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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確保工程良性運行,保證鄉村群眾飲水平安,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國家發改委、水利部、衛生部《關于鄉村飲用水平安工程建設和運行管理工作的通知》發改農經〔〕1752號)為加強全市村鎮供水工程的管理,充分發揮工程效益,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方案。
第二條本方案適用于全市所有村鎮供水工程。
第三條村鎮供水工程堅持實行統一領導與分級負責。
第四條村鎮供水工程要進行利息核算。堅持有償供水、計劃供水、科學供水、核定水價、計量收費、保本微利經營的原則。
第五條并有權制止、檢舉和控告損害供水工程的行為,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維護好供水工程。
第二章管理組織及任務
第六條市政府成立村鎮供水領導小組。水行政主管部門為領導小組的日常辦事機構。(下同)要成立鄉鎮供水管理機構,各鄉鎮(含涉農街道。由一名鄉鎮領導分管)。
第七條市村鎮供水工程管理總站。為總站派出機構,協助總站進行管理和經營。
第八條村鎮供水工程可實行如下經營模式:
㈠市村鎮供水管理總站經營;
㈡村鎮集體組織經營;
㈢個人承包經營;
㈣自來水公司經營;
㈤股份經營;
㈥經營權拍賣方式經營;
㈦委托經營。
第九條市村鎮供水工程領導小組任務:
㈠貫徹執行黨和國家有關方針、政策、法規及上級業務部門的有關規定。
㈡負責全市村鎮供水工程行業管理工作。
㈢制定和修改全市村鎮供水工程管理方案和一系列規章制度。
㈣負責全市村鎮供水工程的統一規劃、設計、施工和管理。
㈤負責全市村鎮供水工程的宣傳工作。
㈥負責培訓全市的各級工程管理人員。
㈦對村鎮供水工程進行檢查、監督和考核。
第十條市村鎮供水管理總站工作任務:
㈠負責轄區內村鎮供水工程國有資產的管理。
㈡負責本轄區內供水工程日常管理工作。
㈢對本轄區內供水工程管理提供技術服務。
㈣在村鎮供水工程領導小組領導下。
㈤依照分級管理的相關協議。
㈥及時整理上報各種資料及報表。
㈦負責選拔村鎮供水工程管理人員。
第十一條村鎮集體或個人自行籌資興建、自行管理的供水工程。按規范向水主管部門交納管理費,享受匹配物資和擴大固定資產投入的待遇,具體內容由雙方協定確定。
第三章供水工程管理
第十二條村鎮供水工程水源維護。
㈠水源地以水源邊緣以外至少10米范圍內為一級維護區。以水源地上游和地下水源邊緣區200米為第二保護區。
㈡在一級水源維護區內不準設立生活居民區、廁所;不準飼養牲畜、家禽;不準種植農作物;不準堆放垃圾和其它物資;不準排放污水;禁止大小便;嚴禁與工程無關人員入內。
不能使用具有耐久性劇毒農藥,二級水源維護區內不準建立可能對水源造成污染的工業。不準過量使用化肥;不準從事各種可能污染水源的其它活動。
㈢維護區內要充分綠化。一級維護區內露天地面必需進行植被種草。
㈣每年月上旬和月上旬對水質進行細菌數量和感官性指標的檢驗。
第十三條工程設備設施管理。
㈠機器運行必需按《設備操作規程》進行。
㈡機房要有冬季防凍、夏季防風措施。
㈢輸水管道每側5米為保護區。
㈣工程設施設備交接、改造、拆遷必需經村鎮供水管理總站批準。
㈤各級供水工程管理人員必需加強供水工程設備設施管理。因管理不善或人為原因造成供水工程損失、設備丟失,供水單位應視其情節,給予批評教育和相應的處分;對公共財富和公眾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四章供水工程用水管理
第十四條水資源條件允許的情況下??梢詳U大供水范圍,但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改變工程用途。
第十五條用戶改建、擴建或拆遷用水設施。并由其組織實施。
第十六條新裝用戶要向市供水管理總站提交申請。用戶應向供水單位交納相應的工程費用。嚴禁擅自改建、撤除供水設施和私自接水。
第十七條積極推廣和使用節水技術、產品和設備。實行計劃用水、科學用水和節約用水。實行計量收費。
第十八條飲灌混合工程。再用于灌溉,并按用水量收費。
第十九條因工程施工、維修等原因確需停止供水的供水單位應提前通知用戶。
第五章水費收繳及使用
第二十條村鎮供水工程的水價、電價依照《吉林省水利廳關于下發<省村鎮供水工程管理方案>的通知》水農水函〔〕13號)和省發改委、水利廳《關于加強鄉村飲水工程水價格管理方案的通知》發改價格聯字〔〕889號)相關規定確定。
第二十一條管理單位要依照財務管理制度。做到日清月結、帳帳相符、帳實相符。
第二十二條水費的支出范圍:
㈠工程設備的維修、頤養、更換需支出的費用。
㈡工程運行的電費。
㈢人員工資。
㈣管理經費。
㈤水質化驗費。
第六章平安生產管理
第二十三條建立健全平安生產規章制度。
第二十四條工程管理人員必需先培訓后上崗。
第二十五條非工作人員不得進入機房一級維護區。操作工作人員不得離開機房。
第二十六條維護區機房內不得存放易燃易爆和劇毒物品。
第七章附則
第二十七條依據本方案村鎮供水管理總站要制定供水管理、設施管理、人員管理、財務管理、平安管理等系列規章制度。
第二十八條本方案如有與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不一致的依照法律法規和上級文件執行。
第二十九條本方案由市水利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條本方案自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