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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和加強區宣傳管理工作,積極、客觀、準確地宣傳發展建設成就,塑造良好社會形象,擴大知名度,服務經濟社會建設發展,根據工作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章宣傳工作管理職責
第二條區黨群人事部為宣傳工作的職能部門,在區黨委領導下,全面負責對內對外宣傳工作的管理。
第三條區黨群人事部負責組織全區干部職工學習黨和國家關于宣傳工作的方針政策,經常研究加強機關宣傳工作的有關問題,及時提出宣傳工作在一定時期內的主要任務和工作重點,并制定具體措施,抓好落實工作。
第四條區黨群人事部設1名專職宣傳工作人員,各基層部門(單位)設1名兼職宣傳工作人員,構建覆蓋全區的宣傳工作隊伍。
第五條宣傳工作人員要嚴格遵守有關宣傳、保密和新聞出版的法律法規,堅持正確的輿論導向,堅持實事求是的原則和以正面宣傳為主的方針。
第三章新聞宣傳報道工作制度
第六條宣傳報道工作要緊緊圍繞全區中心工作,大力宣傳我區各項改革、發展、建設的成就,發揮輿論引導人、鼓舞人的作用。
第七條凡區黨委、管委會組織的重大活動、召開的重要會議、做出的重大決定和措施的宣傳,統一由區黨群人事部牽頭組織實施,各部門(單位)要密切配合。
各部門(單位)組織重大活動需要對外宣傳報道的,應提前報區黨群人事部,統一安排新聞單位記者采訪報道。
第八條一般性內外宣傳新聞稿件,須經區黨群人事部主要領導審閱后才能發稿。
醞釀、討論中涉及全區改革、發展、穩定大局的重大事件和敏感問題,必須經區黨委會議研究決定后才能進行新聞報道,且新聞稿件必須經區黨委主要領導審定簽發,以免報道失實或因報道造成不良影響。
第九條社會新聞媒體進行采訪活動,采訪者要到區黨群人事部辦理有關手續,并經區黨委主要領導同意后,方可安排采訪。受訪單位和受訪人要熱情接待,積極配合,堅持實事求是原則,嚴格遵守有關制度,注意維護形象,對把握不準的情況,受訪者不得擅自發表意見。
第十條對于特別重大、重大、較大的突發公共事件,按照屬地管理和歸口管理原則,涉事部門(單位)須在第一時間將有關情況報送區黨群人事部,不得遲報、漏報、謊報、瞞報。
突發公共事件發生后,由處置突發事件的主要負責人擬定新聞通稿,會同區黨群人事部及時上報區黨委。
第四章宣傳陣地管理規定
第十一條《通訊》由區黨群人事部負責管理,月期印發,充分發揮信息傳遞、推廣經驗、決策參考和鼓勵先進、鞭策后進作用。
第十二條各部門(單位)的宣傳欄、閱報欄、公示欄等宣傳載體由所有部門(單位)負責管理,并根據需要向區黨群人事部提出申請,統一協調。若遇區黨委有重要活動、重大事件,需統一使用宣傳欄和閱報欄、公示欄時,所有單位要按照要求統一布置。
第五章獎懲辦法
第十三條目標任務
各專、兼職宣傳工作人員要積極主動投稿(含信息、專訪、圖片和對區各項工作有推介作用的理論文章),確保全區年度投稿總量不少于360篇(平均每名宣傳工作人員每月投稿不少于2篇),在縣級(區本級)宣傳載體發稿不少于132篇(平均每個部門每月發稿不少于1篇、每個社區(村)和醫院每兩月發稿不少于1篇),在市級(保護開發區級)主要新聞媒體發稿不少于24篇,在省級以上主要新聞媒體發稿不少于4篇。
兼職宣傳工作者所投稿件為同一內容時,一般以先投者為準。如后投者所投稿件質量明顯高于先投者,可以后投者為準。
第十四條獎懲標準
在省級以上主要新聞媒體的發稿,每條(張、篇)獎勵200元;在市級(保護開發區級)主要新聞媒體的發稿,每條(張、篇)獎勵50元;在縣級(區本級)宣傳載體的發稿,每條(張、篇)獎勵10元;在縣級宣傳載體的投稿,每條(張、篇)獎勵5元。
未完成縣級(區本級)投稿量的兼職宣傳工作人員和發稿量的部門(單位),取消年度“創業立功”活動中的“評優”資格;未完成市級(保護開發區級)以上主要新聞媒體發稿量的專職宣傳工作人員和職能部門取消年度“創業立功”活動中的“評優”資格。
駐區各垂管部門宣傳獎勵參照本條第一款執行。
第十五條獎懲實施
區黨群人事部要及時將登載的新聞稿件歸檔備案,在每月宣傳工作例會上進行公布的基礎上,年終進行核對匯總,對照目標任務和獎懲標準,經區黨委會議審核后安排區財政局和辦公室實施。
第十六條相關說明
所有稿件必須署名。
一稿多發的,按最高級別媒體認定,不重復獎勵。
提供的稿件必須是署名作者自己創作的真實作品,若發現有弄虛作假的行為,一經查實,撤銷其獎勵,追回已發獎勵,并視情節進行處理。
第六章附則
第十七條本辦法由區黨群人事部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