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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認真貫徹落實區委、區政府農村建房政策,規范農村建房行為,根據《關于進一步完善農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補充意見》文件精神,結合臨湖鎮實際,特制定本實施細則。
一、適用范圍
本實施細則適用于臨湖鎮規劃控制范圍以外經認定可實施危舊房翻建區域的危舊房翻建。全鎮建設預留區、特色風貌區、規劃道路、零星村落等建房控制區范圍內的危舊房修繕另行制定實施辦法;符合預拆遷安置條件的按預拆遷安置政策執行。
全鎮一律停止審批異地出宅建房。
二、具體政策
1.農村宅基地使用必須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鎮總體規劃、村莊布局規劃和村莊建設規劃。宅基地規劃管理實行《鄉鎮建設規劃許可證》和《規劃核實意見》制度。
2.翻建住房建筑占地面積原則不超過100平方米,住房層數原則控制二層,平均層高控制應符合當地實際情況。住房立面形式、色彩,采用傳統建筑風格,并與當地傳統及周邊環境相協調。
3.農村宅基地住房建設必須按批準的建設方案實施,不得影響消防安全、市政公共設施,并妥善處理好住房通風、采光等相鄰關系。
三、申請危舊房翻建的條件與標準
危舊房翻建許可的對象為本村村民,并嚴格遵循一戶一宅原則。對于參軍復員回鄉、刑滿釋放回鄉、高校畢業回鄉、結婚遷入人員可以享有申請建房資格。其他遷入人員不享申請建房資格。
1.農村村民一戶只能使用一處宅基地,翻建房屋時,建筑占地面積不得超過100平方米,每戶宅基地占地不得超過135平方米,超過部分宅基地面積在審批建房時相應核改。
2.出售、出租原住房或作其他用途,又以無房屋為由申請建房或安置的,不予受理。
3.全家均為非農戶口或戶口均不在本地戶(區)的危舊房翻建,只能按“四原”原則進行修繕。
4.違章建筑均須限期拆除處理,不得申請翻建。
四、審批程序:
1.農村村民翻建房屋的,由戶主向村委會提出書面申請,如實提供所需書面材料,并由四鄰簽字同意。
2.村委會初審同意后,將申請人的家庭成員、從業情況、原宅基地住房情況、建房位置、房屋建筑草圖等材料報鎮建房管理辦公室。
3.宅基地建房預案經鎮國土所、建管所核實確認,鎮建房領導小組審核后,報區建房辦、區政府審批。
4.宅基地建房申請經區政府批準后,由鎮國土所、建管所會同所在村委會及時將審批結果張榜公示,公示時間不少于7天,公示無異議的,再報區國土局核發《宅基地使用許可證》,并完成區政府文件所規定的報批程序。
5.具備所需建房條件并完成審批程序的農戶提出開工申請的,必須先拆除主房,再簽訂建房保證書、退出宅基地承諾,將建房管理保證金交至鎮城管隊建房保證金專戶。按翻建樓房交納10000元,平房(主房)交納4000元的標準執行。
6.鎮建房辦、村委會對農村建房按批準面積實地放樣、釘樁,鎮國土所、城管隊驗樣確定,施工過程中城管隊、村委會負責全程監控,發現違章行為應立即采取相關措施處理糾正。
7.住房建設完工后,建房戶向村委會申請驗收,村委會、鎮建房辦按程序報區建房辦。區規劃分局進行規劃核實,區國土分局進行用地測量,符合要求的核發《規劃核實意見》、《集體土地使用證》,并退回保證金。
8、受理農村危舊房改造申請鎮建房辦實行會辦制度,一般每兩個月集中受理會辦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