(四)不得在運輸途中偷卸、亂倒渣土,非密閉式車輛不得從事渣土運輸。倒土后空車途經城(景)區道路也應沖洗車輛,嚴禁帶泥上路。
(五)渣土準運實行一車一證,不得轉借、偽造、復制、涂改、買賣。運輸車輛須將《渣土運輸核準證》放置在車輛前擋風玻璃處,以備隨時接受區渣土辦執法人員檢查。
第十四條渣土處置收費依據有關政策規定,由物價部門核定。渣土收益實行財政專戶,收支兩條線管理。
第四章建設工地現場管理
第十五條所有建設工程開工前必須做好渣土防污準備工作,根據工程場地實際,硬化進出場道路,在工地出入口設置洗車平臺,配備洗車設施和專門沖洗保潔人員,設置排水設施、污水沉淀池和必要的燈光照明設施,安排專職作業人員實施施工全過程現場管理,由區環衛部門現場勘查驗收后出具洗車平臺驗收單。
第十六條城(景)區臨街、臨路建設工地和道路、橋梁建設以及管線埋設工程,都必須用實體性材料圍檔作業。圍檔高度不得低于1.8米,并不得將建材及渣土堆放在圍檔物以外。
第十七條道路管線埋設工程施工工地,其余土必須有邊挖、邊運等防污設施,不得隨意堆放。建設工程施工或舊房拆除施工,必須采取降塵措施,避免揚塵污染環境。
第十八條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占用道路堆放渣土,建設工程竣工后,須及時清運剩余的渣土。
第五章渣土消納管理
第十九條渣土的堆放、處置場地應當根據城市規劃和城市發展需要有計劃地預留和建設。
第二十條渣土消納場地的建設納入城市建設項目計劃,由區環衛部門商區國土、規劃部門選定,國土部門負責渣土消納場地管理。
第二十一條渣土消納場地的建設必須符合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環境衛生標準。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有專職管理人員;
(二)配備相應的攤鋪、碾壓、除塵、照明等機械設備和排水、消防設施;
(三)必須設置防止揚塵、污水流溢設施;
(四)臨近城區或者城區主干道的渣土消納場視同建筑施工現場對待,應做到出入口路面硬化,并配備洗車設施。
第六章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任何單位或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交通、環衛、城管等執法部門,分別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以罰款:
(一)將建筑渣土混入生活垃圾的;
(二)將危險廢物混入建筑渣土的;
(三)擅自設立棄置場受納建筑渣土的;
單位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個人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行為之一的,處200元以下罰款;有前款第三項行為的,處30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三條建筑渣土儲運消納場受納工業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垃圾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四條施工單位未及時清運工程施工過程中產生的建筑渣土,造成環境污染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
施工單位將建筑渣土交給個人或者未經核準從事渣土運輸的單位處置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五條處置建筑渣土的單位在運輸渣土過程中沿途丟棄、遺撒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逾期不清除或清除不干凈的,由作出行政處罰的部門委托他人清除,所需費用由責任人承擔。
第二十六條涂改、倒賣、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渣土處置核準文件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對施工單位處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款,對建設單位、運輸建筑垃圾的單位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一)未經核準擅自處置建筑渣土的;
(二)處置超出核準范圍的建筑渣土的。
第二十八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隨意傾倒、拋撒或者堆放建筑渣土的,由區環衛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限期改正,給予警告,并對單位處5000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200元以下罰款。
第二十九條違反本辦法規定,由相關部門依照相關法律、法規責令改正,有下列(一)項行為的,可以并處5元以上100元以下罰款;有下列(二)項至(三)項行為的,可以并處1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罰款。
(一)施工單位不圍檔作業;
(二)建筑垃圾運輸車輛不按規定時間、路線行駛;
(三)不按規定地點傾倒渣土的,影響市容和環境衛生的。
第三十條無牌無證照車、套牌車、敞篷車參與運輸或非法營運的,由交警、交通等部門按照有關規定依法處罰。
第三十一條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公務,侮辱、毆打執法人員的,由公安機關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的規定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城市渣土管理人員玩忽職守、濫用職權、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單位或上級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由區環境衛生管理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自2011年10月1日起實行。2003年頒布的《區渣土和散體物料管理實施辦法》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