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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市行政區域內的任何單位和個人都必需遵守本制度的規定。
二、封山禁牧范圍包括全市現有的未成林造林地及退耕還林的造林地;有林地中的幼林地;坡度在25度以上的生態脆弱地區林地。封山禁牧期限為5年。
三、封山禁牧的區域,大小牧畜一律舍圈飼養,禁止一切人畜活動。禁牧區域的林權所有者可以設立標志,注明四至邊界、面積及禁牧規定,有條件的林權所有者可以設立圍欄阻止人畜進入林地。
四、封山禁牧區域內,實行封山育林。林權所有者應當加大對林木的培育力度,管護好林地和草地不受破壞,加強森林防火、病蟲害防治工作,確保封山禁牧區域內森林資源的平安。
五、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做好封山禁牧的宣傳,公布封山禁牧區域,落實管護責任,保證封山禁牧工作順利開展,實現森林資源的繼續增長。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毀壞的由林業行政主管部門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規定予以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違反本制度規定在未成林造林地、退耕還林造林地、有林地中的幼林地及各級人民政府劃定封山育林的區域內砍柴、放牧等活動。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七、本制度由市林業局負責組織實施。
八、本制度自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