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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貫徹落實我局“理性、文明、和諧、民生”的執法理念,強力推進文明執法,嚴肅工作紀律,塑造文明、廉潔、高效的行政執法隊伍,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全局工作人員(包括協管人員)。
第三條由督察處負責,政治處、辦公室配合,檢查違紀情況,落實本辦法。
1、不執行“文明執法四步曲”要求,管理執法不敬禮的,待崗一個月,練習敬禮,驗收合格后方可上崗;
2、駕車巡查時,執法隊員要下車管理執法。管理執法不下車的(司機除外),徒步執法一個月,執法車輛上交一個月;
3、懈怠工作、扎堆進屋的,一經查實,待崗兩個月;
4、要及時解決群眾反映的問題,對群眾反映強烈的熱點、難點問題長期得不到徹底解決,以及發現問題不匯報、不解決的,待崗三個月;
5、對收費罰款不開票的,一經查實,堅決辭退或開除;
6、對以權謀私,對管理相對人吃拿卡要,收受管理相對人賄賂的,一經查實,堅決辭退或開除。
第五條違紀人員待崗期間待遇。
1、待崗期間停發全部工資;
2、對家庭條件特別困難的,由該隊員所屬單位出具證明,按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發放基本生活費。
第六條領導責任追究。
1、一年內一個中隊出現兩次待崗的,對中隊長和主管副大隊長免職;
2、一年內一個大隊出現三次待崗的,大隊長、教導員要主動辭職;
3、各大隊主動發現、主動處理違紀的,不予記入上述待崗次數。
第七條本辦法由政治處負責解釋。
第八條本辦法自年9月28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