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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關于組建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的實施意見》(以下簡稱“意見”),為確保擔保中心正常運轉、國有資產安全運行,特制訂本實施細則:
一、總則
1、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是經政府批準成立的具有獨立法人資格的國有企業。實行企業化管理,自收自支,以其全部的法人財產依法自主經營,自負盈虧,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縣擔保中心屬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金融業務。
2、本細則所稱經濟發展擔保,是指依法登記注冊的擔保專門機構與協作銀行債權人約定,當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約定債務時,由擔保機構承擔約定責任方行為。
3、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以下簡稱縣擔保中心)負責本縣中小企業,尤其是負責工業園區主導產業如節能電器、礦產加工、玻璃飾品、醫藥膠囊、紡織服裝等企業和全縣經濟建設及社會發展資金缺口的擔保工作。
4、縣擔保中心以安全性、全法性、社會性為基本準則,堅持政府扶持與市場化操作相結合、支持發展與防范風險相結合、開展擔保與提高信用相結合的原則開展擔保業務。鼓勵、支持企業和社會資本參股,由縣擔保中心控股。
5、縣擔保中心接受縣民營經濟服務局的業務領導,在縣經濟發展擔保監督管理委員會的指導下,選擇協作銀行并簽訂協作合同,明確擔保責任形成、擔保資金的放大倍數、責任分擔比例、資信評估標準等事項,協作合同應報縣國資局和縣人民銀行、銀監辦備案。
二、擔保資金
1、擔保資金以政府投入為主、社會為輔、多元投資、滾動發展的辦法籌措,其資金來源渠道包括:
(1)原縣企業信用擔保中心已注冊的1026萬元。
(2)縣財政新增加實繳注冊資金3000萬元。
(3)縣政府劃撥的100-200畝土地出讓金。
(4)企業和社會注入的資金。
(5)其他來源。
2、縣財政撥付及其他方式形成的擔保資金只限于存入協作銀行,實行專戶管理,不得用于投資和貸款,原則上不得用于非保證之外的用途。非貨幣形態的擔保資產按國家有關規定進行管理。
3、對擔保資金負債、收益、費用等項目實行規范化管理。擔保資金所得收益包括擔保費收入(按擔保貸款總額的1%一次性收取)和各項存款利息收入,可以用于以下方面:
(1)業務費用;
(2)管理費用;
(3)提取準備金;
(4)其他。
三、組織管理
1、縣經濟發展擔保中心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監管會)負責對縣擔保中心的監督管理。縣民營局為其業務主管部門,擔保中心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
2、擔保中心實行主任負責制,主任作為擔保中心的法定代表人,行使以下職權:
(1)全面負責擔保中心的日常行政和業務經營活動,組織實施監管會決議;
(2)組織實施擔保中心年度經營計劃,提交擔保中心的發展規劃、財務計劃、財務不感謝和盈虧處置文案;
(3)提請擔保中心機構設置、調整及人事任免事宜;
(4)定期向監管會報告擔保資金運行情況和重大問題;
(5)在國家規定的勞動報酬范圍內,決定實施擔保中心的內部的分配及獎懲方案;
(6)監管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3、監管會行使下列職權:
(1)審議批準縣擔保中心擔保資金運作實施細則;
(2)審議批準縣擔保中心的經營方針和發展計劃;
(3)聘任或解聘縣擔保中心主任,根據主任的提名聘任或解聘中心副主任、財務負責人;
(4)監督規范擔保資金的運作行為;
(5)審議批準縣擔保中心年度財務預算方案和決算方案;
(6)對縣擔保中心壞賬核銷和增加或減少資金規模作出決議;
(7)辦理縣擔保中心資產轉讓的審批和財產權轉讓手續;
(8)對中心合并、分立、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4、縣擔保中心在監管會領導下開展擔保業務工作,其主要職責:
(1)制訂縣擔保中心的經營計劃和投資方案;
(2)組織實施監管會的決議;
(3)負責擔保業務的經營管理;
(4)制定擔保資金運作實施細則,并報監管會批準實施;
(5)對申請擔保的企業和自然人進行資格審查。
5、縣擔保中心實行企業化管理,必備的專業人員實行聘任制,其工資參照人事部門標準核定由縣財政撥付。
