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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地震應急管理工作,規范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促進地震應急救援工作科學依法統一、有力有序有效開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省防震減災條例》,以及《縣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縣地震應急預案》,參照市地震局、市應急辦公室、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民政局和市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聯合印發的《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管理辦法》,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縣地震局和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縣安監局及有關部門在縣人民政府領導下,共同做好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第三條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當遵循實事求是、注重實效的原則,及時發現問題、總結經驗、改進不足,促進地震應急準備工作的落實,實現高效、有序地實施地震應急救援工作。
第二章機構組成與職責
第四條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縣地震局會同縣發改委、縣民政局和縣安監局共同組成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組織實施。檢查組職責包括:
(一)制定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方案;
(二)組織開展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三)向縣人民政府報告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情況;
(四)向接受檢查的各鎮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等反饋檢查情況,提出整改意見;
(五)跟蹤監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整改措施落實情況。
第三章檢查對象與內容
第五條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對象包括:本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各鎮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重要基礎設施和人員密集場所的經營管理單位,以及可能發生地震次生災害的礦山、危險物品等生產經營單位等。
第六條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防震減災法》、《破壞性地震應急條例》、《省防震減災條例》、《縣地震應急預案》。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內容主要包括:
(一)地震應急救援組織體系建設情況,包括:抗震救災指揮機構建設情況;地震應急工作機構與管理隊伍建設情況。
(二)地震應急救援法規制度建設情況,包括:地震應急救援法律、法規等貫徹執行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工作制度建設情況。
(三)地震應急預案體系建設情況,包括:地震應急預案和與地震相關防災減災綜合預案的編制與修訂情況;地震應急救援培訓和演練的實施情況。
(四)地震應急救援技術體系建設情況,包括:地震應急指揮技術系統建設情況;地震災情速報系統建設情況等。
(五)地震應急救援隊伍建設情況,包括:專業地震災害緊急救援隊伍、地震應急志愿者隊伍建設情況;礦山和?;肪茸o隊伍、緊急醫學救援隊伍,以及其他可從事地震搶險救援的應急隊伍建設情況;各類隊伍裝備建設和訓練情況。
(六)地震應急救援資金保障和物資裝備情況,包括:防震減災及地震應急救援工作財政資金投入情況;抗震救災應急物資儲備和調用機制建設情況;地震應急救援裝備儲備情況。
(七)地震應急避難場所規劃、建設及使用管理情況。
(八)重點目標(生命線工程、重大次生災害源、人員密集場所等)的應急保障措施情況。
(九)地震應急救援部門協調機制和社會動員機制建設情況,包括: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和相關單位的地震應急反應能力和協調聯動情況;公眾的防震減災意識和地震應急救援科普宣傳教育情況。
(十)檢查組認為有必要檢查的其他內容。
第四章檢查方式與步驟
第七條地震應急工作檢查一般采取自查、抽查等方式。抽查可采取聽取匯報、召開座談會、實地調查、現場觀摩和模擬應急等形式。
第八條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由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統一部署,根據需要可采用全面檢查方式,也可采用對部分內容或單項科目檢查方式,每年開展1-2次。
各鎮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安排對本行政區域地震應急工作進行自查、抽查,并將自查和抽查情況按要求報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
第九條地震工作主管部門,視情選派工作組或觀察員實地參與下一級地震應急工作檢查。
第五章檢查總結與評估
第十條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組在全縣地震應急工作檢查結束后,對檢查情況進行總結和評估,及時向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單位進行反饋。
接受檢查的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根據檢查組提出的反饋意見,及時制定整改措施,并將整改落實情況報檢查組。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一條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當注意宣傳報道的內容和方式,做好防止引發地震謠傳等影響社會穩定事件的工作。
第十二條開展地震應急工作檢查應嚴守紀律。檢查活動要輕車簡從、節儉安排,不得超規格接待,不得饋贈和接收禮品。參與檢查的人員應當秉公辦事、認真負責;受檢地區、部門和單位,應當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杜絕弄虛作假和形式主義。
第十三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