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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條為了進一步促進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規范專項資金管理,提高資金使用效益,推動我縣經濟社會全面發展,根據《浙江省促進科技成果轉化條例》,結合我縣實際,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設立xx縣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專項資金(以下簡稱專項資金)。縣財政每年安排專項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并根據經濟發展情況有所增加。
第三條專項資金的申請、使用和管理遵循誠實申請、公正受理、擇優支持、科學管理、專款專用的原則。
第四條專項資金的使用方式為無償資助。
第五條專項資金資助的對象為組織實施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的企業、科研機構、事業單位和個人。
第六條專項資金資助的范圍:
(一)省級以上火炬計劃、國家級新產品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技術創新、科技攻關、科技招投標以及星火計劃項目的配套支持;
(二)產學研合作開發簽約項目、引進轉讓高新技術成果及專利技術簽約項目的資助;
(三)組建市級以上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和企業技術研發中心、科技中介機構的資助;
(四)創建市級以上高新技術企業、科技型中小企業、專利示范企業、制造業信息化應用示范企業、中科院金華科技園骨干企業、科技型農業龍頭企業的資助;
(五)通過市級以上高新技術產品認定及縣級以上科技成果、新產品認定的資助;
(六)專利申請及專利實施資助。
第七條專項資金資助的標準:
(一)列入火炬計劃的項目,國家級、省級分別一次性資助15萬元和10萬元;列入國家級新產品計劃的項目一次性資助5萬元;列入技術創新、科技攻關、重大科技招投標以及星火計劃、農業科技成果轉化項目,其配套資金按上級要求額度予以資助,最高不超過55萬元。
(二)企業與大專院校、科研院所等聯合開展的科技委托開發、合作開發項目及高新技術成果轉讓、專利技術轉讓簽約項目,每年一次由縣科技局組織評審,被評為優秀項目的給予1—2萬元的一次性獎勵,優秀項目每年不突破10項。
(三)新認定的國家、省、市級區域科技創新服務中心、企業技術研發中心,每家分別資助20萬元、6萬元、1萬元;新組建的科技中介機機構,國家級、省級、市級分別資助20萬元、15萬元、5萬元。
鼓勵企業和個人投資興辦孵化器,各類孵化器可優先申報認定科技型中小企業,經科技行政部門認定的,享受科技型中小企業的獎勵政策和高新技術企業的稅收政策,同時享受縣“一廠一企”的政策。
(四)新認定的高新技術企業,國家、省、市級分別資助20萬元、10萬元、5萬元;新認定的科技型中小企業,省、市級分別資助4萬元、2萬元;新認定的專利示范企業、制造業信息化應用示范企業,國家、省、市級分別資助10萬元、5萬元、1萬元;新認定的中科院金華科技園骨干企業資助2萬元;新認定的科技型農業(龍頭)企業,省、市級分別資助4萬元、1萬元。
(五)高新技術產品經國家、省級、市級認定的分別一次性資助5萬元、3萬元、1.5萬元;對通過國家、省、市、縣級鑒定、評審、驗收的新產品、科技成果,分別資助3萬元、2萬元、1萬元、0.5萬元。
(六)對本縣單位和個人當年授權的專利,國內發明專利每件補助1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0.4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0.2萬元;香港標準專利每件0.4萬元,短期專利每件0.2萬元;國外授權發明專利每件3萬元,實用新型專利每件1.5萬元,外觀設計專利每件0.8萬元。
專利(包括受讓專利)實施后,連續一年內(時間自申請日到授權后三年內可任取一年)新增地稅10萬元及以上(實際入庫數)或新增銷售額500萬元及以上的單位,給予一次性資助5萬元。
第八條專項資金資助申請和審批的程序:
(一)1萬元及以下的小額度資金資助,相關單位或個人可以憑相關證件隨時向縣科學技術局申請經費資助,并填寫《xx縣創新成果小額度資金申請表》,縣科學技術局審核同意后,領取資助經費。
(二)1萬元以上的額度資金資助,由相關單位或個人提出申請,填寫《xx縣科技成果轉化和技術創新專項資金申請表》,由縣科學技術局審核并提出資助意見,縣財政局監督,報縣人民政府備案。
第九條專項資金的使用和管理:
(一)申請單位財務管理制度健全,專款專用,自覺接受縣科學技術局、財政局的監督、檢查。受助單位專項資金使用不當的,收回使用不當資金,并在二年內不得申請專項資金。
(二)對專項資金申請、使用和管理中的違紀違規行為,依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第十條同一項目同一年度符合本辦法多項資助的,按“就高不重復”原則資助。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公布之日起實施。新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