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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改制后糧食購銷企業發展和運行的實際情況,為規范基層糧食購銷企業勞動用工分配行為,加強基層購銷企業的內部管理,進一步調動干部職工的工作積極性和創造性,增強企業活力,制定本制度。
一、勞動用工管理
企業的運行模式為租賃經營,實行全員聘用制,簽訂勞動合同。
(一)基層糧食購銷企業的租賃經營者,由糧食購銷公司總經理提名,經局有關科室考察,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決定,由糧食購銷公司聘用,聘期以租賃合同為準。
(二)基層糧食購銷企業的經營管理層由租賃經營者提名,局有關科室考察后,經糧食購銷公司經理辦公會議研究,報請局長辦公會議備案,由所在企業聘用,實行一年一聘。
(三)基層糧食購銷企業總賬會計由糧食購銷公司總經理和財務審監部門提名推薦,人事、紀檢部門進行資格審查,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同意后在系統內實行委派制。企業出納員由財務審監部門提名推薦,由所在企業聘用。
(四)對糧食購銷企業競爭上崗聘用的管理和業務人員,企業聘用期滿后,根據其工作表現和年度考核測評情況,符合聘用條件的,繼續聘用;不符合條件的,企業應與其辦理解聘手續。各企業新增或調整人員,必須經區局書面同意后,由局辦公室通知相關企業辦理用工或解聘手續,并簽訂勞動用工或解聘合同。未經區局同意招聘的人員,所聘人員區局不予承認。
(五)企業由于工作需要,需新增有關崗位工作人員的,由企業每年3月底前,向局辦公室提出下一個糧食年度用工書面申請,并填寫新增人員申報表,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批準后,根據企業所需工作崗位要求的條件,按照公開招考、競爭上崗的原則,由區局負責組織招考和錄用。新錄用人員與用人企業簽訂勞動合同,完善相關聘用手續,享受在崗員工同崗人員有關待遇。對特殊崗位需要聘用人員的,經局長辦公會議研究可實行一事一議。實行人事年報制度。
(六)糧食購銷企業必須按規定及時為聘用人員繳納基本養老保險、基本醫療保險。有條件的單位,要積極為員工交納工傷、生育、失業等保險,以解決企業和員工后顧之憂。其中應由個人繳納部分,必須由員工個人繳納,企業不得為其代墊。
(七)杜絕任何形式的人事勞動關系掛靠。各基層購銷企業不得為非聘用人員提供勞動用工關系、養老保險手續的掛靠,否則,所發生的一切費用均由承租人及責任人承擔,造成不良后果的將追究責任。
二、工資及分配管理
(一)企業要拓展經營思路,積極參與市場競爭,著力搞活糧食購銷經營,千方百計提高經濟效益,確保員工工資及時發放。在企業有效益的情況下,由承租方與員工可依照總工會《工資集體協商試行辦法》的相關規定,雙方協調,確定本企業的工資基數,并按照各自的崗位以及承擔的責任風險等因素,核定工資發放系數。在企業盈利的前提下,原則上承租人最高不超過員工工資的2.5倍。總賬會計的工資由糧食購銷公司在統籌費用中統一發放。如企業發生虧損,員工提供正常勞動,并完成工作任務的,工資收入不得低于本地最低工資標準,承租人的工資最高不超過員工工資的1.5倍。實行績效工資的,由企業制定具體的績效掛鉤方案和企業的工資發放系數,一并報糧食購銷公司備案。
(二)年終根據各企業的經濟指標完成情況,經審計考核,在確認收支相抵形成的實際凈利潤后,由承租人按財務審監部門核定的獎勵數額,提出獎勵方案,報財務審監部門備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