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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貫徹落實黨的十八大和中央2013年1號文件精神,加快發展家庭農場,根據省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充分發揮工商注冊登記職能,做好家庭農場登記工作的意見》、《區關于發展家庭農場的指導意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家庭農場,是指從事農業規?;?、集約化、商品化生產經營,并以農業收入為家庭主要收入來源的農業經營主體。
第三條家庭農場生產經營方式包括種植業、養殖業和種養業等類型。
種植業家庭農場是以種植小麥、玉米、水稻、大豆、蔬菜、瓜果、茶葉、花卉苗木等特色主導產業為主的家庭農場。
養殖業家庭農場是以養殖生豬、牛、羊、雞等畜禽和精養魚、泥鰍、對蝦等為主的家庭農場。
種養業家庭農場是種植、養殖相結合的家庭農場。
第二章認定事項
第四條家庭農場的認定事項包括:家庭農場經營類別、名稱、住所;參加經營或勞動的家庭成員姓名、身份證號碼、文化程度、家庭成員的關系;家庭農場土地經營面積及土地租期;雇用期在一年以上的雇工人數等。
第五條家庭農場的名稱應當含有“家庭農場”字樣。
第三章認定標準
第六條家庭農場經營者應從事農業生產經營。
第七條家庭農場以家庭或有親屬關系的成員為單位,具有2名(含2名)以上固定勞動力從事本農場的農業生產,身體健康,有勞動能力。
第八條家庭農場經營者或成員應具有一定種養經驗和經營能力。
第九條家庭農場經營者具有初中或相當初中以上文化水平,接受過農業技能培訓。
第十條家庭農場應符合城鄉建設、產業規劃和環境保護等方面要求,具有一定土地規模。流轉土地租期或承包期在5年以上并相對集中連片,具有規范的土地流轉或承包合同。經營方向符合新農村建設和農業產業發展規劃。從事稻谷、小麥、玉米等谷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100畝以上;從事蔬菜、水果、園藝作物或其他農作物種植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30畝以上;從事水產養殖的,土地經營規模應為50畝以上;可以種養結合或兼營相應的農場休閑觀光服務。從事種養休閑相結合的,其土地經營規模應當達到上述標準下限的70%以上。
第十一條種植業家庭農場具備的農田、林地、水電等基礎設施及配套設施,能夠滿足農業生產需要,具有防災抗災能力。農機設備、裝備水平較高。
第十二條從事養殖業的家庭農場,養殖場內布局合理,畜禽舍等設施建設科學,生產工藝先進,飼養管理程序規范,制定并實施完善的獸醫衛生制度,獲得《動物防疫條件合格證》,防疫消毒、污物和病死畜禽無害化處理等配套設施齊全。
第十三條家庭農場產品有一定的銷售渠道,經營效益高于當地平均水平,對周邊農戶具有明顯示范帶動效應。
第四章登記備案
第十四條申請家庭農場認定登記,申請人應對申請材料的真實性負責。
第十五條鎮、街農村經濟經營管理機構對轄區內家庭農場的申報材料進行初審,并組織人員對家庭農場所報材料的真實性進行核實。家庭農場申報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市場主體資格登記;根據自身的發展規模、經營特點和需要,選擇個體工商戶、個人獨資企業、合伙企業或有限責任公司等組織形式。登記機關應向其采集有關信息。
第十六條家庭農場經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后,應向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備案。提交以下材料:
(一)家庭農場經營者戶口、身份證復印件;
(二)家庭農場成員戶口、身份證復印件;
(三)家庭農場工商登記資格證書及登記、年檢信息表;
(四)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證或土地流轉合同;
(五)農場發展等其他需要出具的材料。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條經登記備案的家庭農場,每年在規定的時間內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申請年檢、驗照,并報送相關年度經營情況信息;通過工商年檢、驗照后,應向農業行政管理部門報送相關年度經營情況信息。
第十八條經區農業行政管理部門認定登記備案的家庭農場,方可享受財政、稅收、用地、金融、保險等相關扶持政策。
第十九條每年對家庭農場進行考核評選,將經營規范、帶動性強的家庭農場評定為“示范性家庭農場”,優先安排區級以上涉農財政支農資金和補助項目,并予以表彰獎勵。
第六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辦法由區農水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一條本辦法自之日起試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