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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城區房屋拆遷管理,維護拆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保障建設項目順利進行,根據國務院《城區房屋拆遷管理條例》、《省城區房屋拆遷管理實施規則》等有關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則。
第二條在本市城區規劃區內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要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適用本規則。
第三條本規則所稱拆遷人是指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單位。
本規則所稱被拆遷人,是指被拆遷房屋的所有人。
本規則所稱房屋承租人是指與被拆遷人具有合法租賃關系的單位和個人。
第四條市房地產管理局(以下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主管本市房屋拆遷管理工作,負責本規則的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
市國土資源主管部門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負責與城區房屋拆遷有關的土地管理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各區、鎮、場、辦事處,應當依照本規則規定和各自職責,互相配合,保證房屋拆遷工作的順利進行。
第五條城鎮房屋拆遷規劃和計劃必須符合城區總體規劃、控制性詳細規劃和建設規劃,以及歷史文化名城和街區保護規劃。
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發展的實際,編制房屋拆遷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劃,由省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發展改革部門審批下達后,報市人大常委會和省人民政府備案。
第二章拆遷管理
第六條拆遷人應當制定拆遷計劃和拆遷方案,并按照國家規定取得房屋拆遷許可證。
拆遷計劃應當包括建設工程名稱、性質、工程量、占地面積、拆遷范圍、拆遷方式、拆遷期限、拆遷費用概算、工程開工時間、工程竣工時間等。
拆遷方案應當包括被拆遷房屋的性質、用途、面積、權屬和拆遷地段區位、還建方式、安置房地點、臨時過渡方式、拆遷資金落實情況、拆遷的實施步驟和安全防護、環保措施等。屬現房安置的應提供安置房屋的權屬證明資料。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在發放房屋拆遷許可證的同時,應當將房屋拆遷許可證中載明的拆遷人、拆遷范圍、拆遷期限等事項,以房屋拆遷公告的形式予以公告,并附有詳細的拆遷范圍圖。
第七條拆遷補償安置資金應當專戶存儲,并由拆遷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和接受存款業務的金融機構三方簽定監管協議,明確資金的監管數額、使用程序和違約責任。在拆遷安置實施過程中,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根據情況變化追加資金監控數額。
監管的拆遷資金應當保證??钣糜诜课莶疬w的補償安置,不得挪作他用。拆遷人依法完成補償安置任務后,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可解除剩余資金的監控。
拆遷補償安置資金監管的數額應當相當于全部被拆遷房屋采取貨幣補償所需的資金數額。拆遷人提供用于產權調換現房的,可適當計減監管資金。
第八條拆遷范圍確定后,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在拆遷范圍內從事下列活動:
(一)新建、擴建、改建(含裝飾、裝修)房屋;
(二)改變房屋和土地用途;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賃關系;
(四)以被拆遷房屋為注冊住址辦理工商營業注冊登記手續。
第九條拆遷人應當在《房屋拆遷許可證》確定的拆遷范圍和拆遷期限內實施房屋拆遷。
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根據城區規劃主管部門的規劃用地紅線范圍確定。為保證房屋安全確須跨規劃用地紅線進行拆遷的,拆遷范圍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商城區規劃主管部門確定。
拆遷期限屆滿拆遷人未按規定申請延期的,房屋拆遷許可證自動失效。
第十條拆遷人可以自行拆遷,也可委托具有拆遷資格的單位進行拆遷。
房屋拆遷管理部門不得作為拆遷人,不得接受拆遷委托。
第十一條拆遷人委托拆遷的,應當向被委托的拆遷單位出具委托書,并訂立拆遷委托合同,拆遷人應當自拆遷委托合同訂立之日起15日內,將拆遷委托合同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備案。
被委托的拆遷單位不得轉讓拆遷業務。
第十二條拆遷租賃房屋,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賃關系達成協議或者被拆遷人對房屋承租人進行安置的,拆遷人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解除租賃關系協議的,拆遷人應當與被拆遷人訂立拆遷補償協議,并與房屋承租人訂立拆遷安置協議。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示范文本,由市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制定,供拆遷當事人參照使用。
