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站小編為你精心準備了信息產業部互聯管理制度參考范文,愿這些范文能點燃您思維的火花,激發您的寫作靈感。歡迎深入閱讀并收藏。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維護國家利益和用戶合法權益,促進我國互聯網的發展,保護互聯網運營者之間的公平、有效競爭,保障互聯網骨干網間及時、合理的互聯,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電信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對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的管理。
第三條信息產業部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統稱電信主管部門)是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的主管部門。信息產業部負責本規定在全國范圍內的實施工作;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負責轄區內本規定的實施工作。
第四條本規定下列用語的含義是:
(一)互聯網交換中心(以下簡稱交換中心),指用于互聯網間互聯時交換流量和路由信息的公共平臺及相關設施。
(二)國家級互聯網交換中心(以下簡稱國家級交換中心),指用于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的交換中心。
(三)交換中心互聯,指通過交換中心實現互聯網網間互聯的互聯方式。
(四)直接電路互聯,指通過直達專用電路實現互聯網網間互聯的互聯方式。
(五)對等互通,指互聯網間平等地交換路由信息,并據此實現業務流量互通的特定的互聯網互通關系。
(六)多邊對等互通,指發生在多個互聯網間的對等互通關系。
(七)雙邊對等互通,指發生在兩個互聯網間的對等互通關系。
(八)轉接互通,指一個互聯網向另一個互聯網提供自己所知的互聯網路由可達信息,后者通過前者而獲得互聯網的通達性的特定互聯網互通關系。
(九)雙邊互通,指發生在兩個互聯網間的互通關系,包括雙邊對等互通和轉接互通。雙邊互通可以通過直接電路互聯方式實現,也可以在互聯網交換中心通過后背連接實現。
(十)后背連接,指互聯網交換中心兩個成員間為實現雙邊互聯在交換中心所建立的連接。
第二章互聯原則
第五條互聯網骨干網間可通過交換中心互聯或直接電路互聯兩種方式實現互聯:
(一)通過交換中心互聯方式可實現多邊對等互通和雙邊互通。
(二)通過直接電路互聯方式可實現雙邊互通。
第六條互聯網骨干網間必須在國家級交換中心進行多邊對等互通。
第七條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的技術規范和通信質量必須符合《互聯網骨干網間互聯服務暫行規定》。
第八條除國家級交換中心的多邊對等互通外,如有特殊需要,經信息產業部批準,互聯網骨干網間還可在自愿、互利的基礎上,選擇通過直接電路互聯方式或交換中心方式實現雙邊互通,但不得影響國家級交換中心多邊對等互通的正常運行。
第三章國家級交換中心的管理
第九條信息產業部根據我國互聯網發展需要,統一規劃建設中立、非盈利性的國家級交換中心,實現互聯網骨干網間的流量與路由信息交換。
第十條接入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資格由信息產業部確定。
運行互聯網骨干網的互聯單位為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
第十一條因發生并購、轉讓、破產等事件使原有互聯單位不復存在或不再進行有關互聯網國際聯網的活動并需要退出國家級交換中心時,需提前3個月報請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十二條信息產業部委托國家級交換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負責交換中心建設、運行的管理和監督。國家級交換中心所在地通信管理局的相關職責包括:
(一)負責國家級交換中心設施的建設和擴容;
(二)確定交換中心運行機構,負責交換中心日常的運行管理與維護;
(三)制定交換中心的年度計劃與年度預算;
(四)組織對交換中心的檢查及年度審計;
(五)制定交換中心的相關管理章程;
(六)制定交換中心運行維護及故障處理的具體流程;
(七)監督和評價交換中心運行機構的工作;
(八)配合信息產業部協調解決各互聯網骨干網間的互聯爭議;
第十三條交換中心運行機構負責具體的運行維護實施工作,其職責包括:
