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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市屬企業國有資產管理。促進國有資產保值增值,防止國有資產流失,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國有資產法》《企業國有資產監督管理暫行條例》《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條例》(國務院國資委、財政部3號令)等有關規定,制定本暫行條例。
第二條本規定所稱企業是指:市屬一切占有、使用國有資產(國有資本)營運主體和政府授權市屬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其中。國有獨資、控股及相對控股的企業適用本條例;國資參股企業原則上由履行國資權益的出資人代表在企業內按本條例主張權益。
第三條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市國資委)代表市人民政府履行企業國有資產出資人職責。實行“管人、管事、管資產”相統一的管理條例;未納入市國資委實行“三管統一”監管的企業資產和市屬獨立經營、自負盈虧的經營性資產及政府出資設立的機構進行經營活動的資產,由市國資委履行監管資產的工作職能。產權登記、資產評估、資產處置、產權轉讓等事項,經主管部門會同市國資委、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市政府審批。
第二章產權登記
第四條凡是占用、使用國有資產的企業都應當按照《企業國有資產產權登記業務辦理規則》要求。依法確認產權歸屬關系。
第五條企業國有資產等產權發生增減變化時。并辦理變動或注銷產權登記。
第六條企業國有產權登記實行年度檢查制度。市國資委可適時對企業國有資產使用主體進行財務檢查。各企業必須按時向市國資委提交財務報告和經營年度報告書。進行年度檢查登記,報告內容:
(一)出資人的資金實際到位情況;
(二)企業國有資產的結構變化。
(三)國有資產增減變動情況;
(四)其他事項。
第三章資產評估
第七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前。
第八條企業國有資產評估前。經市國資委審核后,并作出是否準予資產評估立項決定,通知申請單位及其主管部門。
第九條申請單位收到準予資產評估立項通知書后。并由評估申請人與中介機構簽訂評估項目約定書實施評估。
第十條評估結果應在被評估單位公示。公示后無異議的報市國資委核準。核準的評估結果有效期為12個月。
第四章資產處置
第十一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是指:企業對其合法占有、使用的國有資產轉讓、出售、出租、報廢、核銷的行為。
第十二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并報市財政局備案后方可實施。申報程序及申報材料:
(一)企業處置審批范圍內的實物資產。由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市國資委審批;
(二)處置實物資產應報下列材料:
1企業申請。有主管部門的企業。
2國有資產處置的實施方案。涉及企業整體改制、轉讓的還應提供企業整體改制方案、職工安置方案以及市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的批復文件.
3國有控股公司的國有資產處置行為。
4企業法律顧問或律師事務所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書;
5市國資委頒發的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資產賬面價值憑證復印件;
6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復印件;
7資產評估報告和資產評估備案或核準文件;
8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應提供資產賬目明細表、固定資產鑒定結論。
9其它
第十三條市國資委收到企業處置國有資產申請后。涉及國有資產報廢、核銷的市國資委組織人員對資產、賬目進行現場調查、核實。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對不符合規定要求的予以退回,并說明原因。
第十四條審批權限:
1資產總額在500萬元以下的報市國資委審批;資產總額在500萬(含500萬元)以上的報市政府審批。
2企業國有資產涉及企業整體轉讓、轉讓全部股權或者轉讓部分股權致使國有股不再擁有控股地位的以及以協議方式轉讓的由市國資委審核。
第十五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必須到國有產權交易機構辦理產權交易,不得擅自處置交易。
第十六條企業國有資產轉讓應以評估價為底價。企業應向市國資委重新申請批準。
第十七條對企業國有資產交易。應要求交易方提供市國資委的批復和國有產權交易機構的交易鑒證書后,方可辦理國有資產(含房屋、土地、車輛、設備)轉移過戶登記手續。
第十八條企業國有資產處置行為涉及國有產權變動、注銷的應及時到市國資委辦理國有資產變動、注銷登記。
第十九條國有資產處置收入屬于市屬企業國有資本收益。納入市級國有資本經營預算收入管理,由市國資委監管。
第五章聯營投資和合并、兼并
第二十條企業對外投資、聯營。
第二十一條企業對境外投資。再按其他法定程序辦理。
第二十二條國有獨資企業之間的合并、兼并。其資產可不進行評估,可按清算價值無償辦理資產劃撥手續。除此之外與其他所有制企業之間的合并、兼并,視同產權交易,按本文第二章的規定和程序辦理。
第二十三條企業實施對外投資聯營。并提供以下資料:
1書面申請;
2投資可行性分析;
3企業股東會、董事會的決議;
4草簽的投資或合并、兼并協議書;
第六章資產租賃與抵押
第二十四條企業對外資產租賃。承租人應繳納租賃抵押金。
第二十五條企業資產出租。采用市場競爭的方法,以出價高者承租的原則實施。應比照資產處理的管理條例交市產權交易機構進場公開交易。承租方在承租期內必須維護資產的正常運轉及完好。
第二十六條企業抵押資產應報經市國資委批準。不得挪作他用。企業抵押資產應當進行資產評估,評估結果報市國資委備案。
第二十七條企業原則上不得對外進行擔保。但是擔保方與被擔保方要遵守《擔保法》規定,并簽訂反擔保合同。
第七章責任追究
第二十八條企業不辦理國有產權登記。不按時報送會計報告的按照有關規定追究企業和企業負責人責任。
第二十九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未經批準。一經發現,按《企業國有資產法》規定處理。
第三十條企業處置國有資產不進產權交易機構公開交易。損害國有權益的按照《企業國有資產法》和省紀委《關于違反國有、集體產權交易法律法規行為的紀律責任追究暫行規定》處理。
第八章附則
第三十一條以前有關規定與本條例不一致的按本條例執行。國家有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三十二條各縣市可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條例由市國資委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本條例從之日起十日后執行。有效期為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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