四、擔保業務
1、申請擔保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必須具備以下條件:
(1)必須依法經營、誠實守信,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行為的能力;
(2)企業必須登記注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
(3)重合同、守信用、有較高的資信等級;
(4)被擔保項目符合國家產業政策,有較好的經濟效益;
(5)具有規定比例的自有資金,有較好的財務核算基礎;
(6)在協作銀行開立基本賬戶;
(7)縣擔保中心和協作銀行認為必備的其他條件;
2、擔保種類包括:
(1)短期流動資金貸款擔保;
(2)項目貸款擔保;
(3)技術改造、技術創新貸款擔保;
3、協作銀行按照《意見》和協議比例審查、配備貸款額度。
4、擔保方式為連帶保證責任。
5、擔保范圍包括全額擔保和部分擔保。
6、縣擔保中心按照下列程序辦理擔保業務:
(1)擔保申請:被擔保人向協作銀行申請貸款,協作銀行要求擔保的,經銀行簽署意見后,向縣擔保中心提出擔保申請,同時出具其他必要文件;
(2)擔保審核:縣擔保中心受理被擔保人擔保申請后,在對其進行資信評估的基礎上,對擔保項目的真實性、有效性、合法性、安全性、盈利性等情況進行核實和審查;
(3)擔保審批:擔保審核通過后,縣擔保中心按審保分離制度和權限審批擔保項目,所有擔保額度最后均由監管會主任審核簽字同意后,方可辦理其他相應手續;
(4)簽訂合同:被擔保人與協作銀行簽訂主合同的同時,縣擔保中心與協作銀行簽訂擔保合同,并與被擔保人簽訂反擔保合同;
(5)發放貸款:擔保合同簽訂以后,協作銀行對被擔保人正式辦理貸款審批發放手續,被擔保人按主合同約定使用貸款,并將貸款金額的10%予以參股,同時,協作銀行向縣擔保中心送交放款通知。
7、縣擔保中心為被擔保人提供擔保,被擔保人應向縣擔保中心支付擔保費。擔保費標準按擔保貸款額的1%(1年期限),在簽訂反擔保合同時,由擔保中心向被擔保人一次性收取。
8、縣擔保中心根據擔保種類的范圍及風險情況,可向省市中小企業信用擔保機構申請再擔保。
五、擔保賠付與責任
1、當貸款到期前,由協作銀行組織催收與追償,并提前20日通知擔保中心。被擔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約定債務,債權人提出履行擔保協議時,同時應提出《企業償還情況報告書》,經縣擔保中心履行代償后,由縣擔保中心依約承擔代償責任。
2、縣擔保中心履行代償義務后,依法享有追償權,行使如下追償措施:
(1)縣擔保中心敦促債務人制定還款計劃,盡快收回代償款;
(2)依法處置反擔保物;
(3)依法提起訴訟。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縣擔保中心不承擔擔保責任:
(1)協作銀行與被擔保人協議變更主合同未經縣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2)協作銀行允許被擔保人轉讓債務未經縣擔保中心書面同意的。
六、風險防范與控制
1、縣擔保中心應建立健全嚴格的擔保操作管理責任制,從內部控制風險。
2、所有擔保業務均要實施反擔保措施。被擔保人在向縣擔保中心申請擔保時,應按合同金額提供等額的反擔保,被擔保對象應當以其合法、有效的資產作抵押或質押擔保,抵押率為50%(按固定資產評估價剔除企業一切欠款以外的凈值計算),質押率為80%。
3、建立風險補償機制。縣政府每年按擔保資金本金的5%在縣財政預算中列支資金用于風險補償或轉充擔保資金。
4、縣發改委、縣經貿委、縣財政局(國資局)、縣民營局等部門應對擔保資金的投向和運營加強引導和監督。縣擔保中心應建立審、保、償、監相互獨立,相互制衡的運行機制。當被擔保人出現信用惡化信號時,應加強與協作銀行的合作,及時采取防范措施。
七、建立審、保、償分離制度
為增強擔保業務操作的客觀性和公正性,提高操作的透明度。使各級管理人員和相關職能部門既相互制約,又職責明確,有必要建立審、保、償分離制度,其具體內容是:調查人員負責對申保企業的資信調查與評估,對資信調查和評估結果的準確性承擔責任;審核人員依據資信評估結果負責擔保項目審核審查,承擔審核失誤的責任;審批人員負責擔保項目的審批,承擔審批失誤的責任;檢查人員負責擔保項目的保后監測,代償和追償,承擔監測、代償失誤和追償不力的責任。相關職能部門的相關人員,必須為縣擔保中心出具真實可靠的資信證明,如有弄虛作假行為或與事實有出入的,相關單位及相關人員要承擔相應責任,如出現違紀的,由縣紀委、監察局追究違紀責任;如觸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門追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