(一)交換中心的日常運行維護;
(二)定期制作并交換中心運行報告和報表;
(三)交換中心設備故障的處理和申告;
(四)向各成員單位提供運行及結算的統計數據;
(五)通信管理局指定的其它職責。
第十四條由各互聯單位和國家級交換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組成國家級交換中心專家委員會。國家級交換中心專家委員會的主要職能是對交換中心的運行、管理及其它重大事項提出意見、建議和質詢,為信息產業部和交換中心所在地的通信管理局提供決策咨詢。
第四章互聯協議
第十五條各互聯網骨干網必須簽訂通過國家級交換中心實現多邊對等互聯的互聯協議。互聯協議不得含有歧視性內容和損害第三方利益的內容。
第十六條互聯協議應當由互聯網骨干網運行單位總部機構之間簽訂(含修訂),總部以下機構不再另行簽訂互聯協議。
第十七條互聯各方總部機構應當自協議簽訂之日起15日內將協議發至各自下屬機構,并向電信主管部門備案。
第十八條互聯各方應當本著友好合作和相互配合的原則進行互聯協議的協商,協商的主要內容包括:簽訂協議的依據、互聯工程進度時間表、互通的方式、互聯技術方案與要求、與互聯有關的網絡功能及通信設施的提供、與互聯相關的設備配置、互聯費用的分攤、互聯后的網絡管理(包括互聯各自維護范圍、網間通信質量相互通報制度、網間通信障礙處理制度、網間通信重大障礙報告制度、網間通信應急方案等)、服務等級要求、網間結算、違約責任等。
第五章費用分攤與結算
第十九條維持國家級交換中心正常運行所需的運行管理費用(包括人員工資、設備維護費用、與運行有關的各種消耗等)和交換中心設施的升級與擴容費用由參與國家級交換中心互聯的各成員分攤。
第二十條各成員置于國家級交換中心機房的路由器設備及該路由器與各自網絡間的物理與邏輯線路的運行維護由各方自行負責,其發生的費用與國家級交換中心無關。
第二十一條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利用國家級交換中心的后背連接實施雙邊互通時,應向交換中心支付相應費用。其連接線路的運行維護由各成員自行負責,發生的費用與交換中心無關。
第二十二條互聯各方應按照信息產業部制定的《互聯骨干網互聯結算辦法》規定的標準和結算周期進行互聯結算,不得加收費用,不得無故拖延向對方結算的費用。
第二十三條雙邊互聯所涉及的費用分攤與結算由參與雙方協商確定。
第六章互聯時限
第二十四條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單位應在收到信息產業部下發的互聯要求后3個月內完成互聯工作;確有不可抗拒因素而不能在規定時限內完成的,需報信息產業部批準。
第二十五條國家級交換中心的成員由于各種原因需對其參與多邊對等互通的線路或設備進行擴容時,擴容工作應在1個月內完成,確有不可抗拒因素需延期時,需經當地通信管理局批準。
第二十六條國家級交換中心成員由于各種原因需修改路由等相關數據時,應提前通知當地通信管理局和其他交換中心成員,并在1個月內完成。
第二十七條通過國家級交換中心方式進行雙邊互通的互聯時限要求由參與雙方協商確定,并報國家級交換中心備案。
第二十八條直接電路互聯的時限要求由參與雙方協商確定。
第七章互聯爭議的協調與處理
第二十九條在互聯實施中,因下列情況出現爭議致使互聯不能繼續進行或影響網間業務互通時,參與互聯的任何一方可以提請電信主管部門協調:
(一)與互聯有關的網絡設備功能及電信設施的提供;
(二)互聯時限;
(三)業務的提供;
(四)網間通信質量;
(五)與互聯有關的費用;
(六)互聯中的欺詐行為;
(七)其他需要協調的問題。
第三十條電信主管部門收到協調申請后,對申請的內容進行初步審核。經審核發現申請的內容與國家有關規定明顯不符或者超出電信主管部門職責權限的,應當書面答復不予受理。經審查申請的內容符合要求的,電信主管部門正式開始協調工作。
第三十一條電信主管部門組織相關人員對互聯爭議進行協調。協調應當自開始協調之日起45日內結束。
第三十二條協調結束后仍不能達成一致意見的,電信主管部門應當隨機邀請電信技術、經濟、法律方面的專家進行公開論證。電信主管部門根據論證意見或建議對互聯爭議作出決定,強制爭議各方執行。
第三十三條決定應當在協調結束之日起45日內作出。省、自治區、直轄市通信管理局作出的決定應當向信息產業部備案。電信主管部門對作出的決定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四條決定作出后,爭議各方應當在決定規定的時限內予以履行。
爭議各方對決定不服,可以依法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復議或訴訟期間,決定不停止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