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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加強領導,明確責任,強化各級領導干部自覺做好形勢下的信訪工作,不推不拖,認真化解各類矛盾,根據國務院《信訪條例》、《關于違反信訪工作紀律處分暫行規定》和省、市、縣關于信訪工作領導責任制的有關規定,結合當前信訪工作實際,特制定《東升鎮信訪工作責任追究制度實施細則》。
一、基本原則
接待和處理人民群眾來信來訪是各級領導干部的一項重要職責。各部門、各單位黨政一把手是信訪工作第一責任人,對本部門、本單位的信訪工作負總責,主要領導和分管領導親自接待和處理群眾上訪問題。堅持“屬地管理、分級負責和誰主管、誰負責”的原則,把包案領導和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包案件、包查辦、包結案、保穩定的“三包一保”責任制落實到人頭,做到包案領導、責任單位領導班子成員,人人肩上有任務,個個身上有責任,形成齊抓共管的新局面。
二、信訪工作領導責任追究形式
對不重視信訪工作,工作被動,造成群眾越級上訪、集體上訪和重復上訪的,追究包案領導和責任單位領導責任。追究形式分為通報批評,責令作出檢查,誡勉談話和黨紀、政紀處分。
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包案領導向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就地免職,同時該單位被列為下年度縣重點管理單位
(1)在一個考核年度內上訪被上級部門登記(以下同),出現一次集體進京上訪的;
(2)出現二次進京非正常訪的;
(3)出現10人以上赴省集體訪的;
(4)出現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體異常訪的;
(5)出現15人以上赴市集體訪的。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責令包案領導向鎮黨委、政府主要領導寫出書面檢查,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就地降職
(1)出現二次進京訪的;
(2)出現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省集體訪的;
(3)出現10人以上赴市集體訪的;
(4)出現赴省集體重復訪的;
(5)出現10人以下5人以上赴市集體異常訪的;
(6)被縣信訪工作領導小組通報批評兩次以上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予以一票否決,對責任單位的主要領導予以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1)出現赴省非正常上訪一次的;
(2)出現赴省重復訪的;
(3)出現兩次赴省上訪的;
(4)出現越級赴省,到市、縣上訪,沒有按照通知要求及時派人勸返,或勸返工作不力,在上級機關滯留的;
(5)出現5人以下集體赴市訪的;
(6)出現赴市個體重復訪的;
(7)出現10人以下5人以上赴縣集體訪的;
(8)出現兩次集體越級到市、縣上訪,提前不報信息,不掌握情況,無人跟蹤勸返的;
(9)對群眾反映的問題處理不力,工作失職,違法行政,導致矛盾激化,發生圍堵縣委、縣政府和鎮黨委、政府大門,或堵塞交通,沖擊會場,干擾、影響正常工作秩序,造成惡劣影響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對責任單位主要領導予以誡勉談話,并通報批評
(1)主要領導未在規定時間十五分鐘內趕到現場,進行勸訪處置的;或者已趕來處理但未在1小時內將人帶離現場;
(2)群眾上訪反映的問題屬實,但因責任單位不處理或處理不當,導致群眾進京上訪或赴省市縣重復訪的;
(3)進京訪、赴省市縣集體訪,事先沒有掌握信息,控制措施不力,事后不按要求到現場做工作的;
(4)對可能造成社會影響的重大、緊急信訪事項和信訪信息,瞞報、謊報、緩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謊報、緩報,造成嚴重后果的;
(5)對信訪人反映的問題,應當受理而不受理,或有權做出處理決定的單位不按規定時間給信訪人予以書面答復造成越級訪的;
(6)對上訪人反映的合理訴求可以解決卻推諉、拖延不給解決造成越級訪的;
(7)對“省長、市長和縣長手機、信箱”及其他上級領導交辦件未按期限和要求辦理被上級機關通報的;
(8)對重大群眾性事件主要領導不親自過問,不解決問題,不靠前指揮或處理不及時、處理方式不當,推脫責任,造成不良影響的;
(9)對纏訪、鬧訪不做思想化解工作或工作不力任其在上級機關鬧訪的:
(10)對所包案件不聞不問,經督查仍不改正的;
(11)無正當理由不到信訪局接訪的。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干部管理權限和法律程序,依據情況和后果,分別依據有關規定給與責任者批評教育、黨紀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1)徇私舞弊、編造虛假事實材料造成錯案的;
(2)對交辦的信訪案件拒不查處,對上級機關做出的結案意見拒不執行的;
(3)對信訪人進行打擊報復的;
(4)利用職權徇私舞弊、收受賄賂的;
(5)其它在信訪工作中有嚴重違紀行為的。
八、信訪工作重點管理
對在全鎮信訪工作考評中排在倒數第一的單位,將實行重點管理。在重點管理期間,對該單位及領導在評先、評優、評模方面予以一票否決,被列為重點管理單位的主要責任人在管理期間實行停職專抓信訪維穩工作。重點管理期限每次為半年(以發文之日起計算),半年整改未到位的再延期半年。
九、責任追究程序
對需要做出檢查、誡勉談話和黨紀、政紀處分的,由綜治辦考核調查后,提出初步處理意見,提交鎮黨政聯席會決定后實施處理;涉嫌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十、本《實施細則》與本縣其他文件規定有抵觸的,以《實施細則》為準。
十一、本《實施細則》從發文之日起實施。