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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直接從市范圍內的河道、泉口、水庫及地下取用水資源的單位或者個人,除下列情形外,均應繳納水費。
(一)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及其成員使用本集體經濟組織的水塘、水庫中的水的;
(二)家庭生活和零星散養、圈養畜禽飲用等少量取水的;
(三)為保障礦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產安全必須進行臨時應急取(排)水的;
(四)為消除對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臨時應急取水的;
(五)為農業抗旱和維護生態與環境必須臨時應急取水的;
(六)直接從河道、湖泊、泉口或者地下取用水資源從事農業生產的(不包括經營性林場、苗圃及養殖),暫緩征收水費;
(七)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及水利工程供水企業供居民生活用水(我市范圍內所有學校、幼兒園用水按居民生活用水對待)的取水量,暫緩征收水費。
取水單位或者個人應當按照經批準的年度取水計劃取水。超計劃或者超定額取水的,對超計劃或者超定額部分累進收取水費。
二、市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水費的征收和使用管理。
三、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利工程供水企業(包括水庫、水塘、集中供水工程、機電灌站等)直接或間接給各類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部隊及各類經營性用水單位或個人的供水,如現行水價中未含水費,可由城鎮公共供水企業和水利工程供水企業直接按晉價商字[]266號規定的水費征收范圍和標準向用水戶代征(開具水費專用票據),進入水費專戶。
四、水費征收標準
取用水實行計量收費和超定額累進加價制度。
(一)用水定額內的水量部分,水費按照不同的取水類型,執行以下收費標準:
取水水源
取水類型
收費標準(元/立方米)
地下水
(含礦泉水、地熱水)
自備水源
1.00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0.50
水利工程供水企業
0.50
采礦排水
0.12
地表水
城鎮公共供水企業
0.25
水利工程供水企業
0.25
火力發電貫流式冷卻用水
(元/千瓦時)
0.01
水力發電用水(元/千瓦時)
0.005
其它自備水源
0.50
注:1、特殊行業(洗浴、洗車)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備水源標準加一倍征收;經營性林場、苗圃、養殖業取用地下水的按自備水標準減半征收。
2、對我市范圍內高污染、高耗水等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工業企業實行差別水費政策,即在上述標準基礎上,限制類企業或企業中限制類生產能力、工藝技術及裝備部分取用水加一倍征收,淘汰類企業或企業中淘汰類生產能力、工藝技術及裝備部分取用地下水加三倍征收。上述實行差別水費政策的企業界定,按國家或省政府相關規定執行。
(二)超出用水定額的水量部分,水費按照以下標準執行:
1、超出定額不足2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一倍征收;
2、超出定額20%及以上、不足4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二倍征收;
3、超出定額40%及以上、不足60%的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三倍征收;
4、超出定額60%及以上水量部分,在原標準基礎上加四倍征收,并強行限供或停供。
五、采礦排水單位應安裝計量設備,并確保計量準確,按月向當地水行政主管部門報送礦坑排水量,每噸水按0.12元收取水費。若無法計量或計量失準,則按產品產量計征水費,即每噸產品產量按0.12元收取水費。
六、自備水源用戶、城鎮公共供水企業、水利工程供水企業及農用井轉供工業或其它經營性用水的,要分類按省水資辦信息化建設要求全部安裝取水計量設施。各取水戶要建立供水臺帳,專人負責管理,準確提供供水、用水情況。對未安裝計量設施的,按《取水許可和水費征收管理條例》第五十三條規定,責令限期安裝,并按照日最大取水能力計算的取水量和水資源征收標準計征水費,并進行相關處罰。
七、各取用水單位和個人都要按月向當地水資源管理部門報送取用水計劃,計劃用水管理部門將按照用水定額和日常供水核定各取水單位的供用水計劃。
八、水費征收單位確定水費繳納數額后,在規定時間內向繳費單位或個人依法征收。未按期繳納的單位和個人,按《水法》第七十條規定處理。
九、征收水費要持有物價部門核發的《收費許可證》和財政部門統一出具的《省水費專用票據》,對不使用專用票據的,繳費單位有權拒交。
十、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要嚴格取水許可審批管理,全面加強和完善取用水計劃管理,嚴格執行《省用水定額》和超定額用水累進加價制度。對不按規定征收水費,對惡意拖欠、拒交水費的行為不處理、不制止,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行為,按照《水法》第六十四條進行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