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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農村公路的養護管理工作,進一步完善農村公路養護機制,提高農村公路養護質量,保障農村公路完好、安全、暢通,更好地為農村經濟建設和人民群眾生產生活服務,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路法》、《省農村公路條例》、《省農村公路管理養護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市農村公路養護管理辦法》,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農村公路,是指經省、市交通公路部門驗收合格的非公路部門列養的鄉道和村道(以下簡稱通村公路)。
第三條區人民政府是農村公路建設、養護和管理的責任主體,區交通主管部門具體負責管理養護工作。
主要職責:負責編制農村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籌集和管理農村公路養護資金,監督管理養護工作,檢查養護質量,組織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做好農村公路及其設施的保護工作,擬訂公路養護建議性計劃并按照批準的計劃組織實施,組織養護工程的招投標和發包工作,對公路養護質量進行檢查驗收,負責公路路段管理和路產路權保護。
第四條鄉、鎮負責本轄區內通村路的養護管理。
主要職責:負責轄區內農村通村路養護投資計劃的編報,定期組織沿線群眾開展季節性養護和日常養護工作。
第二章養護管理
第五條農村公路養護分為大、中修養護工程和日常養護。通村公路大修年限為7年;中修年限為4年;小修保養含日常養護中。管理養護人員每3公里不少于1人,養護工作日每年不得少于80天,其中2、3、4月每月的工作日不少于10天。
第六條農村公路養護應按照技術規范和操作規程進行,做到路基、邊坡穩定,路面構造物完好,排水設施暢通,保證公路處于一良好技術狀態,通行安全暢通。
(一)路面日常養護內容
1、整理幫培路肩、邊坡、修剪路肩草、清除路面泥土、雜物,保持路面整潔,排除路面積物、積雪、積水、積砂,保持路容整潔。
2、疏通邊溝,做到路田分開、公路邊溝暢通無淤堵,排水設施完好。
3、水泥砼路面的維護及伸縮縫的養護要及時到位,最大限度控制病害擴散。
4、加強公路綠化管理,保證行道樹齊全,不受損害。
(二)橋涵日常養護內容
1、清除污泥、積雪、雜物,保持橋面、隧涵內及洞口清潔。
2、疏通涵管匯水孔,疏導橋下河槽淤泥,確保排水暢通。
(三)大、中修工程(搶險工程除外)
根據養護規范,需大、中修養護工程時,由鄉鎮申報維修計劃,(養護中心)報區交通局審核,區交通局上報區政府同意,市交委批準后實施,下達維修計劃后,大、中修工程應按有關規定向社會以公開招(邀)標方式,擇優選定作業單位,也可通過交通主管部門協調委托公路管理部門專業養護維修。
第七條各鄉鎮要結合本地區農村公路實際情況制定應急預案,保障農村公路在發生水毀、交通中斷或交通擁堵等重大事故時,做到快速反應,組織得力,搶修及時,盡快恢復交通。
第三章路政管理
第八條區交通局和各鄉鎮應依法履行路政管理職責,保護路產、路權不受侵占和破壞。
第九條鄉村公路路政管理要力爭達到以下要求:
(一)無侵占公路、公路邊溝、公路用地、公路路堤及邊坡行為。
(二)無擅自開設交通叉道口、人行路口及砍伐行道樹行為。
(三)在公路建筑區控制區內無新的違章建筑。
(四)無堆放雜物、違章作業、挖溝引水行為。
(五)無擺攤設點、占用道路等違法行為。
第十條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制止和檢舉侵占、破壞公路路產和侵占公路路權以及不依法進行路政管理的行為,超過農村公路限定荷載標準車輛不得擅自在農村公路上行駛,確需行駛的,必須經區交通主管部門批準,并按要求采取有效防護措施。
第四章資金籌集與管理
第十一條區政府和鄉鎮應根據市里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專項資金,統籌本級財政預算,安排相應的配套資金,保證農村公路正常養護。
第十二條國家、省、市補助農村公路養護工程專項資金標準,村道每年每公里1000元。
第十三條區政府從區財政預算安排農村公路日常養護管理專項資金,村道每年每公里不少于1000元。
第十四條農村公路大、中修養護工程資金主要由國家、省撥付的交通補助資金和市財政安排的專項補助資金構成。實行預算審批制,即:計劃項目按照《公路工程預算定額》和《公路基本建設工程概算、預算編制辦法》的有關規定,結合實際向市交委主管部門報送項目預算,經審批后實施,工程完工后由市交委主管部門驗收合格后撥付款項。
第十五條國家、省、市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實行“專戶、專帳、專人”管理,由區政府委托區交通局以鄉鎮為核算單位,設立專戶,統籌安排,統一管理,集中使用,做到專款專用。
各鄉鎮對撥付的農村公路養護資金要單獨設立帳戶,合理安排使用,不得截留、侵占或挪用。
第十六條農村公路養護資金使用由各鄉鎮按實際需要提出申請報告,經區交通局審核后按程序報批下撥至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中心(所),同時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管和審計部門的定期審計。
第十七條區交通局監督檢查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執行情況和養護質量情況,依據工程進度、質量和養護完成情況及時按比例撥付資金。
日常養護經費每年每公里按即定標準執行,不足部分由鄉鎮、村補齊;未完工的養護工程項目資金以及當年養護管理資金,結轉下年度使用。
第五章監督檢查與考評
第十八條區交通局對所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計劃實施情況及路政管理工作進行監督檢查。
第十九條區交通局對所轄鄉鎮農村公路養護管理情況每月不得少于一次檢查,每季度必須對全部養護路線組織一次集中檢查,將檢查結果以鄉鎮為單位在全區進行通報,對存在的問題提出整改意見,督促鄉鎮及時整改,并將結果上報市交委。
第二十條月、季檢查結果與國家、省、市撥付補助資金及年終考評掛鉤,對農村公路養護質量評定考核和驗收不合格的,除按市交通主管部門有關規定給予處罰外,區政府將給予通報批評和扣減5%——10%的項目資金;其中一項不合格的,將扣減3%的項目資金。
第二十一條農村公路管理考評以好路率作為評定標準,根據各鄉鎮實際情況分別下達好路率指標,按指標考核驗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