拆遷補償安置協議訂立后,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在搬遷期限內拒絕搬遷的,拆遷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訴訟期間,拆遷人可以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先予執行。
第十三條拆遷人與被拆遷人或者拆遷人、被拆遷人與房屋承租人達不成拆遷補償安置協議的,經當事人申請,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裁決。房屋拆遷管理部門是被拆遷人的,由同級人民政府裁決,裁決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30日內作出。
行政裁決依照《城區房屋拆遷行政裁決工作規程》的有關規定執行。
當事人對裁決不服的,可以自裁決書送達之日起3個月內向人民法院起訴,拆遷人依照本規則已對被拆遷人給予貨幣補償或者提供了拆遷安置、過渡用房的,訴訟期間不停止拆遷的執行。
第十四條拆遷人應將拆遷范圍內房屋(根據規劃需要保留的除外)全部拆遷完畢后,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確認,并到房產、國土資源管理部門辦理被拆除房屋所有權證、土地使用權證注銷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可以按省人民政府規定的標準向拆遷人收取管理費。
管理費收入按照預算外資金的有關規定,實行財政專戶存儲,??顚S?。
第三章拆遷補償安置
第十六條拆遷人應當依法對被拆遷人給予補償。
拆除違章建筑和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不予補償;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應當給予適當補償。
拆遷補償的方式可以實行貨幣補償,也可以實行房屋產權調換。
第十七條被拆遷房屋和產權調換房屋的價格評估,由具有房地產價格評估資格的機構承擔,估價報告必須由專業房地產估價師簽字。
拆遷房屋的價格評估技術規范、爭議處理程序和有關管理規范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八條被拆遷房屋的性質分為住宅和非住宅房屋。
私房和單位自管房用途以房屋所有權證登記用途為準,房屋所有權證登記不明確或已取得建筑審批手續尚未辦理房屋所有權證的,以城區規劃主管部門批準的建筑用地性質為準。
房地產管理部門的直管公房用途根據租賃憑證確定,原審批住宅用房改為非住宅的,按住宅房屋認定,對其營業部分給予適當補償。
第十九條政府作為土地儲備、建設公用設施的項目以及拆遷后新建房屋性質不適合原地還房的,被拆遷人應服從異地還房或者選擇貨幣補償。拆遷后原地建有與被拆遷房屋性質相同的商品房的,同等條件下,被拆遷人可優先購買。
第二十條與拆遷人、被拆遷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有利害關系的評估中介機構和估價人員,不得承擔該拆遷房屋的評估。已經評估的,其評估結果無效。
第二十一條拆除未超過批準期限的臨時建筑,以批準期限減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期限按重置成本法評估其殘值給予補償。
第二十二條拆遷有下述情況之一的房屋,由拆遷人提出補償安置方案,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審核同意后實施拆遷。拆遷前,拆遷人應當就被拆遷房屋的有關事項,向公證機關辦理補償款提存和證據保全手續。
(1)無產權關系證明的;
(2)產權人下落不明的。
第二十三條拆遷設有抵押權的房屋,依照國家有關擔保的法律執行。
第二十四條拆遷人提供的安置房屋的質量、設計等,應當符合國家法律、法規以及相關強制性標準的規定。
第二十五條拆遷人應當支付住宅房屋的被拆遷人或房屋承租人搬遷補助費。
搬遷補助費、臨時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根據本地經濟和物價水平確定,每年公布1次。
第二十六條拆遷非住宅房屋造成停產、停業引起的經濟損失以及搬遷、安裝、過渡費用,由拆遷人給予一次性補助,具體補償標準由市物價管理部門規定。
第四章罰則
第二十七條違反本規則規定,相關法律法規已有處罰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二十八條拆遷當事人違反本規則規定委托不符合條件的評估機構進行拆遷評估的,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責令改正。
第二十九條評估機構與拆遷當事人相互串通,故意壓低或者抬高被拆遷房屋的房地產市場評估價的,評估結果無效,由房屋拆遷管理部門處以違法所得的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罰款,但最高不得超過3萬元;沒有違法所得的,處以1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暫停直至取消評估資格;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條拒絕、阻礙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依法執行職務的或者公然侮辱、毆打房屋拆遷管理部門工作人員,違反治安管理規定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處罰;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一條房屋拆遷管理部門違反本規則規定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的,核發房屋拆遷許可證以及其他批準文件后不履行監督管理職責的,或對違法行為不予查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的,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二條在本市城區規劃區外國有土地上實施房屋拆遷,并需對被拆遷人補償、安置的,參照本規則執行。
第三十三條本規則自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