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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總則
第一條為嚴格落實“安全第一,預防為主,綜合治理,持續改進”的方針,強化安全監管,提高安全運行品質,消除安全隱患,實現持續安全,根據國家、省、民航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標準,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安全生產隱患(以下簡稱“隱患”),是指部門或個人違反法律、法規、規章、標準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或者因其他因素在生產經營活動中存在可能導致事故發生的物的危險狀態,人的不安全行為和管理上的缺陷。
隱患分為一般隱患、較大隱患、重大隱患和特大隱患。
(一)一般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小或發現后能夠立即整改排除的隱患;
(二)較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較大,機場自身可以在較短時間內整改,無需關閉機場或限制運行的隱患;
(三)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大,機場自身要經過一定時間整改治理方能排除,或者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部分需要地方政府、民航局方等相關部門協助解決,否則機場應限制運行的隱患;
(四)特別重大隱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難度特別大,已嚴重影響機場全局性安全生產工作,機場自身無法排除,需要地方人民政府、民航局方協助解決,否則機場應關閉的隱患。涉及機場運行、服務質量等的相關問題,視同隱患處理。
第三條航站各部門是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的責任主體;各部門負責人對本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負責,是第一責任人;各部門要建立并落實從負責人到每位員工的隱患排查治理責任制。
第四條安全監察室負責對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實施指導和監督檢查。
第五條各職能部門應根據自身職責,主動落實隱患整改中涉及的規劃、設施設備、人員、資金和外部協調等問題。
第六條任何部門和個人發現隱患,均有責任和義務向上級部門或領導報告。
二、職責
第七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和機制,并要將外包部門的隱患排查治理工作納入統一管理,主動推進隱患識別、整改工作。
第八條各部門應當對員工進行隱患排查治理方法的培訓,并將風險管理工作納入常態化管理。
第九條各部門要保障員工對于本崗位涉及隱患的知情權,及時將存在的隱患和防范措施告知員工。各部門應將隱患排查治理工作開展情況及時上報安監室。
第十條對于一般隱患,由各部門主要負責人或者有關人員立即組織整改。對于較大及以上隱患,由航站分管領導、安監室、相關部門負責人共同制定隱患治理方案;并上報航站批準后,由安監室下發整改通知單后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治理的目標和任務;采取的方法和措施;經費和物資的落實;負責治理的機構和人員;治理的時限和要求;安全措施和應急預案。整改期間,應定期上報隱患整改進程。
第十一條各部門在隱患整改過程中,應當采取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建立應急預案,防止不安全事件發生。
第十二條隱患排查治理工作要結合安全檢查、內部安全審計、風險管理等工作進行。
第十三條各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隱患排查治理臺帳。
第十四條對于航站安全生產講評會上明確的隱患,責任部門應立即落實整改,并在下一次安全生產講評會上匯報整改情況,如還未整改完成的,應在安全生產講評會上持續匯報整改過程,直至整改關閉為止。
第十五條對于民航上級部門下發的行政檢查單、整改通知書、建議書、結果記錄單等,各主體責任部門應在規定時限內將整改情況報安全監察室。
三、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航站對各部門上報的較大及以上隱患進行審核、評估,持續督查整改情況,直至關閉,對于因外部因素影響致使機場自身難以或者無法排除,需要地方政府、民航局協助解決的隱患,依據相關規定報上級有關部門。
第十七條對于航站安全生產講評會上明確的隱患,民航上級部門下發的行政檢查單、整改通知書、建議書、結果記錄單等所列的隱患,以及引發不安全事件的隱患為重點督辦隱患,由安全監察室負責對責任部門整改情況進行重點督查。
第十八條任何部門和個人可自愿報告隱患,并有義務對不安全事件的瞞報、謊報行為進行舉報,自愿報告及舉報按照航站安全信息管理相關規定執行,舉報郵箱:ywairport415@。
四、獎懲
第十九條各部門隱患排查治理情況列入部門安全績效考核,獎優罰劣。
第二十條對于自愿報告隱患,避免不安全事件發生,或是如實舉報不安全事件瞞報、謊報行為的部門或個人,航站將依據相關規定給予獎勵。
第二十一條因部門或其負責人未履行隱患排查治理職責,導致差錯及以上不安全事件發生的,主要負責人向航站說明情況,并依據安全獎懲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二十二條對于類似隱患造成不安全事件重復發生的部門,航站將追究部門負責人及當事人責任。
第二十三條對于遲報、瞞報、漏報不安全事件,隱匿隱患的部門和個人,航站將追究其責任。
五、附則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適用于航站各部門。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與航站現行安全管理制度如有沖突,按本辦法執行。
第二十六條本辦法由安全監察室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本辦法自印發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