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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持有轄區內戶口、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即法律范圍內具有贍養、撫養、扶養關系的)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居民,均可申請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
二、申請享受低保待遇應以戶口屬地為原則,除長民辦53號第十五條規定外,人戶分離的須人戶一地后方可申報。一家多戶口的向家庭經常居住地申報;不同保障標準區、縣之間,在戶口所在地申報。
三、申請享受低保待遇的家庭必須于每月1日前由戶主向社區提出書面申請,如實反映家庭困難和實際收入情況,按長民53號第八條規定提供相關資料和證明、證件。拒不提供或提供虛假證明的不予受理。
四、城市低保申報審批實行“隨時申報、按月審批、半年核查、年未重新申報”制,按“書面申請——入戶調查——民主評議——社區初審并張第一榜公示無異議——街道審核并張第二榜公示無異議——區民政局審批并張第三榜公示無異議”的公開辦事程序,由社區、街道、區民政局三級把關,社區每月、街道每半年對低保對象進行核查一次,領取保障金滿一年需繼續救濟的,應重新申報。
五、社區自接到申請人提出書面申請后,應進行受理審批登記,建立受理審批登記臺帳,于30日內辦好審批手續,對不符合條件的,由社區向申請人說明原因并出具書面通知,做好政策解釋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